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At)印發《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銀擔“總對總”批量擔保業務合作(do)方案(試行)》的(of)通知
發布時(hour)間: 2020-04-16 來(Come)源: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關于(At)印發《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銀擔“總對總”批量擔保業務合作(do)方案(試行)》的(of)通知
國(country)融擔〔2020〕23号
各有關銀行,省級融資擔保再擔保合作(do)機構:
爲(for)進一(one)步貫徹落實國(country)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和(and)财政部工作(do)要(want)求,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政策功能作(do)用(use),切實緩解小微企業、“三農”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幫助企業複工複産、渡過難關,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決定牽頭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與銀行開展“總對總”批量擔保業務合作(do)。《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銀擔“總對總”批量擔保業務合作(do)方案(試行)》,已報經财政部審核同意,并經公司第一(one)屆董事會第十一(one)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實施。
請各有關銀行、省級融資擔保再擔保合作(do)機構積極組織參與,共同爲(for)小微企業、“三農”等實體經濟發展做好融資服務。
聯系人(people): 王江璐 010-81139828,13520848090
李燕來(Come) 010-81139832,18811006747
附件: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銀擔“總對總”批量擔保業務合作(do)方案(試行)
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銀擔“總對總”批量擔保業務合作(do)方案(試行)
爲(for)進一(one)步貫徹落實國(country)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和(and)财政部的(of)工作(do)要(want)求,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政策功能作(do)用(use),探索建立新型銀擔合作(do)機制,破解當前因部分基層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信用(use)低、業務能力弱、成本高、風險管控專業人(people)才不(No)足等制約業務開展的(of)問題,調動銀行與擔保機構合作(do)的(of)積極性,發揮銀行體系服務網絡優勢、科技金融優勢、風險控制優勢,提高擔保效率,緩解小微企業、“三農”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借鑒國(country)内外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經驗,研究開發了(Got it)《銀擔“總對總”批量擔保業務合作(do)方案》,充分發揮銀行優勢,簡化擔保流程,實現貸款、擔保服務快速匹配,風險共擔,有效擴大(big)銀擔合作(do)業務規模。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一(one)、業務模式
(一(one))優勢互補、批量擔保。“總對總”批量擔保業務合作(do),依托銀行服務網絡、風險控制和(and)技術能力,由銀行按照規定的(of)業務條件對擔保貸款項目進行風險識别、評估和(and)審批;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以(by)下簡稱承辦擔保機構)對擔保貸款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核确認,不(No)再做重複性盡職調查。
(二)風險共擔共管。銀擔雙方按比例分擔合作(do)業務風險責任并事先鎖定合作(do)業務總體擔保代償率上(superior)限,進行擔保風險總量控制。
(三)保障及時(hour)代償。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省級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以(by)下簡稱省級再擔保機構)、承辦擔保機構根據合作(do)業務規模,分期預撥擔保代償補償備付資金,存入省級再擔保機構在(exist)銀行分支機構設立的(of)備付金賬戶,保障及時(hour)提供擔保代償。
(四)資産處置權益共享。銀擔雙方共同負責對擔保代償項目進行債權追索,追索獲得的(of)資金,在(exist)扣除追償費用(use)後按業務風險分擔比例進行分配。
二、業務條件
(一(one))擔保貸款對象。小微企業、“三農”、創業創新市場主體、戰略性新興産業企業等符合《國(country)務院辦公廳關于(At)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do)用(use) 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and)“三農”發展的(of)指導意見》(國(country)辦發〔2019〕6号)規定的(of)擔保支持對象。
(二)擔保貸款額度。單戶或單筆貸款金額不(No)超過人(people)民币1000萬元。
(三)擔保貸款條件。貸款項目應符合國(country)家信貸政策和(and)監管要(want)求,不(No)得爲(for)地(land)方政府(及地(land)方融資平台)提供貸款擔保,禁止将存量擔保費率低于(At)1%/年的(of)擔保貸款業務納入合作(do)範圍。
(四)支小支農業務占比。支小支農擔保貸款金額占全部擔保貸款金額的(of)比例不(No)得低于(At)80%,且單戶或單筆500萬元及以(by)下擔保貸款金額占比不(No)得低于(At)50%,以(by)合作(do)銀行省級分行(以(by)下簡稱銀行分行)爲(for)單位計算。
(五)降低擔保貸款門檻。對擔保貸款不(No)得設置資産抵(質)押擔保和(and)反擔保措施。
三、合作(do)政策
(一(one))銀擔分險比例。銀行和(and)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分别承擔擔保貸款本息20%、80%的(of)風險責任。
(二)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内部風險分擔比例。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與地(land)方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分别按擔保貸款本息30%、50%分擔風險責任。其中省級再擔保機構分擔風險比例不(No)低于(At)貸款本息20%,鼓勵有條件的(of)省級再擔保機構進一(one)步提高分擔風險責任比例。
(三)擔保、再擔保收費。承辦融資擔保機構按照貸款金額的(of)1%/年向企業收取擔保費;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按照貸款金額的(of)0.1%/年向省級再擔保機構收取再擔保費,省級再擔保機構再擔保費率不(No)得高于(At)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擔保費、再擔保費爲(for)一(one)次性收取,若因企業提前還貸或其他(he)情形,提前解除擔保責任或銀行免除擔保代償責任,不(No)退擔保費、再擔保費。
(四)擔保代償率上(superior)限。擔保代償率上(superior)限爲(for)3%,以(by)承辦擔保機構爲(for)單位核算,計算公式爲(for):合作(do)期擔保代償率=累計擔保代償金額(包含本金、正常利息)/(累計年化擔保貸款本金×80%)。
(五)設立擔保代償補償備付金賬戶。省級再擔保機構在(exist)各合作(do)銀行分行設立擔保代償補償備付金賬戶,并委托銀行分行管理。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省級再擔保機構、承辦擔保機構根據每月新增業務規模和(and)擔保代償率上(superior)限,計算應存備付金并足額存入備付金賬戶。
(六)擔保代償項目債權追索處置。對擔保代償項目,銀擔雙方可分别對客戶進行債權追索或由一(one)方委托對方負責對客戶進行債權追索,任何一(one)方追索獲得的(of)資金,應當在(exist)扣除追償費用(use)後按風險分擔比例進行分配。
四、業務操作(do)流程
(一(one))銀行受理、審批項目。直接辦理擔保貸款的(of)銀行機構(以(by)下簡稱承辦銀行)受理企業提出(out)的(of)擔保貸款申請,對符合條件的(of)擔保貸款項目,按照銀行貸款評審要(want)求和(and)程序完成貸款審批。
(二)各方簽訂合同。承辦銀行與企業、承辦擔保機構簽訂貸款合同、保證合同或擔保函,并受承辦擔保機構委托指導企業簽訂委托擔保合同等法律文件。
(三)擔保收費、放款。承辦銀行指導企業将擔保費彙入承辦擔保機構在(exist)銀行設立的(of)賬戶,并在(exist)确認完成擔保收費後放款。承辦擔保機構完成擔保收費後向企業開具發票。
(四)擔保貸款項目登記備案。承辦銀行每月前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将上(superior)月擔保貸款業務清單、業務彙總表向承辦擔保機構備案,并報送銀行分行;銀行分行每月前8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将備案擔保貸款業務清單、業務彙總表報彙總後報送總行和(and)省級再擔保機構;省級再擔保機構、銀行總行每月前1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分别将備案擔保貸款業務清單、業務彙總表報送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辦擔保機構按月向省級再擔保機構繳納再擔保費,省級再擔保機構按月向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繳納再擔保費。
(五)存入擔保代償補償備付金。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省級再擔保機構、承辦擔保機構根據當月登記備案業務規模,按月将擔保代償補償備付金足額存入省級再擔保機構在(exist)銀行分行設立的(of)備付金賬戶。備付金賬戶資金及産生(born)的(of)利息收益歸出(out)資方所有。
(六)業務合規性審核。承辦擔保機構每月收到(arrive)備案業務清單後,開展合規性審核,月底前将審核結果報送省級再擔保機構;省級再擔保機構收到(arrive)承辦擔保機構報送的(of)審核結果後,在(exist)10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完成複核确認工作(do),同時(hour)将确認結果反饋給承辦擔保機構和(and)銀行分行,報送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銀行分行将業務合規性審核結果反饋給承辦銀行并報送總行。對經合規性審核認定爲(for)不(No)合規的(of)擔保項目,由承辦銀行免除擔保代償責任,相關各方做好登記,并及時(hour)對相關業務數據進行調整。
(七)業務風險緩釋。承辦銀行對需要(want)進行展期、無還本續貸的(of)擔保貸款項目,可以(by)參照上(superior)述業務操作(do)流程辦理,由承辦擔保機構繼續提供擔保,省級再擔保機構和(and)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爲(for)有關擔保項目繼續提供再擔保。
(八)擔保代償補償責任履行。擔保貸款項目發生(born)風險,需要(want)進行擔保代償,由承辦銀行在(exist)合作(do)業務規模擔保代償限額内向銀行分行提出(out)代償申請。銀行分行審核通過後,按照委托管理協議直接支付代償資金。
承辦銀行每月前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将上(superior)月已擔保代償項目彙總提交承辦擔保機構;承辦擔保機構每月前10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完成對上(superior)月代償項目審核,并與承辦銀行核對後将審核結果報送省級再擔保機構;省級再擔保機構每月前1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完成複核确認,并将結果報送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同時(hour)反饋給銀行分行和(and)承辦擔保機構;銀行分行将審核結果反饋給承辦銀行,同時(hour)報送銀行總行。
若承辦銀行對承辦擔保機構的(of)審核結果有異議,由省級再擔保機構會同銀行分行審核确認。對經審核認定爲(for)不(No)符合代償條件的(of)項目,銀行免除擔保代償責任,将已支付的(of)擔保代償補償備付金退回。
(九)擔保代償補償備付金賬戶管理。銀行分行每月與省級再擔保機構就擔保代償補償備付金使用(use)、賬戶變動等情況進行對賬;省級再擔保機構每月向承辦擔保機構反饋擔保代償補償備付金使用(use)情況,向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報送擔保代償補償備付金使用(use)情況以(by)及擔保代償補償項目明細及業務彙總表等。
(十)擔保代償項目抽查。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可組織對上(superior)一(one)年代償項目進行抽查,發現有不(No)合規的(of)項目,銀行免除擔保代償責任,返還擔保代償資金,并按照規定和(and)程序追究相關人(people)員責任。
上(superior)述業務操作(do)流程,具體以(by)各方簽訂的(of)合作(do)協議内容爲(for)準。
五、業務合作(do)考核評價
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根據上(superior)一(one)年各銀行批量擔保業務開展情況,對合作(do)銀行進行考核評價,對支小支農業務占比合格、業務規模增長快、合作(do)業務開展較好的(of)銀行進行政策傾斜。對不(No)合規業務多、問題特别嚴重的(of)銀行機構,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可暫停或終止與其合作(do),并及時(hour)向金融監管部門和(and)财政部報告。各省級再擔保機構、承辦擔保機構負責對銀行分行、承辦銀行進行業務合作(do)考核評價,落實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對合作(do)銀行考評要(want)求。
六、實施步驟
(一(one))确定合作(do)銀行、擔保機構。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發文,向已合作(do)的(of)銀行、省級再擔保機構發出(out)開展銀擔“總對總”批量擔保業務合作(do)意向函。銀行、省級再擔保機構分别向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報送業務合作(do)申請。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綜合評估後,确定首批合作(do)銀行、省級再擔保機構。
(二)确定合作(do)業務規模。合作(do)銀行分行與所在(exist)區域省級再擔保機構組織做好業務溝通,确定意向合作(do)業務規模,并共同向總行和(and)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申報。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統籌确定與各合作(do)銀行的(of)合作(do)業務規模。
(三)簽訂合作(do)協議。
1.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與銀行總行簽訂《銀擔“總對總”批量擔保業務合同》,對各方權利義務進行明确規定;聯合發文推出(out)銀擔“總對總”批量擔保産品。
2.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與省級再擔保機構簽訂《銀擔“總對總”批量再擔保合同》,對各方權利義務進行明确規定。
3.省級再擔保機構根據上(superior)述兩項合同、有關文件,與當地(land)承辦擔保機構、銀行分行簽訂業務合同,對各方權利義務進行明确規定。對沒有市縣承辦擔保機構開展業務的(of)市縣,由省級再擔保機構直接或委托其他(he)承辦擔保機構開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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