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country)銀保監會關于(At)印發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的(of)通知
發布時(hour)間: 2020-07-28 來(Come)源:中國(country)銀保監會
銀保監發〔2020〕37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land)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big)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各會管單位:
爲(for)做好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工作(do),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定了(Got it)《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現印發給你們(them),請遵照執行。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land)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将本通知發至轄内有關單位和(and)融資擔保公司。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國(country)銀監會關于(At)印發〈XX省(自治區、直轄市)融資性擔保行業XXXX年度發展與監管情況報告〉和(and)〈XX機構概覽〉編寫說明的(of)通知》(銀監發〔2010〕76号)、《中國(country)銀監會關于(At)加強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工作(do)的(of)通知》(銀監發〔2010〕80号)、《中國(country)銀監會關于(At)加強融資性擔保貸款統計和(and)有關資料轉送工作(do)的(of)通知》(銀監發〔2010〕95号)、《中國(country)銀監會辦公廳關于(At)增加融資性擔保業務有關報表的(of)通知》(銀監辦發〔2014〕167号)同時(hour)廢止;《關于(At)印發〈關于(At)2016年融資擔保工作(do)的(of)指導意見〉的(of)通知》(融資擔保辦通〔2016〕1号)中的(of)《本地(land)區融資擔保行業發展與監管有關情況》不(No)再報送。
中國(country)銀保監會
2020年7月14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與地(land)方法人(people)銀行業金融機構)
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明确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的(of)職責分工和(and)工作(do)内容,規範非現場監管的(of)程序、報告路徑和(and)方法,提高非現場監管的(of)工作(do)質量和(and)效率,完善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報表制度,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and)《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非現場監管是(yes)指監督管理部門通過收集融資擔保公司以(by)及行業整體的(of)報表數據、經營管理情況和(and)其他(he)内外部資料等信息,對融資擔保公司以(by)及行業整體風險狀況進行分析,做出(out)評價,并采取相應措施的(of)持續性監管過程。
第三條 非現場監管是(yes)監管融資擔保公司的(of)必要(want)手段,在(exist)監管信息收集、風險識别判斷、監管行動制定和(and)實施中發揮重要(want)作(do)用(use)。
第四條 本規程所稱監督管理部門,是(yes)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确定的(of)負責本地(land)區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的(of)部門。
本規程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yes)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of)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條 銀保監會作(do)爲(for)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的(of)牽頭單位,負責制定統一(one)的(of)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規則和(and)監管報表,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非現場監管工作(do),加強與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of)信息共享和(and)互聯互通。
監督管理部門承擔非現場監管主責,負責本地(land)區融資擔保公司法人(people)機構和(and)分支機構非現場監管工作(do)。
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of)分支機構,其非現場監管工作(do)由分支機構所在(exist)地(land)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融資擔保公司住所地(land)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by)配合。
銀保監會省級派出(out)機構(以(by)下稱銀保監局)負責監測轄内銀行業金融機構(含法人(people)及分支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的(of)合作(do)(以(by)下簡稱銀擔合作(do))情況。
第六條 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本地(land)區非現場監管工作(do)應當以(by)融資擔保公司法人(people)機構爲(for)主要(want)監管對象,遵循法人(people)監管原則,強化法人(people)責任。監管指标和(and)業務指标應當根據融資擔保公司非合并财務報表計算,保持統計口徑一(one)緻。
第七條 非現場監管應當積極運用(use)大(big)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時(hour)監測風險。銀保監會負責全國(country)融資擔保公司監管信息系統的(of)建設和(and)完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内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的(of)建設和(and)完善。
第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包括信息收集與核實、風險監測與評估、信息報送與使用(use)、監管措施四個(indivual)階段。
第二章 信息收集與核實
第九條 監督管理部門和(and)銀保監局應當按照本規程的(of)要(want)求分别向融資擔保公司和(and)銀行業金融機構收集數據和(and)非數據信息,确保信息的(of)真實、準确、及時(hour)、完整,并整理成非現場監管報表。
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彙總整理《XX省(區、市)融資擔保公司年度監管報表》(附件1)《XX省(區、市)融資擔保公司季度監管報表》(附件2)和(and)《XX省(區、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季度監管報表》(附件3)。
銀保監局負責彙總整理《XX省(區、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擔保貸款明細表》(附件4)和(and)《XX省(區、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擔保貸款報表》(附件5)。
第十條 本規程爲(for)非現場監管的(of)統一(one)規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by)根據履行職責的(of)需要(want),要(want)求融資擔保公司報送本規程規定之外的(of)文件和(and)資料,全面收集融資擔保公司經營情況和(and)風險狀況。
第十一(one)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建立和(and)落實非現場監管信息報送制度,按照監督管理部門的(of)要(want)求和(and)時(hour)限報送非現場監管數據和(and)非數據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含法人(people)及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要(want)求向銀保監局報送銀擔合作(do)情況。
第十二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關注新聞媒體、政府部門、評級機構等發布的(of)外部信息。對反映融資擔保公司經營、管理中重大(big)變化事項的(of)信息,應當及時(hour)予以(by)核實,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三條 監督管理部門和(and)銀保監局應當分别加強數據審核工作(do),利用(use)信息技術手段,從報表完整性、邏輯關系、異動情況等方面對非現場監管報表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監督管理部門和(and)銀保監局可以(by)根據工作(do)需要(want),分别對融資擔保公司和(and)銀行業金融機構的(of)數據質量管理和(and)指标準确性進行問詢、約談、專項評估、實地(land)走訪和(and)現場檢查等。
第十五條 監督管理部門和(and)銀保監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非現場監管資料進行收集、分類、整理,确保資料完整并及時(hour)歸檔。
第十六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省級财政部門共享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非現場監管信息。
監督管理部門和(and)銀保監局應當加強信息共享,定期溝通,形成監管合力。
第三章 風險監測與評估
第十七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持續監管的(of)需要(want),及時(hour)對融資擔保公司報送的(of)資料運用(use)多種方法進行監測分析和(and)處理。
對融資擔保公司的(of)非現場監管應當重點關注融資擔保公司的(of)外部經營環境變化、公司治理狀況、内部控制狀況、風險管理能力、擔保業務情況、關聯擔保風險、資産質量狀況、流動性指标和(and)投資情況等。
第十八條 監督管理部門可以(by)依法查詢金融信用(use)信息基礎數據庫和(and)市場化征信機構數據庫有關融資擔保公司的(of)信息。監督管理部門可以(by)推薦經營穩健、财務狀況良好的(of)融資擔保公司按照規定接入金融信用(use)信息基礎數據庫。融資擔保公司可以(by)按照商業合作(do)原則與市場化征信機構合作(do),依法提供、查詢和(and)使用(use)信用(use)信息。
第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出(out)現重大(big)風險、異常變動、突發事件等情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析原因,及時(hour)處置融資擔保公司風險,并按照有關重大(big)風險事件報告制度的(of)要(want)求向本級人(people)民政府、銀保監會和(and)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報告。
第二十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監測分析結論和(and)突發事件情況,結合融資擔保公司監管指标等,科學預判重大(big)風險變化趨勢,前瞻性開展短期和(and)中長期風險預警。
第二十一(one)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日常監管工作(do)、非現場監管和(and)現場檢查等情況撰寫年度監管與發展報告,判斷融資擔保公司風險狀況和(and)變化趨勢,提出(out)下一(one)年度的(of)監管工作(do)計劃。年度監管與發展報告包括以(by)下内容:
(一(one))轄内融資擔保行業基本情況及主要(want)變化;
(二)本年度在(exist)行業監管方面開展的(of)主要(want)工作(do),制定的(of)監管規制;
(三)本年度在(exist)促進行業發展方面開展的(of)主要(want)工作(do);
(四)行業優秀做法和(and)主要(want)成績;
(五)存在(exist)的(of)問題和(and)風險情況;
(六)融資擔保公司違規及未達标情況;
(七)下一(one)步工作(do)安排和(and)建議;
(八)其他(he)需要(want)特别說明的(of)情況。
第二十二條 銀保監局應當根據報表數據和(and)日常銀行監管工作(do)等,重點分析銀擔合作(do)中存在(exist)的(of)問題和(and)難點,提出(out)政策建議,撰寫年度銀擔合作(do)情況報告。
第四章 信息報送與使用(use)
第二十三條 監督管理部門和(and)銀保監局應當通過全國(country)融資擔保公司監管信息系統向銀保監會報送本規程第九條、第二十一(one)條和(and)第二十二條要(want)求收集的(of)報表和(and)撰寫的(of)報告。暫未接通全國(country)融資擔保公司監管信息系統的(of),以(by)書面形式報送銀保監會,同時(hour)将電子文檔通過當地(land)銀保監局轉報銀保監會。
第二十四條 監督管理部門和(and)銀保監局應當按時(hour)報送非現場監管信息。
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收集的(of)年度報表應當于(At)年後1月底前報送銀保監會,季度報表應當于(At)季後25日前報送銀保監會;負責撰寫的(of)年度監管與發展報告應當于(At)年後2月15日前報送本級人(people)民政府和(and)銀保監會。
銀保監局負責收集的(of)報表應當于(At)每年7月底及年後1月底前報送銀保監會;負責撰寫的(of)年度銀擔合作(do)情況報告應當于(At)年後2月15日前報送銀保監會。
第二十五條 監督管理部門可以(by)視情況将非現場監管分析的(of)結果通報融資擔保公司,要(want)求融資擔保公司報送問題整改方案,并督促限期改正。
監督管理部門可以(by)根據監管需要(want),将監管通報發送至融資擔保公司主管單位、公司股東、銀保監局及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等。
第二十六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市場準入的(of)聯動監管機制。将非現場監管分析結果作(do)爲(for)現場檢查、監管談話和(and)分類監督管理的(of)重要(want)參考,通過現場檢查和(and)監管談話印證非現場監管信息的(of)正确性。
第五章 監管措施
第二十七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非現場監管的(of)風險監測、信用(use)評價與評估結果,開展差異化監管,适時(hour)采取相應的(of)監管措施,指導、提示融資擔保公司關注重點風險,督促其持續改進内部控制,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切實防範化解風險。
第二十八條 監督管理部門可以(by)根據融資擔保公司風險嚴重程度确定相應的(of)應對機制,依法采取提高信息報送頻率、督促開展自查、要(want)求充實風險管理力量、做出(out)風險提示和(and)通報、進行監管談話、開展現場檢查、責令其暫停部分業務、限制其自有資金運用(use)的(of)規模和(and)方式、責令其停止新設分支機構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和(and)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照要(want)求報送數據信息、非數據信息、整改方案等文件和(and)資料,監督管理部門和(and)銀保監局可以(by)根據情節輕重,分别按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of)規定實施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監督管理部門和(and)銀保監局可以(by)依照本規程分别制定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細則和(and)銀行業金融機構銀擔合作(do)信息報送規則。
第三十一(one)條 公司制以(by)外的(of)融資擔保機構非現場監管按照本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程由銀保監會負責修訂和(and)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相關新聞
2024.07/26
2023.12/22
上(superior)一(one)篇:中國(country)銀保監會等七部門關于(At)做好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監管工作(do)的(of)通知
下一(one)篇:關于(At)健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制度的(of)若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