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再擔保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hour)間: 2020-03-19 來(Come)源: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規範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以(by)下簡稱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與省級再擔保機構業務合作(do),推動形成“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省級再擔保機構—轄内融資擔保機構”三級架構與商業銀行共同參與的(of)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支持小微企業、“三農”、創業創新及符合條件的(of)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country)務院令第683号)、《國(country)務院關于(At)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of)意見》(國(country)發〔2015〕43号)、《國(country)務院關于(At)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設立方案的(of)批複》(國(country)函〔2018〕58号)等相關規定和(and)《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of)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擔保業務是(yes)指原擔保人(people)以(by)繳付再擔保費爲(for)代價,将部分擔保風險責任轉移給再擔保人(people),當原擔保人(people)履行代償責任後,再擔保人(people)按約定向原擔保人(people)履行一(one)定比例風險補償責任。原擔保人(people)向債務人(people)追償所得,再按再擔保人(people)承擔的(of)風險責任比例給予返還。
本辦法所稱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開展的(of)再擔保業務是(yes)指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爲(for)省級再擔保機構的(of)再擔保業務分擔一(one)定比例風險責任。
本辦法所稱省級再擔保機構是(yes)指經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人(people)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有資格的(of)機構确認,承擔本行政區域再擔保服務職責的(of)省級擔保、再擔保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of)原擔保業務,是(yes)指融資擔保機構直接爲(for)債務人(people)的(of)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當債務人(people)未依約履行到(arrive)期債務時(hour),依約承擔代爲(for)清償義務的(of)融資擔保業務。
本辦法所稱原擔保機構是(yes)指開展原擔保業務的(of)融資擔保機構。
本辦法所稱授信額度,是(yes)指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核定與省級再擔保機構開展合作(do)的(of)融資擔保額度(含金融機構等債權人(people)承擔風險責任部分,下同)。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是(yes)指符合《關于(At)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标準規定的(of)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号)規定的(of)小型、微型企業、個(indivual)體工商戶,還包括小微企業主,以(by)及與前者規模相當的(of)、經其他(he)政府機構登記的(of)非企業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三農”是(yes)指經工商登記的(of)縣域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行業以(by)及農産品加工的(of)企業、農用(use)物資和(and)農副産品流通企業等,還包括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by)及經其他(he)政府機構登記的(of)非企業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創業創新市場主體,是(yes)指從事創業創新的(of)取得人(people)社部門等認證的(of)城鎮登記失業人(people)員、就業困難人(people)員、複員轉業退役軍人(people)、刑滿釋放人(people)員、高校畢業生(born)、化解過剩産能企業職工和(and)失業人(people)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people)口;取得農業農村部門等認證的(of)農村“雙創”園區(基地(land))、取得科技部門等認證的(of)孵化機構和(and)衆創空間、取得工信部門等認證的(of)“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從事創業創新的(of)科研人(people)員、歸國(country)和(and)外籍人(people)才,爲(for)創業創新提供支撐的(of)科技園區、“互聯網+”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和(and)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台,以(by)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業等載體。
本辦法所稱戰略性新興産業,是(yes)指《國(country)務院關于(At)印發“十三五”國(country)家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規劃的(of)通知》(國(country)發〔2016〕67号)明确的(of)5大(big)領域8個(indivual)産業,40個(indivual)重點方向下174個(indivual)子方向、近4000項細分的(of)産品和(and)服務,并以(by)取得國(country)家發改部門立項爲(for)準。
本辦法所稱代償率,其計算公式爲(for):代償率=當年累計發生(born)代償的(of)原擔保項目融資金額未清償本金(即貸款本金扣除債務人(people)已清償部分)/當年累計備案的(of)原擔保業務融資金額。不(No)同于(At)融資擔保行業監管部門确定的(of)“代償率”指标統計口徑。
第三條 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開展再擔保業務,應當遵循以(by)下基本原則:
(一(one))堅持政策性。按照國(country)務院對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的(of)要(want)求和(and)定位,基金堅持以(by)服務小微企業和(and)“三農”主體爲(for)主業,對接小微企業金融扶持政策,聚焦單戶融資在(exist)1000萬元以(by)下的(of)小微企業,不(No)盲目擴大(big)業務範圍,不(No)爲(for)地(land)方政府或融資平台舉債提供擔保,加強合作(do)機構準入審查,有條件有步驟地(land)開展再擔保業務合作(do)。
(二)體現針對性。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根據國(country)家宏觀調控和(and)社會經濟發展需要(want),針對不(No)同區域、不(No)同服務群體、不(No)同經濟金融環境,提供有針對性服務,更好地(land)發揮政策傳導作(do)用(use)。
(三)責權利對等。作(do)爲(for)原擔保業務的(of)直接利益主體和(and)風險管控主體,債權人(people)、擔保人(people)應共同管理風險、分擔風險。國(country)家與省兩級再擔保機構也要(want)參與風險防控,防止權利與義務失衡,滋生(born)操作(do)風險。
(四)批量式合作(do)。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與省級再擔保機構業務合作(do),爲(for)一(one)定期限内符合條件的(of)業務整體批量合作(do),不(No)針對某一(one)具體原擔保項目開展再擔保業務合作(do)。
(五)穿透式管理。省級再擔保機構應加強對原擔保機構的(of)準入管理和(and)後續監督。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和(and)省級再擔保機構對履行了(Got it)再擔保代償補償責任的(of)原擔保業務,按比例進行随機抽查,凡不(No)符合條件的(of),應收回代償補償資金。
第四條 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再擔保業務部(以(by)下簡稱再擔保業務部)牽頭負責對省級再擔保機構的(of)合作(do)管理,包括合作(do)準入與授信管理,合同簽訂,業務備案,再擔保業務和(and)合作(do)機構保後管理,再擔保費收入計算和(and)催收,代償補償辦理,跟蹤代償補償項目後續追償情況,辦理代償項目的(of)追償收入分配,代償補償損失核銷審核以(by)及統計分析等。
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風控合規部(以(by)下簡稱風控合規部)負責對外合作(do)協議、合同的(of)法律與合規審查,對再擔保業務的(of)合規性監督,組織代償補償項目的(of)稽核審計。
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财務管理部(以(by)下簡稱财務管理部)負責再擔保費收取、代償補償資金撥付、代償補償損失核銷等業務的(of)會計核算工作(do)。
第五條 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牽頭推進銀擔合作(do),與全國(country)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總對總合作(do),并推進合作(do)銀行分支機構與地(land)方擔保、再擔保機構開展深入合作(do),逐步形成“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省級再擔保機構-轄内融資擔保機構”三級架構與商業銀行共同參與的(of)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
第二章 合作(do)機構準入與授信管理
第六條 省級再擔保機構申請與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開展再擔保業務合作(do)。應當符合以(by)下條件:
(一(one))依法設立,履行本行政區域内再擔保服務職能應得到(arrive)本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或有資格的(of)機構确認。
(二)公司治理完善,法定代表人(people)和(and)高級管理層爲(for)專職人(people)員,有與業務發展相适應的(of)專業管理隊伍。
(三)有較爲(for)完善的(of)再擔保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業務操作(do)流程,對原擔保機構有準入、管理要(want)求。
(四)有能夠履行再擔保責任及擔保責任的(of)資本實力和(and)流動性安排。
(五)有地(land)方政府的(of)風險補償政策支持。
第七條 省級再擔保機構需報送以(by)下合作(do)申請材料:
(一(one))再擔保合作(do)申請書。
(二)本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或有資格的(of)機構對其履行再擔保職能的(of)确認材料。
(三)省級再擔保機構近兩年考核指标及機構内部激勵約束機制情況。
(四)省級再擔保機構基本情況,整體業務發展、風險控制及内部管理情況的(of)綜合報告,以(by)及開展的(of)支小支農業務及風險情況。
(五)省級再擔保機構股東、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組成人(people)員基本情況。
(六)本區域再擔保體系建設情況報告,包括加入再擔保的(of)原擔保機構覆蓋情況、總體淨資産、擔保業務規模及風險控制情況,以(by)及支小支農業務占比等情況。
(七)地(land)方政府政策支持情況說明,包括對擔保、再擔保機構注資、風險補償、擔保費補貼等情況。
(八)最近年份經審計的(of)财務報告及最近一(one)期财務報表及主要(want)科目明細。
(九)其他(he)相關材料。
第八條 再擔保業務部負責統一(one)依規受理省級再擔保機構合作(do)申請,并負責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的(of)主要(want)内容包括但不(No)限于(At)以(by)下方面:
(一(one))基本概況。包括機構曆史沿革,股權結構及主要(want)出(out)資人(people)情況,公司治理結構及内部組織機構、業務管理制度和(and)激勵約束機制建設;近兩年目标考核、信用(use)評級、獲取榮譽情況等。
(二)業務發展及風險管控情況。包括業務構成,再擔保業務發展及風險控制等主要(want)指标,内部管理情況。
(三)财務情況。包括資産負債情況,尤其是(yes)資産結構、應收代償款及其他(he)應收款項情況,風險撥備情況,重大(big)負債情況。
(四)再擔保成員總體情況。包括加入再擔保的(of)原擔保業務模式;近兩年在(exist)保規模、應收代償款餘額及同比增減情況,符合國(country)家政策導向的(of)業務占比情況,實際執行擔保費率情況;淨資産規模,融資擔保業務放大(big)倍數,代償能力。
(五)地(land)方政府重視程度及政策支持情況。包括資本金注入和(and)補充、代償補償資金安排、保費補貼等。
第九條 再擔保業務部負責起草盡職調查報告。盡職調查報告要(want)有明确結論,包括對申請合作(do)機構經營管理的(of)規範性、功能作(do)用(use)發揮的(of)充分性、經營風險的(of)控制能力、代償能力以(by)及地(land)方支持政策等方面進行評價;拟定合作(do)方案,并根據再擔保機構及其轄區融資擔保機構淨資産、在(exist)保餘額(尤其是(yes)小微企業和(and)“三農”等普惠領域在(exist)保餘額)、應收代償款餘額占在(exist)保餘額比例、代償率,以(by)及銀擔合作(do)情況等因素,拟定授信額度。
盡職調查報告經風控合規部審查并出(out)具意見後,按程序報分管領導批示并提交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審議後,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of)省級再擔保機構合作(do)申請,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應予以(by)批準,并簽訂合同。
第十一(one)條 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對省級再擔保機構設置合作(do)授信額度,有效期爲(for)一(one)個(indivual)合作(do)年度。每一(one)個(indivual)合作(do)年度屆滿前1個(indivual)月,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可根據雙方業務合作(do)、風險控制、支小支農融資擔保業務占比以(by)及省級再擔保機構業務發展需要(want)等情況,确定下一(one)個(indivual)合作(do)年度授信額度。
省級再擔保機構獲授信後,一(one)個(indivual)合作(do)年度内未開展業務合作(do)的(of),須重新履行準入程序,才能開展業務合作(do)。
第十二條 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每年向合作(do)各方通報金融機構、再擔保機構等合作(do)機構名錄及合作(do)内容、方式、額度、期限等。省級再擔保機構退出(out)再擔保合作(do)的(of),自退出(out)之日起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将名單通報至各直接合作(do)的(of)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
第十三條 合作(do)期間,當再擔保業務風險超過警戒水平的(of),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有權要(want)求省級再擔保機構對原擔保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and)風險監管,加強整改。
如發現省級再擔保機構出(out)現如下任何一(one)種情形,應暫停其新業務辦理:
(一(one))出(out)現重大(big)違反合同行爲(for),或存在(exist)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
(二)合作(do)年度代償率超過警戒水平,經整改,風險未得到(arrive)有效緩解的(of)。
(三)對原擔保機構無力履行代償補償責任或無力履行代償責任的(of)。
如省級再擔保機構出(out)現失信被執行或發生(born)重大(big)經營風險,影響持續經營的(of),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應解除《再擔保合同》,終止合作(do)。
第十四條 每個(indivual)合作(do)年度結束後,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對省級再擔保機構的(of)公司治理結構、經營狀況、合作(do)業務合規性等進行綜合評價,爲(for)下一(one)年合作(do)提供依據。
第三章 業務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給予再擔保的(of)業務應符合以(by)下條件:
(一(one))原擔保對象爲(for)小微企業、“三農”和(and)創業創新等市場主體,以(by)及符合條件的(of)戰略性新興産業項目。納入再擔保合作(do)的(of)原擔保業務,支小支農擔保金額占全部擔保金額的(of)比例不(No)得低于(At)80%,其中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by)下的(of)占比不(No)得低于(At)50%,初期達不(No)到(arrive)要(want)求的(of),合作(do)機構要(want)制定計劃或作(do)出(out)承諾。
(二)原擔保費率不(No)高于(At)2%/年,并逐步降低到(arrive)1%以(by)下。
(三)融資渠道爲(for)經國(country)家監管部門批準的(of)銀行業金融機構。
(四)原擔保業務不(No)屬于(At)爲(for)政府債券發行提供擔保,不(No)屬于(At)爲(for)政府融資平台融資提供增信擔保的(of)業務。經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核,擔保後符合信貸支持政策的(of)。
(五)原擔保對象在(exist)被擔保前兩年不(No)存在(exist)失信被執行等重大(big)不(No)良信用(use)記錄。
第四章 風險分擔與收費
第十六條 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按照原擔保項目融資金額(含債權人(people)承擔風險責任部分)的(of)20%,分擔省級再擔保機構再擔保責任。省級再擔保機構對原擔保業務實際承擔的(of)風險責任,原則上(superior)應不(No)低于(At)20%。
第十七條 原擔保項目融資金額(含債權人(people)承擔風險責任部分)在(exist)500萬元及以(by)下的(of),再擔保費率爲(for)0.3%/年,其中100萬元及以(by)下的(of)免收再擔保費;超過500萬元的(of),再擔保費率爲(for)0.5%/年。專項業務收費标準另行規定。
再擔保費計算公式:
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收取的(of)再擔保費總額=原擔保項目融資金額×再擔保責任比例(風險責任比例)×再擔保費率×(自主債權起始日期(含)至主債權到(arrive)期日期(不(No)含)止的(of)實際天數)/365。
再擔保費一(one)般按年收取。再擔保期限短于(At)18個(indivual)月的(of),再擔保費一(one)次性收取;超過18個(indivual)月的(of),分年收取,分年收取的(of)各筆再擔保費按照當年實際天數計算。若因備案信息填寫問題導緻當期再擔保費收取有誤,可在(exist)下期予以(by)調整。
第五章 業務備案與保後管理
第十八條 原擔保機構在(exist)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與省級再擔保機構合作(do)期間新發生(born)的(of)原擔保業務,經省級再擔保機構履行相關手續,由省級再擔保機構向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申請備案并繳納再擔保費,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對備案的(of)業務按合同約定履行代償補償責任。
第十九條 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對再擔保業務實行批量備案。省級再擔保機構于(At)每季度首月30日前(節假日順延),将上(superior)季度納入其再擔保的(of)原擔保業務明細集中轉報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并繳納再擔保費。省級再擔保機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want)延期備案業務的(of),需向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具體原因,待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同意後方可進行業務備案。跨年度擔保業務,分年報送業務明細。
第二十條 再擔保業務部負責業務備案及合作(do)機構保後管理。包括接收再擔保業務報備信息,建立再擔保業務台賬,對報備信息和(and)合作(do)機構進行事後核查和(and)監督,配合财務管理部對再擔保費收繳信息進行核對,确保每批業務再擔保合同關系落實;定期按區域、債權人(people)對再擔保業務進行分類統計分析,向合作(do)機構進行通報;對風險較高的(of)省級再擔保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定期加強溝通,研究加強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one)條 風控合規部負責定期對再擔保業務台賬進行抽查,對照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有關業務管理制度進行合規性審查,也可赴原擔保項目現場核查;不(No)定期調查了(Got it)解省級再擔保機構業務和(and)合作(do)機構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
第六章 再擔保責任履行與追償
第二十二條 省級再擔保機構根據約定時(hour)間按季度向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申報代償補償。報送資料包括代償補償申請、代償補償項目明細表、省級再擔保機構代償補償支付憑證、債權人(people)出(out)具的(of)代償通知書、原擔保機構已經履行代償責任的(of)确認書或者其他(he)證明材料、原擔保機構代償支付憑證等。
對于(At)專項業務,需由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與省級再擔保機構共建風險資金池的(of),按另行約定程序履行代償補償審核和(and)資金撥付手續。
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受理代償補償申請後,原則上(superior)20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完成審核審批工作(do);需經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審議的(of),可适當延長審核時(hour)間。
第二十三條 再擔保業務部負責對代償補償申請進行審核并出(out)具意見,經公司審核通過的(of)項目,填寫《支付憑單》交财務管理部付款;對不(No)予補償或暫不(No)補償的(of)項目,應書面通知省級再擔保機構,并說明原因。風
控部合規部負責對代償補償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核。财務管理部負責代償補償資金的(of)撥付。
再擔保業務部将代償補償情況定期向公司領導集體辦公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風控合規部負責對代償補償工作(do)進行稽核審計監督,按照不(No)低于(At)年度代償補償金額的(of)20%對代償補償項目進行審計稽核。對稽核審計發現的(of)問題,應向省級再擔保機構提供調查結論及相關證據,需要(want)退回代償補償資金的(of),責令省級再擔保機構全額退回。給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造成損失的(of),還應要(want)求省級再擔保機構予以(by)賠償。
第二十五條 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委托省級再擔保機構參與代償補償項目的(of)處置工作(do)。對擔保代償項目依法追償所得,在(exist)扣除相關費用(use)後,各方按約定比例分配。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應分回的(of)部分,由省級再擔保機構負責定期轉入指定賬戶。
第二十六條 财務管理部定期會同再擔保業務部對再擔保業務代償補償損失辦理核銷手續。
第二十七條 再擔保業務部負責牽頭對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再擔保業務進行總結,對有關業務模式和(and)管理制度進行檢查,提出(out)改進措施。報公司管理層審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省級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開展的(of)融資擔保業務與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開展再擔保業務合作(do),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級再擔保機構爲(for)轄内原擔保機構提供一(one)般保證責任再擔保服務的(of),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與之合作(do)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國(country)家融擔基金與省級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開展銀擔“總對總”批量擔保業務合作(do),相關業務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one)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京津冀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再擔保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國(country)融擔〔2018〕2号)同時(hour)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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