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
發布時(hour)間: 2019-10-09 來(Come)源: 銀保監會網站
中國(country)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and)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和(and)城鄉建設部 農業農村部 商務部 人(people)民銀行 市場監管總局
關于(At)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of)通知
銀保監發〔2019〕37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各銀保監局,各住房和(and)城鄉建設廳(委、局),各政策性銀行、大(big)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其他(he)會管經營類機構:
現将《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印發給你們(them),請遵照執行。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将本通知發至轄内有關單位和(and)融資擔保公司,請各銀保監局将本通知發至銀保監分局和(and)地(land)方法人(people)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于(At)印發<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的(of)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同時(hour)廢止。
中國(country)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and)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和(and)城鄉建設部 農業農村部
商務部 人(people)民銀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10月9日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
爲(for)全面、深入貫徹實施《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country)務院令第683号,以(by)下簡稱《條例》),實現融資擔保機構和(and)融資擔保業務監管全覆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決定将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superior)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of)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信用(use)增進公司等機構納入監管,現将有關事項補充規定如下:
一(one)、從嚴規範融資擔保業務牌照管理
各地(land)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以(by)下簡稱監督管理部門)要(want)進行全面排查,對實質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of)機構嚴格實行牌照管理。
(一(one))依據《關于(At)印發<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的(of)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設立的(of)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應當納入融資擔保監管。
1.對本規定印發後繼續開展住房置業擔保業務的(of)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應于(At)2020年6月前向監督管理部門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以(by)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文件爲(for)準,并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of)監管,嚴格執行《條例》及配套制度的(of)監管要(want)求。本規定印發前發生(born)的(of)存量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業務,可不(No)計入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但應向監督管理部門單獨列示報告。監督管理部門與住房和(and)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want)加強溝通協調,核實相關情況,積極穩妥推進牌照申領工作(do)。對有存量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業務的(of)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監督管理部門可給予不(No)同時(hour)限的(of)過渡期安排,達标時(hour)限應不(No)晚于(At)2020年末。
2.對本規定印發後不(No)再新增住房置業擔保業務,仍有存量住房置業擔保業務的(of)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可以(by)不(No)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應當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擔保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要(want)求,依法依規履行擔保責任,并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of)監管。
3.對本規定印發後新設立開展住房置業擔保業務的(of)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嚴格執行《條例》及配套制度的(of)監管要(want)求,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of)監管。監督管理部門不(No)得給予過渡期安排。
(二)開展債券發行保證、擔保業務的(of)信用(use)增進公司,由債券市場管理部門統籌管理,同時(hour)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向屬地(land)監督管理部門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并接受其對相關業務的(of)監管。
(三)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汽車經銷商、汽車銷售服務商等機構不(No)得經營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業務,已開展的(of)存量業務應當妥善結清;确有需要(want)開展相關業務的(of),應當按照《條例》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經營相關業務。對存在(exist)違法違規經營、嚴重侵害消費者(被擔保人(people))合法權益的(of)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大(big)打擊力度,并适時(hour)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通報相關情況,共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爲(for)各類放貸機構提供客戶推介、信用(use)評估等服務的(of)機構,未經批準不(No)得提供或變相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對于(At)無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superior)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of),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條例》規定予以(by)取締,妥善結清存量業務。拟繼續從事融資擔保業務的(of),應當按照《條例》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
二、做好融資擔保名稱規範管理工作(do)
監督管理部門要(want)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轄内融資擔保公司名稱規範管理工作(do)。融資擔保公司的(of)名稱中應當标明融資擔保字樣;再擔保公司應當标明融資再擔保或融資擔保字樣;不(No)持有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of)公司,名稱和(and)經營範圍中不(No)得标明融資擔保字樣。
三、關于(At)《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辦法》的(of)補充規定
(一(one))《關于(At)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of)通知》(銀保監發〔2018〕1号)的(of)《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辦法》(以(by)下簡稱《計量辦法》)第四條修改爲(for):
“第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of)規定計量和(and)管理融資擔保責任餘額。本辦法中的(of)淨資産應當根據融資擔保公司非合并财務報表計算。”
(二)《計量辦法》第六條修改爲(for):
“第六條 單戶在(exist)保餘額500萬元人(people)民币以(by)下且被擔保人(people)爲(for)小微企業的(of)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爲(for)75%。
單戶在(exist)保餘額200萬元人(people)民币以(by)下且被擔保人(people)爲(for)農戶的(of)借款類擔保業務權重爲(for)75%。
爲(for)支持居民購買住房的(of)住房置業擔保業務權重爲(for)30%。住房置業擔保業務僅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業務和(and)銀行個(indivual)人(people)住房貸款擔保業務。”
(三)《計量辦法》第十一(one)條修改爲(for):
“第十一(one)條 借款類擔保責任餘額=單戶在(exist)保餘額500萬元人(people)民币以(by)下的(of)小微企業借款類擔保在(exist)保餘額×75%+單戶在(exist)保餘額200萬元人(people)民币以(by)下的(of)農戶借款類擔保在(exist)保餘額×75%+住房置業擔保在(exist)保餘額×30%+其他(he)借款類擔保在(exist)保餘額×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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