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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發布關于(At)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聚焦主業、壓縮層級等相關事項的(of)通知

發布時(hour)間: 2020-12-16 來(Come)源:财政部發布人(people):


關于(At)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聚焦主業、壓縮層級等相關事項的(of)通知


财金〔2020〕111号


國(country)務院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新疆生(born)産建設兵團财政局,有關金融機構:


  爲(for)進一(one)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country)務院關于(At)完善國(country)有金融資本管理的(of)指導意見》(中發〔2018〕25号),加強黨的(of)領導,引導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圍繞戰略發展方向,突出(out)主業,回歸本業,“清理門戶”,規範各層級子公司管理,嚴格并表管理和(and)穿透管理,規範關聯交易,加強商譽品牌管理,促進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one)、本通知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of)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of)各類金融企業,主權财富基金、金融投資運營公司以(by)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of)其他(he)企業或機構。


  本通知所稱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是(yes)指國(country)家通過出(out)資或者投資關系、協議、其他(he)安排,能夠實際支配的(of)金融機構,包括國(country)有獨資、國(country)有全資、國(country)有控股、實際控制等情形。實際控制是(yes)指通過領導關系、人(people)事任命、行使股東權利、決策重大(big)事項等形式,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爲(for)。


  本通知所稱金融投資運營公司是(yes)指依法設立,在(exist)各級财政部門委托範圍内管理國(country)有金融資本,自主開展國(country)有金融資本投資運作(do)的(of)國(country)有獨資公司。


  二、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對所屬各級子公司的(of)出(out)資應當依法合規,資金來(Come)源應當爲(for)真實自有資金。除國(country)家另有規定外,不(No)得以(by)受托管理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out)資;以(by)非貨币财産出(out)資的(of)應當依法進行資産評估。


  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及其所屬各級子公司之間不(No)得進行虛假注資、循環注資,一(one)般不(No)得通過股權質押進行融資。除财務投資外,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所屬各級子公司不(No)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權,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所屬各級子公司之間不(No)得交叉持股。


  三、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應當明晰發展戰略,按照突出(out)主業、做精專業、内部分業的(of)要(want)求,審慎有序開展金融綜合經營。


  競争性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發展戰略建立産業目錄,扶優限劣,堅決退出(out)偏離主責主業、長期無财務回報的(of)領域,推動資本向核心主業集聚。


  除國(country)家政策另有規定及金融投資運營公司外,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境内控股或實際控制的(of)持有同類金融業務許可證的(of)同級子公司原則上(superior)隻能爲(for)一(one)家。


  四、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法人(people)層級應與自身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and)風險管控水平相适應,除金融投資運營公司外,包括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本級在(exist)内,實質開展經營業務的(of)法人(people)層級原則上(superior)不(No)得超過三級。


  五、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放有收”的(of)原則,推動各級子公司完善授權經營體系,嚴格執行授權管理制度。原則上(superior)屬于(At)一(one)般經營性事項的(of)權限可适當放寬,國(country)有股權比例增減變動等涉及股東資本權益的(of)事項應從嚴設定,授權管理權限應随着企業層級延伸逐級遞減。


  六、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應當對具有實際控制權的(of)子公司,實施并表管理,具體情形包括:


  (一(one))根據出(out)資關系、協議或其他(he)安排,直接或間接擁有50%以(by)上(superior)股份或表決權的(of)機構;


  (二)根據公司章程、協議或其他(he)安排,有權決定該機構的(of)重大(big)經營和(and)财務事項;


  (三)根據公司章程、協議或其他(he)安排,有權任免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of)多數成員或關鍵管理人(people)員;


  (四)股東一(one)緻認定的(of)其他(he)情形。


  金融投資運營公司結合實際管理情況,确定并表管理範圍。


  七、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應當對控股和(and)實際控制的(of)各級子公司進行穿透管理,依法提名股權董事在(exist)所屬重點子公司擔任董事,根據國(country)有金融資本管理統一(one)規制,按合并口徑落實财務管理、績效考核、薪酬管理、工資總額、産權管理等有關事宜。


  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所屬子公司應就重大(big)事項加強與母公司、股權董事的(of)溝通,避免決策程序倒逼。


  八、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開展境外投資、設立境外子公司等事項應圍繞主責主業、審慎合規,嚴格實施盡職調查和(and)可行性論證,加強境外業務管理和(and)風險管控。


  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應根據國(country)有金融資本管理統一(one)規制,對标境内子公司管理标準,對境外子公司實施授權管理、并表管理和(and)穿透管理,督促境外子公司落實産權登記、資産評估備案等股權管理要(want)求,規範境外子公司重大(big)事項決策等公司治理程序。


  九、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應當在(exist)内部建立有效的(of)風險隔離機制,對所屬子公司之間的(of)交叉任職、同業往來(Come)、信息共享、運營後台、共享營業設施等進行合理隔離,有效防控風險。


  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建立關聯交易報告制度,确保關聯交易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不(No)得通過各種手段隐匿關聯交易和(and)資金真實去向,不(No)得通過關聯交易開展不(No)當利益輸送、規避監管規定,不(No)得違背公平競争規則、破壞市場秩序。


  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應當嚴格管理内部融資、擔保等事項,防止資金無效空轉,避免滋生(born)虛假交易。


  十、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應當加強聲譽管理,原則上(superior)不(No)得将機構名稱、專用(use)簡稱、商标标志等用(use)于(At)不(No)具有實際控制權、不(No)納入并表管理的(of)機構,嚴禁出(out)售出(out)借名号和(and)挂名經營。


  十一(one)、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應當加強信息披露,在(exist)非涉密事項範圍内,及時(hour)在(exist)官網上(superior)公布所屬各級子公司名單,以(by)及使用(use)機構名稱、專用(use)簡稱、商标标志等标識的(of)機構名單,并做好實時(hour)更新。


  十二、本通知實施前,存在(exist)不(No)符合上(superior)述規定情形的(of)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應于(At)三個(indivual)月内制定整改落實方案,明确聚焦主業、壓縮層級的(of)時(hour)間表、路線圖,報經财政部門認可後實施。國(country)有金融機構應每半年一(one)次将整改情況作(do)爲(for)報告事項向董事會報告,并在(exist)規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十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