​再擔保業務風險動态監測預警辦法_業務政策_業務開展_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再擔保業務風險動态監測預警辦法

發布時(hour)間: 2022-03-28 來(Come)源: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發布人(people):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加強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風險管控,對再擔保業務風險做到(arrive)“早識别、早預警、早防範”,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高質量發展,根據《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全面風險管理指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擔保業務風險動态監測預警,是(yes)指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by)下簡稱基金)通過持續跟蹤合作(do)機構擔保業務風險變化情況,設置風險等級并實施相應控制措施,引導合作(do)機構預防和(and)控制業務風險的(of)管理過程。


第二章  監測對象和(and)内容


第三條  再擔保業務風險動态監測對象爲(for)與基金簽署業務合作(do)協議的(of)省級(含自治區、直轄市和(and)計劃單列市)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以(by)下簡稱合作(do)機構)。


第四條  再擔保業務風險監測内容:


(一(one))合作(do)機構代償率;


(二)合作(do)機構代償風險變動情況;


(三)合作(do)機構重大(big)代償項目;


(四)其他(he)需要(want)監測的(of)情況。


第三章  組織與職責


第五條  風控合規部牽頭再擔保業務風險監測預警工作(do),具體職責如下:


(一(one))制定和(and)修訂再擔保業務風險動态監測預警相關制度;


(二)開展再擔保業務風險監測工作(do),定期編報《再擔保業務風險監測報告》;


(三)按風險等級實施相應風險預警措施;


(四)協助合作(do)機構開展風險防範、化解工作(do);


(五)其他(he)相關工作(do)。


第六條 再擔保業務部協助風控合規部開展再擔保業務風險動态監測預警,具體負責以(by)下工作(do):


(一(one))提供合作(do)機構相關數據和(and)材料;


(二)核實風險監測中發現的(of)問題;


(三)根據風險情況調整業務合作(do)政策;


(四)其他(he)相關工作(do)。


第四章  監測指标和(and)數據來(Come)源


第七條  再擔保業務風險監測指标爲(for)合作(do)機構代償率,指标口徑以(by)《再擔保業務數據标準》爲(for)準,計算公式爲(for)合作(do)機構備案至基金的(of)再擔保合作(do)業務所對應的(of)“原擔保業務在(exist)一(one)個(indivual)統計期内累計發生(born)代償的(of)本金/原擔保業務在(exist)同一(one)統計期内累計解除擔保責任本金”,統計區間爲(for)每月末滾動統計前365日内的(of)區間。


第八條  再擔保業務風險動态監測指标代償率數據來(Come)源爲(for)全國(country)政府性融資擔保數字化平台(簡稱“數字化平台”)。


第五章  風險分類和(and)預警措施


第九條  再擔保業務風險等級分類:


(一(one))正常:代償率2%以(by)内;


(二)一(one)般:代償率爲(for)2%(含)-3%;


(三)中度:代償率爲(for)3%(含)-5%;  


(四)高度:代償率5%(含)以(by)上(superior)。


第十條  再擔保業務風險預警措施:


(一(one))風險“正常”類機構:代償率處于(At)1%(含)-2%(不(No)含)區間,連續3個(indivual)月環比上(superior)升5%以(by)上(superior)或單月同比上(superior)升20%以(by)上(superior),由風控合規部報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後向機構發送《風險提示函》,并持續跟蹤機構代償率指标變化情況;


(二)風險“一(one)般”類機構:由風控合規部報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後向機構發送《風險提示函》,并持續跟蹤機構代償率指标變化情況;


(三)風險“中度”類機構:由風控合規部報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後向機構發送《風險問詢函》,并要(want)求機構對業務風險情況進行說明,包括但不(No)限于(At):業務代償原因及存在(exist)的(of)風險情況、風險應對措施及緩釋手段、下一(one)步風險處置方案等,持續跟蹤機構措施落實和(and)風險改善情況;


(四)風險“高度”類機構:由風控合規部報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後向合作(do)機構發送《風險警示函》,并要(want)求機構進行整改,整改6個(indivual)月後擔保代償率仍未降至5%以(by)下,由風控合規部報經風險評審委員會審議、公司總經理審批後,向合作(do)機構發送《中止合作(do)函》。


第六章  監測預警工作(do)流程


第十一(one)條  監測預警工作(do)流程:


(一(one))風險監測:風控合規部每月對再擔保業務風險代償率指标進行監測,次月上(superior)旬形成監測報告,報公司領導審示,并抄送相關業務部門。


(二)實施預警:當觸發相應風險等級,風控合規部分類采取相應警示和(and)處置措施;針對監測過程中發現的(of)重大(big)風險問題及中止合作(do)事宜,應提請風險評審委員會審議。


(三)督促整改:風控合規部向機構發送相關函件後,持續跟蹤合作(do)機構整改落實情況和(and)代償率指标變化情況,指導合作(do)機構化解風險。


(四)警示解除:當合作(do)機構代償率回落到(arrive)5%以(by)内,風控合規部出(out)具《風險警示解除函》,報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後,發送至合作(do)機構。



第七章  監測預警結果運用(use)


第十二條 再擔保業務風險動态監測預警結果,可作(do)爲(for)代償補償專項稽核審計、風險項目案例分析、風險管理專項調研、再擔保業務政策制定和(and)調整的(of)依據。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基金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附件:1.《風險提示函》


    2.《風險問詢函》


    3.《風險警示函》


    4.《中止合作(do)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