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關于(At)印發《浙江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小微企業和(and)“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盡職免責工作(do)指引》的(of)通知
發布時(hour)間: 2020-04-16 來(Come)源:浙江省政府網站
各市、縣(市、區)地(land)方金融工作(do)部門、财政局:
現将《浙江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小微企業和(and)“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盡職免責工作(do)指引》印發給你們(them),請遵照執行。
請各市、縣(市、區)地(land)方金融工作(do)部門将本通知發至轄内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省地(land)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省财政廳
2019年12月26日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建立健全小微企業和(and)“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盡職免責機制,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加大(big)融資擔保服務,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country)務院第683号令)及四項配套制度、《國(country)務院辦公廳關于(At)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do)用(use)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and)“三農”發展的(of)指導意見》(國(country)辦發〔2019〕6号)、《中國(country)銀監會關于(At)進一(one)步加強商業銀行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工作(do)的(of)通知》(銀監發〔2016〕56号)、《浙江省人(people)民政府關于(At)推進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的(of)意見》(浙政發〔2015〕32号)等法律法規和(and)文件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小微企業和(and)“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盡職免責是(yes)指納入全省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的(of)政府性擔保公司在(exist)小微企業和(and)“三農”融資擔保(再擔保)等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出(out)現代償損失後,經過有關工作(do)流程,有充分證據表明,融資擔保機構及相關工作(do)部門和(and)工作(do)人(people)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by)及擔保機構内部管理制度勤勉盡職地(land)履行了(Got it)職責的(of),應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責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勵性薪酬扣減、行政處分等責任。
第三條 盡職免責适用(use)于(At)納入全省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的(of)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在(exist)小微企業和(and)“三農”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辦理等環節中承擔管理職責和(and)直接辦理業務的(of)部門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包括但不(No)限于(At)擔保公司及其負責人(people)、評審委員會成員和(and)直接辦理業務的(of)部門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
第四條 盡職免責适用(use)于(At)出(out)現代償損失的(of)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
第二章 盡職要(want)求
第五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根據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和(and)行業監管要(want)求,建立健全小微企業和(and)“三農”等政策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管理制度,做到(arrive)“盡職要(want)求”有章可依。
第六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相關負責人(people)、管理人(people)員和(and)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履行各自崗位職責過程中,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法律法規和(and)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所規定的(of)程序和(and)内容實施規範化操作(do),且不(No)存在(exist)違反對擔保機構忠實義務的(of)行爲(for)。
第三章 免責情形與問責要(want)求
第七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工作(do)人(people)員應秉承真實、審慎原則,不(No)受任何因素幹擾,獨立履行職責;對其近親屬等關系人(people)申請的(of)業務,應遵循回避原則。
第八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開展小微企業和(and)“三農”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年度代償率未超過5%的(of),在(exist)不(No)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and)内部規章的(of)前提下,該年度發生(born)的(of)代償,原則上(superior)不(No)追究公司負責人(people)或相關部門管理人(people)員的(of)領導或管理責任。
第九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不(No)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and)内部規章的(of)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在(exist)責任認定中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責任。
(一(one))在(exist)債務人(people)缺乏抵質押物的(of)情況下,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經決策同意債務人(people)提供的(of)反擔保物不(No)足值或降低債務人(people)反擔保要(want)求的(of);
(二)自然災害、國(country)家重大(big)政策調整等不(No)可抗力因素導緻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born)代償,且相關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風險發生(born)後及時(hour)揭示風險并采取風險化解措施的(of);
(三)由于(At)動植物疫病導緻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born)代償,且具備縣級以(by)上(superior)植保、獸醫等權威機構認定出(out)具的(of)證明材料的(of);
(四)債務人(people)因遭受重大(big)災難導緻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born)代償,如火災、重大(big)交通事故、重病、意外死亡等,且具備證明材料的(of);
(五)擔保貸款本金已還清或大(big)部分還清、僅因少量欠款欠息造成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born)代償,并已按有關管理制度積極采取追索措施的(of);
(六)對已經發生(born)代償的(of)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在(exist)規定期限内,經過積極追索收回了(Got it)全部或大(big)部分代償金額的(of);
(七)因工作(do)調整等移交的(of)擔保存量授信業務,移交前已暴露風險的(of),後續接管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風險化解及業務管理過程中無違規失職行爲(for);移交前未暴露風險的(of),後續接管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及時(hour)發現風險并采取有效風險化解措施的(of);
(八)參與集體決策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明确提出(out)不(No)同意見(有合法依據),經事實證明該意見正确,且該項決策與擔保業務風險存在(exist)直接關系的(of);
(九)在(exist)檔案或業務流程中有書面記錄、或有其他(he)可采信的(of)證據表明工作(do)人(people)員對不(No)符合當時(hour)有關法律法規和(and)内部規章的(of)業務曾明确提出(out)反對意見,或對債務人(people)風險有明确警示意見,但經上(superior)級決策後業務仍予辦理且造成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代償的(of);
(十)其他(he)無充分證據證明工作(do)人(people)員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and)内部規章實施規範化操作(do)或未勤勉盡職的(of)情形。
第十條 直接辦理業務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存在(exist)以(by)下失職或違規情節的(of),不(No)得免責:
(一(one))有證據證明管理人(people)員或經辦人(people)員違反了(Got it)有關法律法規和(and)内部規章,且造成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born)代償的(of);
(二)有證據證明管理人(people)員或經辦人(people)員弄虛作(do)假、與銀行工作(do)人(people)員或債務人(people)内外勾結、故意隐瞞真實情況騙取擔保授信的(of);
(三)在(exist)擔保授信過程中向債務人(people)索取或接受債務人(people)經濟利益的(of);
(四)發現債務人(people)信貸資金用(use)于(At)國(country)家産業政策禁止和(and)限制的(of)項目及其他(he)違法違規項目,未及時(hour)采取必要(want)措施緻使發生(born)代償的(of);
(五)發現債務人(people)發生(born)重大(big)變化和(and)突發事件,未及時(hour)報告、進行實地(land)調查和(and)采取必要(want)措施緻使發生(born)代償的(of);
(六)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出(out)現風險後,擔保授信業務工作(do)人(people)員未與銀行等金融機構授信業務工作(do)人(people)員有效溝通信息,共同制定和(and)實施清收方案,而是(yes)相互推诿,延誤清收時(hour)間,緻使發生(born)代償的(of);
(七)發生(born)代償後,擔保授信業務工作(do)人(people)員怠于(At)追償,以(by)緻損失擴大(big)的(of);
(八)其他(he)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and)内部規章的(of)行爲(for)。
第四章 盡職免責工作(do)流程
第十一(one)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成立盡職免責調查認定工作(do)小組(以(by)下簡稱“工作(do)小組”),負責盡職免責的(of)調查、認定和(and)處置工作(do)。工作(do)小組一(one)般由公司監事(會)負責人(people)牽頭,公司紀檢監察負責人(people),審計、财務、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people)等(應當回避的(of)當事人(people)除外)組成,報董事會審議确定。涉及公司負責人(people)盡職免責的(of),經履行出(out)資人(people)職責的(of)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有權部門。盡職免責工作(do)流程主要(want)包括盡職調查、盡職評議、責任認定等環節。
第十二條 開展盡職評議時(hour),被評議的(of)承擔管理職責和(and)直接辦理業務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以(by)下簡稱被評議人(people))應主動回避,不(No)得參與評議工作(do)。
第十三條 擔保業務發生(born)代償損失後,對相關工作(do)人(people)員的(of)責任處理,必須以(by)開展盡職免責調查與評議并進行責任認定爲(for)前提,不(No)得以(by)合規檢查、專項檢查等檢查結論替代盡職評議。盡職免責調查可采取調閱、審核相關業務資料等非現場方式,以(by)及必要(want)的(of)談話、核實等現場方式。調查情況應作(do)爲(for)盡職評議的(of)重要(want)依據。
第十四條 盡職免責調查結束後,工作(do)小組應當在(exist)審核評議結論的(of)基礎上(superior)形成相應的(of)盡職評議報告。報告主要(want)内容應包括具體業務辦理情況和(and)業務各環節工作(do)人(people)員履行職責情況,并依據相關規定對被評議人(people)是(yes)否盡職給出(out)明确的(of)評議結論。評議結論可分爲(for)盡職、需要(want)改進、不(No)盡職等3類。其中,需要(want)改進是(yes)指被評議人(people)基本履行了(Got it)工作(do)職責,但仍需改進,發現的(of)不(No)足不(No)是(yes)導緻業務出(out)現風險的(of)直接原因,且未造成較大(big)損失。
第十五條 形成盡職評議結論前,工作(do)小組應制作(do)事實認證材料,送被評議人(people)簽字;被評議人(people)拒不(No)簽字、且未在(exist)規定期限内提出(out)書面異議的(of),應注明原因和(and)送達時(hour)間,并作(do)出(out)書面說明。被評議人(people)在(exist)規定期限内提出(out)書面異議的(of),工作(do)小組應對其意見及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不(No)予采納的(of),應作(do)出(out)書面說明。
第十六條 工作(do)小組應以(by)被評議人(people)簽字确認的(of)事實認證材料及書面說明材料和(and)盡職評議組織的(of)評議結論爲(for)參考,對被評議人(people)作(do)出(out)責任認定。責任認定爲(for)盡職的(of),可以(by)免除責任;認定爲(for)需要(want)改進的(of),可酌情減免責任追究;認定爲(for)不(No)盡職的(of),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by)及擔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要(want)求,啓動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條 責任認定結果應在(exist)公司内部公示,并以(by)書面形式告知被評議人(people)及其所在(exist)部門。責任認定結果作(do)爲(for)公司内部考核被評議人(people)及其所在(exist)部門的(of)重要(want)因素。考核評價結果與被評議人(people)及其所在(exist)部門負責人(people)薪酬挂鈎。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應按照國(country)家和(and)行業監管相關規定,根據本指引要(want)求,修訂完善本公司擔保(再擔保)業務盡職免責實施細則,明确代償容忍度、盡職免責與問責情形、責任認定程序、處罰措施等。
第十九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爲(for)民營大(big)企業、融資平台公司轉型後的(of)國(country)有企業增信擔保業務盡職免責,可參照本工作(do)指引執行。
第二十條 本指引由省地(land)方金融監管局、省财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one)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生(born)效,試行一(one)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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