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版)
發布時(hour)間: 2020-06-30
财政部關于(At)印發《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的(of)通知
财金[2017] 90号
各中央金融企業,其他(he)有關金融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新疆生(born)産建設兵團财務局,财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爲(for)進一(one)步完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促進金融企業提高呆賬核銷效率,及時(hour)化解金融風險,充分實現資産保全,有效防範道德風險,切實強化責任和(and)問責,現将《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印發給你們(them),請遵照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及新疆生(born)産建設兵團财務局請将本文轉發至轄内地(land)方金融企業執行。
附件: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
信息公開選項:依申請公開
抄送:國(country)務院法制辦,人(people)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審計署。
财政部辦公廳
2017年9月7日印發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版)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規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增強金融企業風險防控能力,促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and)《金融企業财務規則》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use)于(At)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依法設立的(of)金融企業,包括政策性銀行及國(country)家開發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農村金融機構等經營金融業務的(of)企業(統稱金融企業)。
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其他(he)經營金融業務的(of)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呆賬是(yes)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and)損失,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的(of)債權和(and)股權資産。本辦法所稱核銷是(yes)指金融企業将認定的(of)呆賬,沖銷已計提的(of)資産減值準備或直接調整損益,并将資産沖減至資産負債表外的(of)賬務處理方法。
第四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應當遵循“符合認定條件、提供有效證據、賬銷案存、權在(exist)力催”的(of)基本原則。對于(At)核銷後的(of)呆賬,金融企業要(want)繼續盡職追償,盡最大(big)可能實現回收價值最大(big)化。
第二章 呆賬核銷條件及程序
第五條 金融企業經采取必要(want)措施和(and)實施必要(want)程序之後,符合《一(one)般債權或股權呆賬認定标準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附1)所列認定标準之一(one)的(of)債權或股權可認定爲(for)呆賬。
第六條 金融企業經采取必要(want)措施和(and)實施必要(want)程序之後,符合《銀行卡透支款項呆賬認定标準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附2)所列認定标準之一(one)的(of)銀行卡(含個(indivual)人(people)卡、單位卡)透支款項、透支利息及手續費等可認定爲(for)呆賬。
第七條 金融企業經采取必要(want)措施和(and)實施必要(want)程序之後,符合《助學貸款呆賬認定标準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附3)所列認定标準之一(one)的(of)助學貸款(含無擔保國(country)家助學貸款)可認定爲(for)呆賬。
第八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應具備以(by)下材料:
(一(one))呆賬核銷申報材料,包括債權、股權發生(born)情況,呆賬形成原因,采取的(of)補救措施及結果,對借款人(people)(持卡人(people))、擔保人(people)已實施的(of)追索情況,抵質押物及處置情況,債權和(and)股權經辦人(people)、部門負責人(people)和(and)單位負責人(people)情況等。符合條件的(of)小額貸款,可采取清單方式進行核銷。
(二)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應提供合理的(of)内、外部證據,包括财産清償證明、追償證明等。無法取得法院、仲裁機構或政府有關部門出(out)具的(of)财産清償證明等外部證據,金融企業可憑财産追償證明、清收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内部證據進行核銷。内部證據應清晰、準确,并由核銷呆賬所屬經辦機構的(of)經辦人(people)、部門負責人(people)和(and)單位負責人(people)确認。
财産追償證明或清收報告應包括借款人(people)和(and)擔保人(people)的(of)基本情況、形成呆賬的(of)原因、采取的(of)補救措施、債務追收過程等。
法律意見書應由金融企業内部法律事務部門或聘請的(of)律師事務所出(out)具,就被核銷債權進行的(of)法律訴訟情況進行說明,包括訴訟或仲裁過程、結果等;未涉及法律訴訟或仲裁的(of),應說明未訴訟或仲裁理由。
第九條 借款人(people)在(exist)同一(one)金融企業的(of)多筆貸款,當其中一(one)筆債務經過該金融企業訴訟或仲裁并取得無财産執行的(of)終結(中止)執行或者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of)裁定,或者雖有财産但難以(by)或無法執行終結(中止)執行或者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of)裁定,對于(At)該借款人(people)的(of)擔保條件不(No)超過該筆債務,金融企業可以(by)依據法院仲裁機構的(of)裁定、内部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
第十條 借款人(people)在(exist)不(No)同金融企業的(of)多筆債務,當其中一(one)個(indivual)金融企業經過訴訟或仲裁并取得無财産執行的(of)終結(中止)執行或者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of)裁定,或者雖有财産但難以(by)或無法執行終結(中止)執行或者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of)裁定,對于(At)該借款人(people)的(of)擔保條件不(No)超過該筆債務,其他(he)金融企業可以(by)依據法院或仲裁機構的(of)裁定、内部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
第十一(one)條 對于(At)發生(born)的(of)呆賬,金融企業要(want)統籌風險管理、财務能力、内部控制、審慎合規、盡職追償等因素,及時(hour)從計提的(of)資産減值準備中核銷。
第十二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要(want)履行内部審核程序。各級行(公司)接到(arrive)下級行(公司)的(of)申報材料,應當根據内部機構設置和(and)職能分工,組織核銷處置、信貸管理、财務會計、法律合規、内控等有關部門進行集體審議,由有權人(people)審批。
第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和(and)本辦法的(of)規定外,其他(he)任何機構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包括借款人(people))不(No)得幹預、參與金融企業呆賬核銷運作(do)。
第三章 已核銷資産管理
第十四條 對于(At)已核銷的(of)資産,除依據法律法規和(and)本辦法規定的(of)權利義務已終結的(of)情形外,金融企業仍然享有已核銷債務或股權等合法權益,要(want)按照“賬銷案存、權在(exist)力催”的(of)原則,比照表内債務和(and)股權的(of)管理方式加強管理,建立保全和(and)盡職追償制度,實現核銷前與核銷後的(of)管理的(of)有效銜接,最大(big)限度減少損失,充分維護資産權益。
第十五條 對于(At)已核銷的(of)資産,除依據法律法規和(and)本辦法規定的(of)權利義務已終結的(of)情形外,金融企業要(want)履行清收職責,繼續盡職追索,全面查找各項關聯财産線索,發現有效财産後,要(want)及時(hour)進行資産保全;對可恢複的(of)中止或終結裁定的(of),在(exist)獲取财産線索證據後,及時(hour)向法院提請恢複執行。同時(hour),金融企業要(want)對已核銷資産做好台賬記錄、立卷歸檔、專人(people)管理,加強追索維護權益。
第十六條 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one)的(of)債權與債務,或投資與被投資關系,可完全終結,不(No)納入賬銷案存資産管理。
(一(one))列入國(country)家兼并破産計劃核銷的(of)貸款;
(二)經國(country)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of)債權;
(三)法院裁定終結執行或者被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借款人(people)不(No)承擔(或者部分承擔)責任,并且了(Got it)結債權債務關系的(of)債權;
(四)法院裁定通過重整協議或者和(and)解協議,根據重整協議或者和(and)解協議核銷的(of)債權,在(exist)重整協議或者和(and)解協議執行完畢後;
(五)自法院裁定破産案件終結之日起已超過2年的(of)債權;
(六)金融企業按規定采取打包出(out)售、公開拍賣、轉讓、債務減免、債轉股、信貸資産證券化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或者股權,受讓方或者借款人(people)按照轉讓協議或者債務減免協議履行相關義務完畢後,其處置回收資金與債權或股權餘額的(of)差額;
(七)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者超過訴訟時(hour)效(或者仲裁時(hour)效),并經2年以(by)上(superior)補救未果的(of)債權;
(八)其他(he)依法終結債務關系或投資關系的(of)情況。
第四章 監督與問責
第十七條 金融企業是(yes)呆賬核銷的(of)責任主體,要(want)不(No)斷健全呆賬核銷制度,規範審核程序,完善監督機制,強化責任和(and)問責,有效防範各類道德風險。
第十八條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權按其公司治理要(want)求和(and)授權機制,由股東(大(big))會、董事會、經營管理層行使。金融企業管理層可根據管理能力、風控水平,對下級分支機構實行差異化轉授權。
第十九條 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呆賬損失責任認定和(and)追究制度。對于(At)核銷的(of)呆賬,應查明呆賬形成的(of)原因,對于(At)形成損失的(of),應當區分主觀客觀原因,确系主觀原因形成損失的(of),應當在(exist)呆賬核銷後2年内完成責任認定和(and)對責任人(people)的(of)追究工作(do)。
第二十條 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對呆賬核銷的(of)專項審計制度,對核銷制度、核銷條件和(and)程序、核銷後的(of)資産管理、責任認定和(and)追究等進行定期和(and)不(No)定期審計,并于(At)年度終了(Got it)後5個(indivual)月内出(out)具專項審計報告。
金融企業應當在(exist)每個(indivual)會計年度終了(Got it)後6個(indivual)月内向同級财政部門報送上(superior)年度呆賬核銷情況以(by)及專項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one)條 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呆賬核銷風險防範機制,按規定核銷呆賬,在(exist)内部進行運作(do),并做好風險隔離,核銷後的(of)管理按金融企業内部要(want)求做好風險防範。
第二十二條 金融企業應當通過對呆賬核銷的(of)審查、審計,全面分析查找形成呆賬和(and)損失的(of)原因,從中吸取有益經驗,形成以(by)核銷促進債權和(and)投資管理機制不(No)斷改善的(of)正向機制。
第二十三條 各級财政部門和(and)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同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的(of)事後監督和(and)管理,重點是(yes)呆賬核銷的(of)制度規定、條件和(and)程序、核銷後的(of)資産管理、強化責任認定和(and)問責等。對于(At)在(exist)檢查中發現的(of)違規行爲(for)及時(hour)予以(by)糾正,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金融企業可以(by)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履行公司治理程序确定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版)》(财金〔2015的(of)60号)同時(hour)廢止。
附: 1.一(one)般債權或股權呆賬認定标準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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