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再擔保業務代償補償損失核銷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hour)間: 2020-06-12 來(Come)源: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規範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以(by)下簡稱公司)再擔保業務代償補償損失核銷操作(do),加強代償補償損失核銷管理,切實提高資産質量,有效防範經營風險,根據《财政部關于(At)印發<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的(of)通知》(财金〔2017〕90号,以(by)下簡稱财金〔2017〕90号文)《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再擔保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國(country)融擔〔2020〕18号)及有關财務會計制度、公司治理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do)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擔保業務代償補償損失(以(by)下簡稱代償補償損失),是(yes)指公司按規定爲(for)開展的(of)再擔保合作(do)業務進行代償補償産生(born)的(of)風險和(and)損失。
本辦法所稱代償損失,是(yes)指公司開展的(of)再擔保合作(do)業務的(of)原擔保機構依規爲(for)原擔保業務承擔的(of)賠付損失,即代償金額及追償支出(out)(法院、仲裁機構或上(superior)述機構指定的(of)第三方機構收取的(of)訴訟費、仲裁費、财産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公證費等;律師費)大(big)于(At)追償收入的(of)差額。
本辦法所稱核銷,是(yes)指公司按照規定程序将符合條件的(of)代償補償損失,沖銷已計提的(of)擔保賠償準備金或直接調整損益,并将資産沖減至資産負債表外的(of)賬務處理方法。
本辦法所稱合作(do)機構是(yes)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有資格的(of)機構确認,承擔本行政區域再擔保服務職責的(of)再擔保機構或融資擔保機構,以(by)及開展融資擔保業務的(of)融資擔保機構。
第三條 代償補償損失核銷應當遵循“符合認定條件、提供有效證據、賬銷案存、權在(exist)力催”的(of)基本原則。對于(At)核銷後的(of)代償補償損失(個(indivual)别情形除外),公司要(want)繼續要(want)求合作(do)機構盡職追償,盡最大(big)可能實現回收價值最大(big)化。
第四條 代償補償損失核銷工作(do)由公司再擔保業務部、風控合規部、财務管理部等相關部門協作(do)完成。
再擔保業務部負責辦理代償補償損失核銷項目的(of)備案審核,辦理代償補償損失核銷的(of)申報,定期跟蹤了(Got it)解已核銷項目的(of)追償情況,保全公司資産權益等。
風控合規部負責對代償補償損失核銷工作(do)的(of)合規性審核;必要(want)時(hour)組織專項檢查。
财務管理部負責代償補償損失核銷的(of)會計核算工作(do),建立核銷台賬,并及時(hour)進行數據更新。
第二章 核銷條件及申報材料
第五條 代償補償損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公司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後可予以(by)核銷:
(一(one))合作(do)機構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後對代償損失核銷的(of)。
(二)合作(do)機構未進行核銷,但合作(do)機構或體系内原擔保機構已通過打包出(out)售、公開拍賣、轉讓、債務減免、債轉股、信貸資産證券化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處置回收資金不(No)足沖抵債權餘額的(of)。
(三)合作(do)機構未進行核銷,但借款人(people)已依法宣告破産、關閉、解散或者撤銷,相關程序已經終結,經對借款人(people)财産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people)(反擔保人(people))進行追償後,仍未能收回的(of)剩餘債權;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people)破産 後180天以(by)上(superior)仍未終結破産程序的(of),經對借款人(people)和(and)擔保人(people)(反擔保人(people))進行追償後,法院依法出(out)具終結破産程序的(of)裁定,仍未能收回的(of)剩餘債權。
(四)合作(do)機構未進行核銷,但借款人(people)死亡,或者按照民法相關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或者喪失完全民事行爲(for)能力或勞動能力,經依法對其财産或者遺産進行追償,并對擔保人(people)(反擔保人(people))進行追償後,仍未能收回的(of)剩餘債權。
第六條 合作(do)機構向公司備案核銷代償損失,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one))款情形的(of),再擔保業務部應要(want)求合作(do)機構提供以(by)下有關材料:
(一(one))核銷申請報告,包括原擔保業務基本情況,代償發生(born)情況,采取的(of)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人(people)、反擔保人(people)具體追償過程,抵(質)押物處置情況,代償損失形成的(of)原因,核銷的(of)理由等;
(二)有關内外部材料,包括合作(do)機構對代償核銷的(of)有關審批手續,内部授權有關文件,業務具體經辦人(people)、部門負責人(people)、單位負責人(people)基本情況,内部法律事務部門或者外部律師事務所出(out)具的(of)法律意見書(主要(want)就被核銷代償損失的(of)法律訴訟情況進行說明,含訴訟或仲裁過程、結果等;未涉及訴訟或仲裁的(of),應說明未訴訟或仲裁的(of)理由),根據财金〔2017〕90号文執行的(of)核銷依據、對責任人(people)進行處理的(of)有關文件(如有)等;
(三)原擔保業務有關材料,包括借(貸)款合同、委托擔保合同、保證合同、借(貸)款借據複印件等;
若合作(do)機構不(No)能提供上(superior)述有關材料的(of),可提供其它替代材料或者出(out)具相關說明。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四)款情形的(of),再擔保業務部應要(want)求合作(do)機構在(exist)發現上(superior)述情況後,及時(hour)向公司報送有關材料。
(一(one))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情形的(of),合作(do)機構需根據不(No)同情況提供以(by)下材料:
1.資産處置方案;
2.出(out)售轉讓協議等交易文件;
3.貸款減免協議;
4.成交及入賬證明和(and)資産餘額清單;
5.資産處置過程中涉及的(of)審批、批複、備案登記文件;
6.原擔保機構代償、合作(do)機構代償補償的(of)相關憑證等證明材料;
7.原擔保業務有關材料,包括借(貸)款合同、委托擔保合同、保證合同、借(貸)款借據複印件等。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情形的(of),合作(do)機構需根據不(No)同情況提供以(by)下材料:
1.法院終結破産程序的(of)民事裁定書或由法院出(out)具的(of)終結執行程序的(of)民事裁定書或借款人(people)關閉、解散、撤銷的(of)其他(he)證明材料;
2.法院裁定借款人(people)進入破産程序的(of)民事裁定書或公告文書;
3.債權申報書;
4.破産管理人(people)提供的(of)破産清算報告及财産分配方案;
5.原擔保機構代償、合作(do)機構代償補償的(of)相關憑證等證明材料;
6.合作(do)機構财産追償證明;
7.原擔保業務有關材料,包括借(貸)款合同、委托擔保合同、保證合同、借(貸)款借據複印件等。
(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款情形的(of),合作(do)機構需根據不(No)同情況提供以(by)下材料:
1.法院出(out)具終結執行裁定的(of)文書;
2.借款人(people)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of)證明;
3.司法部門或者縣級以(by)上(superior)醫院出(out)具的(of)借款人(people)喪失完全民事行爲(for)能力或者勞動能力的(of)證明;
4.原擔保機構代償、合作(do)機構代償補償的(of)相關憑證等證明材料;
5.合作(do)機構财産追償證明;
6.原擔保業務有關材料,包括借(貸)款合同、委托擔保合同、保證合同、借(貸)款借據複印件等。
第三章 核銷程序
第八條 再擔保業務部負責代償補償損失核銷申報,對符合核銷條件的(of)代償補償損失,填制《代償補償損失核銷申報表》(詳見附件1),拟定核銷申請報告,連同有關申報材料,轉風控合規部、财務管理部審核。風控合規部重點對申報材料的(of)完整性、合規性以(by)及再擔保業務部審核工作(do)的(of)合規性進行審核;财務管理部重點對申報損失核銷金額進行核對。
第九條 風控合規部、财務管理部審核通過,再擔保業務部報分管的(of)公司領導審簽,審簽同意後提請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十條 經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of)代償補償損失核銷的(of)項目和(and)金額,上(superior)報公司黨委會研究讨論後,履行公司治理決策程序。單個(indivual)項目核銷金額在(exist)100萬元(含)以(by)内的(of),由公司總經理進行審批,并向董事會作(do)書面報告;超過100萬元的(of),由公司董事會審批。
第十一(one)條 經公司相關決策層批準核銷後,财務管理部根據批準文件,按相關制度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處理;再擔保業務部按規定進行代償補償損失核銷檔案管理,并定期移交綜合管理部集中歸檔。
第十二條 再擔保業務部定期向公司集體領導辦公會報告代償補償損失核銷情況,并向财政部金融司備案。
第十三條 在(exist)後期工作(do)中,若發現對于(At)已核銷的(of)代償補償項目,在(exist)業務備案,代償補償及追償返還,以(by)及損失核銷環節存在(exist)重大(big)問題需要(want)進行代償補償損失核銷調整的(of)事項,再擔保業務部按規定履行相關審核程序;财務管理部按照審批結果,辦理代償補償損失核銷調整的(of)賬務手續。
第四章 核銷資産管理
第十四條 公司享有已核銷代償補償損失對應的(of)原債權的(of)合法權益,法律法規和(and)本辦法規定債權與債務關系已完全終結的(of)情況(包括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的(of)債權、法院裁定免除責任的(of)債權、已轉讓的(of)債權等)除外。
第十五條 再擔保業務部建立核銷業務台賬,對代償補償損失核銷實行動态監管,發現合作(do)機構取得有關追償收入時(hour),及時(hour)将公司應享權益收回,最大(big)限度減少損失。
第十六條 财務管理部要(want)建立核銷資産台賬,并及時(hour)進行數據更新,再擔保業務部應積極配合完成。
第十七條 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one)的(of)債權與債務關系,可完全終結,不(No)納入賬銷案存資産管理:
(一(one))列入國(country)家兼并破産計劃核銷的(of)貸款;
(二)經國(country)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of)債權;
(三)法院裁定終結執行或者被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借款人(people)不(No)承擔(或者部分承擔)責任,并且了(Got it)結債權債務關系的(of)債權;
(四)法院裁定通過重整協議或者和(and)解協議,根據重整協議或者和(and)解協議核銷的(of)債權,在(exist)重整協議或者和(and)解協議執行完畢後;
(五)自法院裁定破産案件終結之日起已超過2年的(of)債權;
(六)合作(do)機構或原擔保機構按規定采取打包出(out)售、公開拍賣、轉讓、債務減免、債轉股、資産證券化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受讓方或者借款人(people)按照轉讓協議或者債務減免協議履行相關義務完畢後,已回收相應處置資金;
(七)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者超過訴訟時(hour)效(或者仲裁時(hour)效),并經2年以(by)上(superior)補救未果的(of)債權;
(八)其他(he)依法終結債務關系的(of)情況。
第十八條 在(exist)管理和(and)處置核銷後資産過程中,發生(born)違規違紀行爲(for),按照我(I)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代償補償損失核銷屬于(At)公司商業秘密,有關人(people)員要(want)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做好保密工作(do)。
第五章 監督與問責
第二十條 公司相關部門應加強核銷材料的(of)審核,保證核銷工作(do)依據充分。發現各合作(do)機構提供材料存在(exist)問題的(of),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的(of)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one)條 公司發現合作(do)機構或體系内原擔保機構涉及本辦法第五條第(一(one))、(二)款情形中通過市場手段處置債權工作(do)存在(exist)問題線索的(of),要(want)及時(hour)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對檢查發現的(of)問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的(of)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合作(do)機構向公司備案信息與已核銷的(of)項目基礎信息存在(exist)與不(No)一(one)緻,或者未按照本辦法要(want)求提供有關材料,不(No)影響代償補償損失核銷結果的(of),應要(want)求合作(do)機構及時(hour)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同時(hour)在(exist)年度評價中扣分或在(exist)一(one)定範圍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 合作(do)機構存在(exist)下述情形之一(one),導緻公司需要(want)對代償補償損失核銷事項進行調整的(of),應要(want)求合作(do)機構,及時(hour)調整核銷事項并履行向公司的(of)備案手續。同時(hour),要(want)求合作(do)機構落實整改,并按有關規定對相關人(people)員追責。合作(do)機構拒不(No)整改的(of),公司可采取暫停新業務辦理,甚至解除《再擔保合同》、終止合作(do)等措施。如發現有關事項涉嫌違法犯罪的(of),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一(one))已核銷項目不(No)符合公司代償補償條件的(of);
(二)代償追償金額未足額返還的(of);
(三)未達到(arrive)财金〔2017〕90号文規定核銷條件而進行核銷的(of);
(四)提供材料不(No)真實、不(No)準确、不(No)完整等情形的(of)。
第二十四條 公司相關部門在(exist)開展代償補償損失核銷的(of)過程中,要(want)嚴格按照本辦法的(of)規定執行。風控合規部牽頭定期組織對公司内部代償補償損失核銷工作(do)進行内控檢查,對發現的(of)問題,相關部門應及時(hour)進行整改。對于(At)屬于(At)公司内部應予責任追究的(of)行爲(for),按照《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責任追究辦法(暫行)》有關規定,落實相應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司負責解釋。
附件:代償補償損失核銷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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