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物權法
發布時(hour)間: 2007-10-01 來(Come)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物權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令 第 六十二 号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物權法》已由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第五次會議于(At)2007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 胡錦濤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物權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one)編 總 則
第一(one)章 基本原則
第二章 物權的(of)設立、變更、轉讓和(and)消滅
第一(one)節 不(No)動産登記
第二節 動産交付
第三節 其他(he)規定
第三章 物權的(of)保護
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one)般規定
第五章 國(country)家所有權和(and)集體所有權、私人(people)所有權
第六章 業主的(of)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of)特别規定
第三編 用(use)益物權
第十章 一(one)般規定
第十一(one)章 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 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
第十三章 宅基地(land)使用(use)權
第十四章 地(land)役權
第四編 擔保物權
第十五章 一(one)般規定
第十六章 抵押權
第一(one)節 一(one)般抵押權
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
第十七章 質 權
第一(one)節 動産質權
第二節 權利質權
第十八章 留置權
第五編 占 有
第十九章 占 有
附 則
第一(one)編 總 則
第一(one)章 基本原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維護國(country)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确物的(of)歸屬,發揮物的(of)效用(use),保護權利人(people)的(of)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因物的(of)歸屬和(and)利用(use)而産生(born)的(of)民事關系,适用(use)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No)動産和(and)動産。法律規定權利作(do)爲(for)物權客體的(of),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yes)指權利人(people)依法對特定的(of)物享有直接支配和(and)排他(he)的(of)權利,包括所有權、用(use)益物權和(and)擔保物權。
第三條 國(country)家在(exist)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爲(for)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of)基本經濟制度。
國(country)家鞏固和(and)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and)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of)發展。
國(country)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one)切市場主體的(of)平等法律地(land)位和(and)發展權利。
第四條 國(country)家、集體、私人(people)的(of)物權和(and)其他(he)權利人(people)的(of)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侵犯。
第五條 物權的(of)種類和(and)内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 不(No)動産物權的(of)設立、變更、轉讓和(and)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産物權的(of)設立和(and)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七條 物權的(of)取得和(and)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No)得損害公共利益和(and)他(he)人(people)合法權益。
第八條 其他(he)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别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物權的(of)設立、變更、轉讓和(and)消滅
第一(one)節 不(No)動産登記
第九條 不(No)動産物權的(of)設立、變更、轉讓和(and)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born)效力;未經登記,不(No)發生(born)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of)除外。
依法屬于(At)國(country)家所有的(of)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by)不(No)登記。
第十條 不(No)動産登記,由不(No)動産所在(exist)地(land)的(of)登記機構辦理。
國(country)家對不(No)動産實行統一(one)登記制度。統一(one)登記的(of)範圍、登記機構和(and)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一(one)條 當事人(people)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No)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and)不(No)動産界址、面積等必要(want)材料。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one))查驗申請人(people)提供的(of)權屬證明和(and)其他(he)必要(want)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people);
(三)如實、及時(hour)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職責。
申請登記的(of)不(No)動産的(of)有關情況需要(want)進一(one)步證明的(of),登記機構可以(by)要(want)求申請人(people)補充材料,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實地(land)查看。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不(No)得有下列行爲(for):
(一(one))要(want)求對不(No)動産進行評估;
(二)以(by)年檢等名義進行重複登記;
(三)超出(out)登記職責範圍的(of)其他(he)行爲(for)。
第十四條 不(No)動産物權的(of)設立、變更、轉讓和(and)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of),自記載于(At)不(No)動産登記簿時(hour)發生(born)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people)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and)消滅不(No)動産物權的(of)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hour)生(born)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of),不(No)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不(No)動産登記簿是(yes)物權歸屬和(and)内容的(of)根據。不(No)動産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No)動産權屬證書是(yes)權利人(people)享有該不(No)動産物權的(of)證明。不(No)動産權屬證書記載的(of)事項,應當與不(No)動産登記簿一(one)緻;記載不(No)一(one)緻的(of),除有證據證明不(No)動産登記簿确有錯誤外,以(by)不(No)動産登記簿爲(for)準。
第十八條 權利人(people)、利害關系人(people)可以(by)申請查詢、複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 權利人(people)、利害關系人(people)認爲(for)不(No)動産登記簿記載的(of)事項錯誤的(of),可以(by)申請更正登記。不(No)動産登記簿記載的(of)權利人(people)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确有錯誤的(of),登記機構應當予以(by)更正。
不(No)動産登記簿記載的(of)權利人(people)不(No)同意更正的(of),利害關系人(people)可以(by)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by)異議登記的(of),申請人(people)在(exist)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内不(No)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No)當,造成權利人(people)損害的(of),權利人(people)可以(by)向申請人(people)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 當事人(people)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he)不(No)動産物權的(of)協議,爲(for)保障将來(Come)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by)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of)權利人(people)同意,處分該不(No)動産的(of),不(No)發生(born)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No)動産登記之日起三個(indivual)月内未申請登記的(of),預告登記失效。
第二十一(one)條 當事人(people)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he)人(people)造成損害的(of),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登記錯誤,給他(he)人(people)造成損害的(of),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by)向造成登記錯誤的(of)人(people)追償。
第二十二條 不(No)動産登記費按件收取,不(No)得按照不(No)動産的(of)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of)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标準由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節 動産交付
第二十三條 動産物權的(of)設立和(and)轉讓,自交付時(hour)發生(born)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of)除外。
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和(and)機動車等物權的(of)設立、變更、轉讓和(and)消滅,未經登記,不(No)得對抗善意第三人(people)。
第二十五條 動産物權設立和(and)轉讓前,權利人(people)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産的(of),物權自法律行爲(for)生(born)效時(hour)發生(born)效力。
第二十六條 動産物權設立和(and)轉讓前,第三人(people)依法占有該動産的(of),負有交付義務的(of)人(people)可以(by)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people)返還原物的(of)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條 動産物權轉讓時(hour),雙方又約定由出(out)讓人(people)繼續占有該動産的(of),物權自該約定生(born)效時(hour)發生(born)效力。
第三節 其他(he)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人(people)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of)法律文書或者人(people)民政府的(of)征收決定等,導緻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of),自法律文書或者人(people)民政府的(of)征收決定等生(born)效時(hour)發生(born)效力。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of),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hour)發生(born)效力。
第三十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爲(for)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of),自事實行爲(for)成就時(hour)發生(born)效力。
第三十一(one)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No)動産物權的(of),處分該物權時(hour),依照法律規定需要(want)辦理登記的(of),未經登記,不(No)發生(born)物權效力。
第三章 物權的(of)保護
第三十二條 物權受到(arrive)侵害的(of),權利人(people)可以(by)通過和(and)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三十三條 因物權的(of)歸屬、内容發生(born)争議的(of),利害關系人(people)可以(by)請求确認權利。
第三十四條 無權占有不(No)動産或者動産的(of),權利人(people)可以(by)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五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of),權利人(people)可以(by)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十六條 造成不(No)動産或者動産毀損的(of),權利人(people)可以(by)請求修理、重作(do)、更換或者恢複原狀。
第三十七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people)損害的(of),權利人(people)可以(by)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by)請求承擔其他(he)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章規定的(of)物權保護方式,可以(by)單獨适用(use),也可以(by)根據權利被侵害的(of)情形合并适用(use)。
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of),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one)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people)對自己的(of)不(No)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use)、收益和(and)處分的(of)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people)有權在(exist)自己的(of)不(No)動産或者動産上(superior)設立用(use)益物權和(and)擔保物權。用(use)益物權人(people)、擔保物權人(people)行使權利,不(No)得損害所有權人(people)的(of)權益。
第四十一(one)條 法律規定專屬于(At)國(country)家所有的(of)不(No)動産和(and)動産,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能取得所有權。
第四十二條 爲(for)了(Got it)公共利益的(of)需要(want),依照法律規定的(of)權限和(and)程序可以(by)征收集體所有的(of)土地(land)和(and)單位、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房屋及其他(he)不(No)動産。
征收集體所有的(of)土地(land),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land)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land)上(superior)附着物和(and)青苗的(of)補償費等費用(use),安排被征地(land)農民的(of)社會保障費用(use),保障被征地(land)農民的(of)生(born)活,維護被征地(land)農民的(of)合法權益。
征收單位、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房屋及其他(he)不(No)動産,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征收個(indivual)人(people)住宅的(of),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people)的(of)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貪污、挪用(use)、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use)。
第四十三條 國(country)家對耕地(land)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use)地(land)轉爲(for)建設用(use)地(land),控制建設用(use)地(land)總量。不(No)得違反法律規定的(of)權限和(and)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of)土地(land)。
第四十四條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want),依照法律規定的(of)權限和(and)程序可以(by)征用(use)單位、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不(No)動産或者動産。被征用(use)的(of)不(No)動産或者動産使用(use)後,應當返還被征用(use)人(people)。單位、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不(No)動産或者動産被征用(use)或者征用(use)後毀損、滅失的(of),應當給予補償。
第五章 國(country)家所有權和(and)集體所有權、私人(people)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 法律規定屬于(At)國(country)家所有的(of)财産,屬于(At)國(country)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country)有财産由國(country)務院代表國(country)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礦藏、水流、海域屬于(At)國(country)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 城市的(of)土地(land),屬于(At)國(country)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At)國(country)家所有的(of)農村和(and)城市郊區的(of)土地(land),屬于(At)國(country)家所有。
第四十八條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land)、灘塗等自然資源,屬于(At)國(country)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At)集體所有的(of)除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屬于(At)國(country)家所有的(of)野生(born)動植物資源,屬于(At)國(country)家所有。
第五十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At)國(country)家所有。
第五十一(one)條 法律規定屬于(At)國(country)家所有的(of)文物,屬于(At)國(country)家所有。
第五十二條 國(country)防資産屬于(At)國(country)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and)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爲(for)國(country)家所有的(of),屬于(At)國(country)家所有。
第五十三條 國(country)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of)不(No)動産和(and)動産,享有占有、使用(use)以(by)及依照法律和(and)國(country)務院的(of)有關規定處分的(of)權利。
第五十四條 國(country)家舉辦的(of)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of)不(No)動産和(and)動産,享有占有、使用(use)以(by)及依照法律和(and)國(country)務院的(of)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of)權利。
第五十五條 國(country)家出(out)資的(of)企業,由國(country)務院、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别代表國(country)家履行出(out)資人(people)職責,享有出(out)資人(people)權益。
第五十六條 國(country)家所有的(of)财産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五十七條 履行國(country)有财産管理、監督職責的(of)機構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country)有财産的(of)管理、監督,促進國(country)有财産保值增值,防止國(country)有财産損失;濫用(use)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country)有财産損失的(of),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country)有财産管理規定,在(exist)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by)其他(he)方式造成國(country)有财産損失的(of),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集體所有的(of)不(No)動産和(and)動産包括:
(一(one))法律規定屬于(At)集體所有的(of)土地(land)和(and)森林、山嶺、草原、荒地(land)、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of)建築物、生(born)産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of)教育、科學、文化、衛生(born)、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of)其他(he)不(No)動産和(and)動産。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of)不(No)動産和(and)動産,屬于(At)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one))土地(land)承包方案以(by)及将土地(land)發包給本集體以(by)外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承包;
(二)個(indivual)别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人(people)之間承包地(land)的(of)調整;
(三)土地(land)補償費等費用(use)的(of)使用(use)、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out)資的(of)企業的(of)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of)其他(he)事項。
第六十條 對于(At)集體所有的(of)土地(land)和(and)森林、山嶺、草原、荒地(land)、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one))屬于(At)村農民集體所有的(of),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别屬于(At)村内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農民集體所有的(of),由村内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于(At)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of),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六十一(one)條 城鎮集體所有的(of)不(No)動産和(and)動産,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use)、收益和(and)處分的(of)權利。
第六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by)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财産的(of)狀況。
第六十三條 集體所有的(of)财産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people)作(do)出(out)的(of)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of),受侵害的(of)集體成員可以(by)請求人(people)民法院予以(by)撤銷。
第六十四條 私人(people)對其合法的(of)收入、房屋、生(born)活用(use)品、生(born)産工具、原材料等不(No)動産和(and)動産享有所有權。
第六十五條 私人(people)合法的(of)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
國(country)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people)的(of)繼承權及其他(he)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 私人(people)的(of)合法财産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侵占、哄搶、破壞。
第六十七條 國(country)家、集體和(and)私人(people)依法可以(by)出(out)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he)企業。國(country)家、集體和(and)私人(people)所有的(of)不(No)動産或者動産,投到(arrive)企業的(of),由出(out)資人(people)按照約定或者出(out)資比例享有資産收益、重大(big)決策以(by)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并履行義務。
第六十八條 企業法人(people)對其不(No)動産和(and)動産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by)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use)、收益和(and)處分的(of)權利。
企業法人(people)以(by)外的(of)法人(people),對其不(No)動産和(and)動産的(of)權利,适用(use)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by)及章程的(of)規定。
第六十九條 社會團體依法所有的(of)不(No)動産和(and)動産,受法律保護。
第六章 業主的(of)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内的(of)住宅、經營性用(use)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by)外的(of)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and)共同管理的(of)權利。
第七十一(one)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use)、收益和(and)處分的(of)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No)得危及建築物的(of)安全,不(No)得損害其他(he)業主的(of)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by)外的(of)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No)得以(by)放棄權利不(No)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内的(of)住宅、經營性用(use)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of)共有和(and)共同管理的(of)權利一(one)并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内的(of)道路,屬于(At)業主共有,但屬于(At)城鎮公共道路的(of)除外。建築區劃内的(of)綠地(land),屬于(At)業主共有,但屬于(At)城鎮公共綠地(land)或者明示屬于(At)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除外。建築區劃内的(of)其他(he)公共場所、公用(use)設施和(and)物業服務用(use)房,屬于(At)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内,規劃用(use)于(At)停放汽車的(of)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of)需要(want)。
建築區劃内,規劃用(use)于(At)停放汽車的(of)車位、車庫的(of)歸屬,由當事人(people)通過出(out)售、附贈或者出(out)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use)業主共有的(of)道路或者其他(he)場地(land)用(use)于(At)停放汽車的(of)車位,屬于(At)業主共有。
第七十五條 業主可以(by)設立業主大(big)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big)會和(and)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and)協助。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one))制定和(and)修改業主大(big)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and)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of)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and)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he)管理人(people);
(五)籌集和(and)使用(use)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of)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and)共同管理權利的(of)其他(he)重大(big)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and)第六項規定的(of)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by)上(superior)的(of)業主且占總人(people)數三分之二以(by)上(superior)的(of)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he)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of)業主且占總人(people)數過半數的(of)業主同意。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No)得違反法律、法規以(by)及管理規約,将住宅改變爲(for)經營性用(use)房。業主将住宅改變爲(for)經營性用(use)房的(of),除遵守法律、法規以(by)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of)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 業主大(big)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of)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big)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do)出(out)的(of)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of),受侵害的(of)業主可以(by)請求人(people)民法院予以(by)撤銷。
第七十九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of)維修資金,屬于(At)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by)用(use)于(At)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of)維修。維修資金的(of)籌集、使用(use)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of)費用(use)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of),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的(of),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的(of)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one)條 業主可以(by)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by)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he)管理人(people)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of)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he)管理人(people),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八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he)管理人(people)根據業主的(of)委托管理建築區劃内的(of)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接受業主的(of)監督。
第八十三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by)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big)會和(and)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he)人(people)合法權益的(of)行爲(for),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by)及管理規約,要(want)求行爲(for)人(people)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of)行爲(for),可以(by)依法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 不(No)動産的(of)相鄰權利人(people)應當按照有利生(born)産、方便生(born)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of)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of),可以(by)按照當地(land)習慣。
第八十六條 不(No)動産權利人(people)應當爲(for)相鄰權利人(people)用(use)水、排水提供必要(want)的(of)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of)利用(use),應當在(exist)不(No)動産的(of)相鄰權利人(people)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of)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 不(No)動産權利人(people)對相鄰權利人(people)因通行等必須利用(use)其土地(land)的(of),應當提供必要(want)的(of)便利。
第八十八條 不(No)動産權利人(people)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by)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and)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use)相鄰土地(land)、建築物的(of),該土地(land)、建築物的(of)權利人(people)應當提供必要(want)的(of)便利。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No)得違反國(country)家有關工程建設标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of)通風、采光和(and)日照。
第九十條 不(No)動産權利人(people)不(No)得違反國(country)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big)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one)條 不(No)動産權利人(people)挖掘土地(land)、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by)及安裝設備等,不(No)得危及相鄰不(No)動産的(of)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No)動産權利人(people)因用(use)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use)相鄰不(No)動産的(of),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of)不(No)動産權利人(people)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of),應當給予賠償。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十三條 不(No)動産或者動産可以(by)由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單位、個(indivual)人(people)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and)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people)對共有的(of)不(No)動産或者動産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人(people)對共有的(of)不(No)動産或者動産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六條 共有人(people)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of)不(No)動産或者動産;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的(of),各共有人(people)都有管理的(of)權利和(and)義務。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of)不(No)動産或者動産以(by)及對共有的(of)不(No)動産或者動産作(do)重大(big)修繕的(of),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by)上(superior)的(of)按份共有人(people)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people)同意,但共有人(people)之間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九十八條 對共有物的(of)管理費用(use)以(by)及其他(he)負擔,有約定的(of),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的(of),按份共有人(people)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people)共同負擔。
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people)約定不(No)得分割共有的(of)不(No)動産或者動産,以(by)維持共有關系的(of),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people)有重大(big)理由需要(want)分割的(of),可以(by)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的(of),按份共有人(people)可以(by)随時(hour)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people)在(exist)共有的(of)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big)理由需要(want)分割時(hour)可以(by)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he)共有人(people)造成損害的(of),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one)百條 共有人(people)可以(by)協商确定分割方式。達不(No)成協議,共有的(of)不(No)動産或者動産可以(by)分割并且不(No)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of),應當對實物予以(by)分割;難以(by)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of),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of)價款予以(by)分割。
共有人(people)分割所得的(of)不(No)動産或者動産有瑕疵的(of),其他(he)共有人(people)應當分擔損失。
第一(one)百零一(one)條 按份共有人(people)可以(by)轉讓其享有的(of)共有的(of)不(No)動産或者動産份額。其他(he)共有人(people)在(exist)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of)權利。
第一(one)百零二條 因共有的(of)不(No)動産或者動産産生(born)的(of)債權債務,在(exist)對外關系上(superior),共有人(people)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people)知道共有人(people)不(No)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of)除外;在(exist)共有人(people)内部關系上(superior),除共有人(people)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people)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people)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of)按份共有人(people),有權向其他(he)共有人(people)追償。
第一(one)百零三條 共有人(people)對共有的(of)不(No)動産或者動産沒有約定爲(for)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No)明确的(of),除共有人(people)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爲(for)按份共有。
第一(one)百零四條 按份共有人(people)對共有的(of)不(No)動産或者動産享有的(of)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的(of),按照出(out)資額确定;不(No)能确定出(out)資額的(of),視爲(for)等額享有。
第一(one)百零五條 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單位、個(indivual)人(people)共同享有用(use)益物權、擔保物權的(of),參照本章規定。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of)特别規定
第一(one)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people)将不(No)動産或者動産轉讓給受讓人(people)的(of),所有權人(people)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of),受讓人(people)取得該不(No)動産或者動産的(of)所有權:
(一(one))受讓人(people)受讓該不(No)動産或者動産時(hour)是(yes)善意的(of);
(二)以(by)合理的(of)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of)不(No)動産或者動産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of)已經登記,不(No)需要(want)登記的(of)已經交付給受讓人(people)。
受讓人(people)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No)動産或者動産的(of)所有權的(of),原所有權人(people)有權向無處分權人(people)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people)善意取得其他(he)物權的(of),參照前兩款規定。
第一(one)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people)或者其他(he)權利人(people)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he)人(people)占有的(of),權利人(people)有權向無處分權人(people)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people)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讓人(people)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people)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of)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of),權利人(people)請求返還原物時(hour)應當支付受讓人(people)所付的(of)費用(use)。權利人(people)向受讓人(people)支付所付費用(use)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people)追償。
第一(one)百零八條 善意受讓人(people)取得動産後,該動産上(superior)的(of)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people)在(exist)受讓時(hour)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of)除外。
第一(one)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people)。拾得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通知權利人(people)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one)百一(one)十條 有關部門收到(arrive)遺失物,知道權利人(people)的(of),應當及時(hour)通知其領取;不(No)知道的(of),應當及時(hour)發布招領公告。
第一(one)百一(one)十一(one)條 拾得人(people)在(exist)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exist)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big)過失緻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of),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one)百一(one)十二條 權利人(people)領取遺失物時(hour),應當向拾得人(people)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out)的(of)必要(want)費用(use)。
權利人(people)懸賞尋找遺失物的(of),領取遺失物時(hour)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people)侵占遺失物的(of),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out)的(of)費用(use),也無權請求權利人(people)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一(one)百一(one)十三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indivual)月内無人(people)認領的(of),歸國(country)家所有。
第一(one)百一(one)十四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of),參照拾得遺失物的(of)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一(one)百一(one)十五條 主物轉讓的(of),從物随主物轉讓,但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一(one)百一(one)十六條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people)取得;既有所有權人(people)又有用(use)益物權人(people)的(of),由用(use)益物權人(people)取得。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按照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people)有約定的(of),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的(of),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第三編 用(use)益物權
第十章 一(one)般規定
第一(one)百一(one)十七條 用(use)益物權人(people)對他(he)人(people)所有的(of)不(No)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use)和(and)收益的(of)權利。
第一(one)百一(one)十八條 國(country)家所有或者國(country)家所有由集體使用(use)以(by)及法律規定屬于(At)集體所有的(of)自然資源,單位、個(indivual)人(people)依法可以(by)占有、使用(use)和(and)收益。
第一(one)百一(one)十九條 國(country)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use)制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of)除外。
第一(one)百二十條 用(use)益物權人(people)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and)合理開發利用(use)資源的(of)規定。所有權人(people)不(No)得幹涉用(use)益物權人(people)行使權利。
第一(one)百二十一(one)條 因不(No)動産或者動産被征收、征用(use)緻使用(use)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use)益物權行使的(of),用(use)益物權人(people)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of)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一(one)百二十二條 依法取得的(of)海域使用(use)權受法律保護。
第一(one)百二十三條 依法取得的(of)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and)使用(use)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of)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one)章 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
第一(one)百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爲(for)基礎、統分結合的(of)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and)國(country)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use)的(of)耕地(land)、林地(land)、草地(land)以(by)及其他(he)用(use)于(At)農業的(of)土地(land),依法實行土地(land)承包經營制度。
第一(one)百二十五條 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人(people)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of)耕地(land)、林地(land)、草地(land)等享有占有、使用(use)和(and)收益的(of)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born)産。
第一(one)百二十六條 耕地(land)的(of)承包期爲(for)三十年。草地(land)的(of)承包期爲(for)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land)的(of)承包期爲(for)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of)林地(land)承包期,經國(country)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by)延長。
前款規定的(of)承包期屆滿,由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人(people)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第一(one)百二十七條 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自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合同生(born)效時(hour)設立。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應當向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人(people)發放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use)權證,并登記造冊,确認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
第一(one)百二十八條 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人(people)依照農村土地(land)承包法的(of)規定,有權将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of)期限不(No)得超過承包期的(of)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No)得将承包地(land)用(use)于(At)非農建設。
第一(one)百二十九條 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人(people)将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people)要(want)求登記的(of),應當向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申請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No)得對抗善意第三人(people)。
第一(one)百三十條 承包期内發包人(people)不(No)得調整承包地(land)。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land)等特殊情形,需要(want)适當調整承包的(of)耕地(land)和(and)草地(land)的(of),應當依照農村土地(land)承包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第一(one)百三十一(one)條 承包期内發包人(people)不(No)得收回承包地(land)。農村土地(land)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一(one)百三十二條 承包地(land)被征收的(of),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人(people)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of)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一(one)百三十三條 通過招标、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land)等農村土地(land),依照農村土地(land)承包法等法律和(and)國(country)務院的(of)有關規定,其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可以(by)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by)其他(he)方式流轉。
第一(one)百三十四條 國(country)家所有的(of)農用(use)地(land)實行承包經營的(of),參照本法的(of)有關規定。
第十二章 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
第一(one)百三十五條 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人(people)依法對國(country)家所有的(of)土地(land)享有占有、使用(use)和(and)收益的(of)權利,有權利用(use)該土地(land)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one)百三十六條 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可以(by)在(exist)土地(land)的(of)地(land)表、地(land)上(superior)或者地(land)下分别設立。新設立的(of)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不(No)得損害已設立的(of)用(use)益物權。
第一(one)百三十七條 設立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可以(by)采取出(out)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and)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use)地(land)以(by)及同一(one)土地(land)有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意向用(use)地(land)者的(of),應當采取招标、拍賣等公開競價的(of)方式出(out)讓。
嚴格限制以(by)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采取劃撥方式的(of),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At)土地(land)用(use)途的(of)規定。
第一(one)百三十八條 采取招标、拍賣、協議等出(out)讓方式設立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的(of),當事人(people)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出(out)讓合同。
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出(out)讓合同一(one)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one))當事人(people)的(of)名稱和(and)住所;
(二)土地(land)界址、面積等;
(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use)的(of)空間;
(四)土地(land)用(use)途;
(五)使用(use)期限;
(六)出(out)讓金等費用(use)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争議的(of)方法。
第一(one)百三十九條 設立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的(of),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登記。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自登記時(hour)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人(people)發放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證書。
第一(one)百四十條 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人(people)應當合理利用(use)土地(land),不(No)得改變土地(land)用(use)途;需要(want)改變土地(land)用(use)途的(of),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一(one)百四十一(one)條 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人(people)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以(by)及合同約定支付出(out)讓金等費用(use)。
第一(one)百四十二條 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人(people)建造的(of)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of)所有權屬于(At)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人(people),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of)除外。
第一(one)百四十三條 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人(people)有權将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轉讓、互換、出(out)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of)除外。
第一(one)百四十四條 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轉讓、互換、出(out)資、贈與或者抵押的(of),當事人(people)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of)合同。使用(use)期限由當事人(people)約定,但不(No)得超過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的(of)剩餘期限。
第一(one)百四十五條 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轉讓、互換、出(out)資或者贈與的(of),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一(one)百四十六條 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轉讓、互換、出(out)資或者贈與的(of),附着于(At)該土地(land)上(superior)的(of)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one)并處分。
第一(one)百四十七條 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out)資或者贈與的(of),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use)範圍内的(of)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一(one)并處分。
第一(one)百四十八條 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want)提前收回該土地(land)的(of),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of)規定對該土地(land)上(superior)的(of)房屋及其他(he)不(No)動産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of)出(out)讓金。
第一(one)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期間屆滿的(of),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期間屆滿後的(of)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land)上(superior)的(of)房屋及其他(he)不(No)動産的(of)歸屬,有約定的(of),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的(of),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辦理。
第一(one)百五十條 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消滅的(of),出(out)讓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證書。
第一(one)百五十一(one)條 集體所有的(of)土地(land)作(do)爲(for)建設用(use)地(land)的(of),應當依照土地(land)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宅基地(land)使用(use)權
第一(one)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land)使用(use)權人(people)依法對集體所有的(of)土地(land)享有占有和(and)使用(use)的(of)權利,有權依法利用(use)該土地(land)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one)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land)使用(use)權的(of)取得、行使和(and)轉讓,适用(use)土地(land)管理法等法律和(and)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
第一(one)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land)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of),宅基地(land)使用(use)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land)的(of)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land)。
第一(one)百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of)宅基地(land)使用(use)權轉讓或者消滅的(of),應當及時(hour)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十四章 地(land)役權
第一(one)百五十六條 地(land)役權人(people)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use)他(he)人(people)的(of)不(No)動産,以(by)提高自己的(of)不(No)動産的(of)效益。
前款所稱他(he)人(people)的(of)不(No)動産爲(for)供役地(land),自己的(of)不(No)動産爲(for)需役地(land)。
第一(one)百五十七條 設立地(land)役權,當事人(people)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land)役權合同。
地(land)役權合同一(one)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one))當事人(people)的(of)姓名或者名稱和(and)住所;
(二)供役地(land)和(and)需役地(land)的(of)位置;
(三)利用(use)目的(of)和(and)方法;
(四)利用(use)期限;
(五)費用(use)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争議的(of)方法。
第一(one)百五十八條 地(land)役權自地(land)役權合同生(born)效時(hour)設立。當事人(people)要(want)求登記的(of),可以(by)向登記機構申請地(land)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No)得對抗善意第三人(people)。
第一(one)百五十九條 供役地(land)權利人(people)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land)役權人(people)利用(use)其土地(land),不(No)得妨害地(land)役權人(people)行使權利。
第一(one)百六十條 地(land)役權人(people)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of)利用(use)目的(of)和(and)方法利用(use)供役地(land),盡量減少對供役地(land)權利人(people)物權的(of)限制。
第一(one)百六十一(one)條 地(land)役權的(of)期限由當事人(people)約定,但不(No)得超過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等用(use)益物權的(of)剩餘期限。
第一(one)百六十二條 土地(land)所有權人(people)享有地(land)役權或者負擔地(land)役權的(of),設立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宅基地(land)使用(use)權時(hour),該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人(people)、宅基地(land)使用(use)權人(people)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of)地(land)役權。
第一(one)百六十三條 土地(land)上(superior)已設立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宅基地(land)使用(use)權等權利的(of),未經用(use)益物權人(people)同意,土地(land)所有權人(people)不(No)得設立地(land)役權。
第一(one)百六十四條 地(land)役權不(No)得單獨轉讓。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等轉讓的(of),地(land)役權一(one)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一(one)百六十五條 地(land)役權不(No)得單獨抵押。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等抵押的(of),在(exist)實現抵押權時(hour),地(land)役權一(one)并轉讓。
第一(one)百六十六條 需役地(land)以(by)及需役地(land)上(superior)的(of)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部分轉讓時(hour),轉讓部分涉及地(land)役權的(of),受讓人(people)同時(hour)享有地(land)役權。
第一(one)百六十七條 供役地(land)以(by)及供役地(land)上(superior)的(of)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部分轉讓時(hour),轉讓部分涉及地(land)役權的(of),地(land)役權對受讓人(people)具有約束力。
第一(one)百六十八條 地(land)役權人(people)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供役地(land)權利人(people)有權解除地(land)役權合同,地(land)役權消滅:
(一(one))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use)地(land)役權;
(二)有償利用(use)供役地(land),約定的(of)付款期間屆滿後在(exist)合理期限内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use)。
第一(one)百六十九條 已經登記的(of)地(land)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of),應當及時(hour)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四編 擔保物權
第十五章 一(one)般規定
第一(one)百七十條 擔保物權人(people)在(exist)債務人(people)不(No)履行到(arrive)期債務或者發生(born)當事人(people)約定的(of)實現擔保物權的(of)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财産優先受償的(of)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of)除外。
第一(one)百七十一(one)條 債權人(people)在(exist)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爲(for)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want)擔保的(of),可以(by)依照本法和(and)其他(he)法律的(of)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people)爲(for)債務人(people)向債權人(people)提供擔保的(of),可以(by)要(want)求債務人(people)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适用(use)本法和(and)其他(he)法律的(of)規定。
第一(one)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and)其他(he)法律的(of)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yes)主債權債務合同的(of)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of)除外。
擔保合同被确認無效後,債務人(people)、擔保人(people)、債權人(people)有過錯的(of),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of)民事責任。
第一(one)百七十三條 擔保物權的(of)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财産和(and)實現擔保物權的(of)費用(use)。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按照約定。
第一(one)百七十四條 擔保期間,擔保财産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people)可以(by)就獲得的(of)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of)履行期未屆滿的(of),也可以(by)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一(one)百七十五條 第三人(people)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people)允許債務人(people)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of),擔保人(people)不(No)再承擔相應的(of)擔保責任。
第一(one)百七十六條 被擔保的(of)債權既有物的(of)擔保又有人(people)的(of)擔保的(of),債務人(people)不(No)履行到(arrive)期債務或者發生(born)當事人(people)約定的(of)實現擔保物權的(of)情形,債權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債務人(people)自己提供物的(of)擔保的(of),債權人(people)應當先就該物的(of)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people)提供物的(of)擔保的(of),債權人(people)可以(by)就物的(of)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by)要(want)求保證人(people)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of)第三人(people)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people)追償。
第一(one)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擔保物權消滅:
(一(one))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people)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of)其他(he)情形。
第一(one)百七十八條 擔保法與本法的(of)規定不(No)一(one)緻的(of),适用(use)本法。
第十六章 抵押權
第一(one)節 一(one)般抵押權
第一(one)百七十九條 爲(for)擔保債務的(of)履行,債務人(people)或者第三人(people)不(No)轉移财産的(of)占有,将該财産抵押給債權人(people)的(of),債務人(people)不(No)履行到(arrive)期債務或者發生(born)當事人(people)約定的(of)實現抵押權的(of)情形,債權人(people)有權就該财産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of)債務人(people)或者第三人(people)爲(for)抵押人(people),債權人(people)爲(for)抵押權人(people),提供擔保的(of)财産爲(for)抵押财産。
第一(one)百八十條 債務人(people)或者第三人(people)有權處分的(of)下列财産可以(by)抵押:
(一(one))建築物和(and)其他(he)土地(land)附着物;
(二)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
(三)以(by)招标、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of)荒地(land)等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
(四)生(born)産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産品;
(五)正在(exist)建造的(of)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of)其他(he)财産。
抵押人(people)可以(by)将前款所列财産一(one)并抵押。
第一(one)百八十一(one)條 經當事人(people)書面協議,企業、個(indivual)體工商戶、農業生(born)産經營者可以(by)将現有的(of)以(by)及将有的(of)生(born)産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産品抵押,債務人(people)不(No)履行到(arrive)期債務或者發生(born)當事人(people)約定的(of)實現抵押權的(of)情形,債權人(people)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hour)的(of)動産優先受償。
第一(one)百八十二條 以(by)建築物抵押的(of),該建築物占用(use)範圍内的(of)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一(one)并抵押。以(by)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抵押的(of),該土地(land)上(superior)的(of)建築物一(one)并抵押。
抵押人(people)未依照前款規定一(one)并抵押的(of),未抵押的(of)财産視爲(for)一(one)并抵押。
第一(one)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of)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不(No)得單獨抵押。以(by)鄉鎮、村企業的(of)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of),其占用(use)範圍内的(of)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一(one)并抵押。
第一(one)百八十四條 下列财産不(No)得抵押:
(一(one))土地(land)所有權;
(二)耕地(land)、宅基地(land)、自留地(land)、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of)土地(land)使用(use)權,但法律規定可以(by)抵押的(of)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by)公益爲(for)目的(of)的(of)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of)教育設施、醫療衛生(born)設施和(and)其他(he)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use)權不(No)明或者有争議的(of)财産;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of)财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No)得抵押的(of)其他(he)财産。
第一(one)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people)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one)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one))被擔保債權的(of)種類和(and)數額;
(二)債務人(people)履行債務的(of)期限;
(三)抵押财産的(of)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exist)地(land)、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use)權歸屬;
(四)擔保的(of)範圍。
第一(one)百八十六條 抵押權人(people)在(exist)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No)得與抵押人(people)約定債務人(people)不(No)履行到(arrive)期債務時(hour)抵押财産歸債權人(people)所有。
第一(one)百八十七條 以(by)本法第一(one)百八十條第一(one)款第一(one)項至第三項規定的(of)财産或者第五項規定的(of)正在(exist)建造的(of)建築物抵押的(of),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hour)設立。
第一(one)百八十八條 以(by)本法第一(one)百八十條第一(one)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of)财産或者第五項規定的(of)正在(exist)建造的(of)船舶、航空器抵押的(of),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born)效時(hour)設立;未經登記,不(No)得對抗善意第三人(people)。
第一(one)百八十九條 企業、個(indivual)體工商戶、農業生(born)産經營者以(by)本法第一(one)百八十一(one)條規定的(of)動産抵押的(of),應當向抵押人(people)住所地(land)的(of)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born)效時(hour)設立;未經登記,不(No)得對抗善意第三人(people)。
依照本法第一(one)百八十一(one)條規定抵押的(of),不(No)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财産的(of)買受人(people)。
第一(one)百九十條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産已出(out)租的(of),原租賃關系不(No)受該抵押權的(of)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财産出(out)租的(of),該租賃關系不(No)得對抗已登記的(of)抵押權。
第一(one)百九十一(one)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people)經抵押權人(people)同意轉讓抵押财産的(of),應當将轉讓所得的(of)價款向抵押權人(people)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of)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of)部分歸抵押人(people)所有,不(No)足部分由債務人(people)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people)未經抵押權人(people)同意,不(No)得轉讓抵押财産,但受讓人(people)代爲(for)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of)除外。
第一(one)百九十二條 抵押權不(No)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do)爲(for)其他(he)債權的(of)擔保。債權轉讓的(of),擔保該債權的(of)抵押權一(one)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一(one)百九十三條 抵押人(people)的(of)行爲(for)足以(by)使抵押财産價值減少的(of),抵押權人(people)有權要(want)求抵押人(people)停止其行爲(for)。抵押财産價值減少的(of),抵押權人(people)有權要(want)求恢複抵押财産的(of)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of)價值相應的(of)擔保。抵押人(people)不(No)恢複抵押财産的(of)價值也不(No)提供擔保的(of),抵押權人(people)有權要(want)求債務人(people)提前清償債務。
第一(one)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人(people)可以(by)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of)順位。抵押權人(people)與抵押人(people)可以(by)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by)及被擔保的(of)債權數額等内容,但抵押權的(of)變更,未經其他(he)抵押權人(people)書面同意,不(No)得對其他(he)抵押權人(people)産生(born)不(No)利影響。
債務人(people)以(by)自己的(of)财産設定抵押,抵押權人(people)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of),其他(he)擔保人(people)在(exist)抵押權人(people)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of)範圍内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he)擔保人(people)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of)除外。
第一(one)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people)不(No)履行到(arrive)期債務或者發生(born)當事人(people)約定的(of)實現抵押權的(of)情形,抵押權人(people)可以(by)與抵押人(people)協議以(by)抵押财産折價或者以(by)拍賣、變賣該抵押财産所得的(of)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he)債權人(people)利益的(of),其他(he)債權人(people)可以(by)在(exist)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one)年内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people)與抵押人(people)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of),抵押權人(people)可以(by)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财産。
抵押财産折價或者變賣的(of),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一(one)百九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一(one)百八十一(one)條規定設定抵押的(of),抵押财産自下列情形之一(one)發生(born)時(hour)确定:
(一(one))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people)被宣告破産或者被撤銷;
(三)當事人(people)約定的(of)實現抵押權的(of)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of)其他(he)情形。
第一(one)百九十七條 債務人(people)不(No)履行到(arrive)期債務或者發生(born)當事人(people)約定的(of)實現抵押權的(of)情形,緻使抵押财産被人(people)民法院依法扣押的(of),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people)有權收取該抵押财産的(of)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people)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of)義務人(people)的(of)除外。
前款規定的(of)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of)費用(use)。
第一(one)百九十八條 抵押财産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of)部分歸抵押人(people)所有,不(No)足部分由債務人(people)清償。
第一(one)百九十九條 同一(one)财産向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債權人(people)抵押的(of),拍賣、變賣抵押财産所得的(of)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one))抵押權已登記的(of),按照登記的(of)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of),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of)先于(At)未登記的(of)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of),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第二百條 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抵押後,該土地(land)上(superior)新增的(of)建築物不(No)屬于(At)抵押财産。該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實現抵押權時(hour),應當将該土地(land)上(superior)新增的(of)建築物與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一(one)并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of)價款,抵押權人(people)無權優先受償。
第二百零一(one)條 依照本法第一(one)百八十條第一(one)款第三項規定的(of)土地(land)承包經營權抵押的(of),或者依照本法第一(one)百八十三條規定以(by)鄉鎮、村企業的(of)廠房等建築物占用(use)範圍内的(of)建設用(use)地(land)使用(use)權一(one)并抵押的(of),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No)得改變土地(land)所有權的(of)性質和(and)土地(land)用(use)途。
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人(people)應當在(exist)主債權訴訟時(hour)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of),人(people)民法院不(No)予保護。
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
第二百零三條 爲(for)擔保債務的(of)履行,債務人(people)或者第三人(people)對一(one)定期間内将要(want)連續發生(born)的(of)債權提供擔保财産的(of),債務人(people)不(No)履行到(arrive)期債務或者發生(born)當事人(people)約定的(of)實現抵押權的(of)情形,抵押權人(people)有權在(exist)最高債權額限度内就該擔保财産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exist)的(of)債權,經當事人(people)同意,可以(by)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of)債權範圍。
第二百零四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of)債權确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of),最高額抵押權不(No)得轉讓,但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二百零五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of)債權确定前,抵押權人(people)與抵押人(people)可以(by)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确定的(of)期間、債權範圍以(by)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of)内容不(No)得對其他(he)抵押權人(people)産生(born)不(No)利影響。
第二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抵押權人(people)的(of)債權确定:
(一(one))約定的(of)債權确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确定期間或者約定不(No)明确,抵押權人(people)或者抵押人(people)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确定債權;
(三)新的(of)債權不(No)可能發生(born);
(四)抵押财産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people)、抵押人(people)被宣告破産或者被撤銷;
(六)法律規定債權确定的(of)其他(he)情形。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額抵押權除适用(use)本節規定外,适用(use)本章第一(one)節一(one)般抵押權的(of)規定。
第十七章 質 權
第一(one)節 動産質權
第二百零八條 爲(for)擔保債務的(of)履行,債務人(people)或者第三人(people)将其動産出(out)質給債權人(people)占有的(of),債務人(people)不(No)履行到(arrive)期債務或者發生(born)當事人(people)約定的(of)實現質權的(of)情形,債權人(people)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of)債務人(people)或者第三人(people)爲(for)出(out)質人(people),債權人(people)爲(for)質權人(people),交付的(of)動産爲(for)質押财産。
第二百零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of)動産不(No)得出(out)質。
第二百一(one)十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people)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質權合同一(one)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one))被擔保債權的(of)種類和(and)數額;
(二)債務人(people)履行債務的(of)期限;
(三)質押财産的(of)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擔保的(of)範圍;
(五)質押财産交付的(of)時(hour)間。
第二百一(one)十一(one)條 質權人(people)在(exist)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No)得與出(out)質人(people)約定債務人(people)不(No)履行到(arrive)期債務時(hour)質押财産歸債權人(people)所有。
第二百一(one)十二條 質權自出(out)質人(people)交付質押财産時(hour)設立。
第二百一(one)十三條 質權人(people)有權收取質押财産的(of)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of)除外。
前款規定的(of)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of)費用(use)。
第二百一(one)十四條 質權人(people)在(exist)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out)質人(people)同意,擅自使用(use)、處分質押财産,給出(out)質人(people)造成損害的(of),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one)十五條 質權人(people)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财産的(of)義務;因保管不(No)善緻使質押财産毀損、滅失的(of),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people)的(of)行爲(for)可能使質押财産毀損、滅失的(of),出(out)質人(people)可以(by)要(want)求質權人(people)将質押财産提存,或者要(want)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财産。
第二百一(one)十六條 因不(No)能歸責于(At)質權人(people)的(of)事由可能使質押财産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by)危害質權人(people)權利的(of),質權人(people)有權要(want)求出(out)質人(people)提供相應的(of)擔保;出(out)質人(people)不(No)提供的(of),質權人(people)可以(by)拍賣、變賣質押财産,并與出(out)質人(people)通過協議将拍賣、變賣所得的(of)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二百一(one)十七條 質權人(people)在(exist)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out)質人(people)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财産毀損、滅失的(of),應當向出(out)質人(people)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one)十八條 質權人(people)可以(by)放棄質權。債務人(people)以(by)自己的(of)财産出(out)質,質權人(people)放棄該質權的(of),其他(he)擔保人(people)在(exist)質權人(people)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of)範圍内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he)擔保人(people)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of)除外。
第二百一(one)十九條 債務人(people)履行債務或者出(out)質人(people)提前清償所擔保的(of)債權的(of),質權人(people)應當返還質押财産。
債務人(people)不(No)履行到(arrive)期債務或者發生(born)當事人(people)約定的(of)實現質權的(of)情形,質權人(people)可以(by)與出(out)質人(people)協議以(by)質押财産折價,也可以(by)就拍賣、變賣質押财産所得的(of)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财産折價或者變賣的(of),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二百二十條 出(out)質人(people)可以(by)請求質權人(people)在(exist)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及時(hour)行使質權;質權人(people)不(No)行使的(of),出(out)質人(people)可以(by)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财産。
出(out)質人(people)請求質權人(people)及時(hour)行使質權,因質權人(people)怠于(At)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of),由質權人(people)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一(one)條 質押财産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of)部分歸出(out)質人(people)所有,不(No)足部分由債務人(people)清償。
第二百二十二條 出(out)質人(people)與質權人(people)可以(by)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
最高額質權除适用(use)本節有關規定外,參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的(of)規定。
第二節 權利質權
第二百二十三條 債務人(people)或者第三人(people)有權處分的(of)下列權利可以(by)出(out)質:
(一(one))彙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by)轉讓的(of)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by)轉讓的(of)注冊商标專用(use)權、專利權、著作(do)權等知識産權中的(of)财産權;
(六)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by)出(out)質的(of)其他(he)财産權利。
第二百二十四條 以(by)彙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out)質的(of),當事人(people)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people)時(hour)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of),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out)質登記時(hour)設立。
第二百二十五條 彙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of)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At)主債權到(arrive)期的(of),質權人(people)可以(by)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out)質人(people)協議将兌現的(of)價款或者提取的(of)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by)基金份額、股權出(out)質的(of),當事人(people)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by)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of)股權出(out)質的(of),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out)質登記時(hour)設立;以(by)其他(he)股權出(out)質的(of),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out)質登記時(hour)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out)質後,不(No)得轉讓,但經出(out)質人(people)與質權人(people)協商同意的(of)除外。出(out)質人(people)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of)價款,應當向質權人(people)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七條 以(by)注冊商标專用(use)權、專利權、著作(do)權等知識産權中的(of)财産權出(out)質的(of),當事人(people)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out)質登記時(hour)設立。
知識産權中的(of)财産權出(out)質後,出(out)質人(people)不(No)得轉讓或者許可他(he)人(people)使用(use),但經出(out)質人(people)與質權人(people)協商同意的(of)除外。出(out)質人(people)轉讓或者許可他(he)人(people)使用(use)出(out)質的(of)知識産權中的(of)财産權所得的(of)價款,應當向質權人(people)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by)應收賬款出(out)質的(of),當事人(people)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out)質登記時(hour)設立。
應收賬款出(out)質後,不(No)得轉讓,但經出(out)質人(people)與質權人(people)協商同意的(of)除外。出(out)質人(people)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of)價款,應當向質權人(people)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九條 權利質權除适用(use)本節規定外,适用(use)本章第一(one)節動産質權的(of)規定。
第十八章 留置權
第二百三十條 債務人(people)不(No)履行到(arrive)期債務,債權人(people)可以(by)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of)債務人(people)的(of)動産,并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of)債權人(people)爲(for)留置權人(people),占有的(of)動産爲(for)留置财産。
第二百三十一(one)條 債權人(people)留置的(of)動産,應當與債權屬于(At)同一(one)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of)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people)約定不(No)得留置的(of)動産,不(No)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條 留置财産爲(for)可分物的(of),留置财産的(of)價值應當相當于(At)債務的(of)金額。
第二百三十四條 留置權人(people)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财産的(of)義務;因保管不(No)善緻使留置财産毀損、滅失的(of),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三十五條 留置權人(people)有權收取留置财産的(of)孳息。
前款規定的(of)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of)費用(use)。
第二百三十六條 留置權人(people)與債務人(people)應當約定留置财産後的(of)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的(of),留置權人(people)應當給債務人(people)兩個(indivual)月以(by)上(superior)履行債務的(of)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No)易保管的(of)動産除外。債務人(people)逾期未履行的(of),留置權人(people)可以(by)與債務人(people)協議以(by)留置财産折價,也可以(by)就拍賣、變賣留置财産所得的(of)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财産折價或者變賣的(of),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二百三十七條 債務人(people)可以(by)請求留置權人(people)在(exist)債務履行期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people)不(No)行使的(of),債務人(people)可以(by)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财産。
第二百三十八條 留置财産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of)部分歸債務人(people)所有,不(No)足部分由債務人(people)清償。
第二百三十九條 同一(one)動産上(superior)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産又被留置的(of),留置權人(people)優先受償。
第二百四十條 留置權人(people)對留置财産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people)接受債務人(people)另行提供擔保的(of),留置權消滅。
第五編 占 有
第十九章 占 有
第二百四十一(one)條 基于(At)合同關系等産生(born)的(of)占有,有關不(No)動産或者動産的(of)使用(use)、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的(of),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百四十二條 占有人(people)因使用(use)占有的(of)不(No)動産或者動産,緻使該不(No)動産或者動産受到(arrive)損害的(of),惡意占有人(people)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四十三條 不(No)動産或者動産被占有人(people)占有的(of),權利人(people)可以(by)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people)因維護該不(No)動産或者動産支出(out)的(of)必要(want)費用(use)。
第二百四十四條 占有的(of)不(No)動産或者動産毀損、滅失,該不(No)動産或者動産的(of)權利人(people)請求賠償的(of),占有人(people)應當将因毀損、滅失取得的(of)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people);權利人(people)的(of)損害未得到(arrive)足夠彌補的(of),惡意占有人(people)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四十五條 占有的(of)不(No)動産或者動産被侵占的(of),占有人(people)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of)行爲(for),占有人(people)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of),占有人(people)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占有人(people)返還原物的(of)請求權,自侵占發生(born)之日起一(one)年内未行使的(of),該請求權消滅。
附 則
第二百四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不(No)動産統一(one)登記的(of)範圍、登記機構和(and)登記辦法作(do)出(out)規定前,地(land)方性法規可以(by)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作(do)出(out)規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 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新聞
2019.10/09
2018.04/02
2017.08/02
2010.03/08
2007.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