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合同法
發布時(hour)間: 1999-10-01 來(Come)源:中國(country)人(people)大(big)網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3月15日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總 則
第一(one)章 一(one)般規定
第二章 合同的(of)訂立
第三章 合同的(of)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of)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of)變更和(and)轉讓
第六章 合同的(of)權利義務終止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八章 其他(he)規定
分 則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十章 供用(use)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one)章 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 承攬合同
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運輸合同
第十八章 技術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倉儲合同
第二十一(one)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紀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間合同
附 則
總 則
第一(one)章 一(one)般規定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保護合同當事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yes)平等主體的(of)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其他(he)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of)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of)協議,适用(use)其他(he)法律的(of)規定。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people)的(of)法律地(land)位平等,一(one)方不(No)得将自己的(of)意志強加給另一(one)方。
第四條 當事人(people)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of)權利,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非法幹預。
第五條 當事人(people)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各方的(of)權利和(and)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people)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use)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people)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No)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of)合同,對當事人(people)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of)義務,不(No)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of)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合同的(of)訂立
第九條 當事人(people)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of)民事權利能力和(and)民事行爲(for)能力。
當事人(people)依法可以(by)委托代理人(people)訂立合同。
第十條 當事人(people)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and)其他(he)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use)書面形式的(of),應當采用(use)書面形式。當事人(people)約定采用(use)書面形式的(of),應當采用(use)書面形式。
第十一(one)條 書面形式是(yes)指合同書、信件和(and)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and)電子郵件)等可以(by)有形地(land)表現所載内容的(of)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的(of)内容由當事人(people)約定,一(one)般包括以(by)下條款:
(一(one))當事人(people)的(of)名稱或者姓名和(and)住所;
(二)标的(of);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land)點和(and)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争議的(of)方法。
當事人(people)可以(by)參照各類合同的(of)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people)訂立合同,采取要(want)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want)約是(yes)希望和(and)他(he)人(people)訂立合同的(of)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one))内容具體确定;
(二)表明經受要(want)約人(people)承諾,要(want)約人(people)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want)約邀請是(yes)希望他(he)人(people)向自己發出(out)要(want)約的(of)意思表示。寄送的(of)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爲(for)要(want)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of)内容符合要(want)約規定的(of),視爲(for)要(want)約。
第十六條 要(want)約到(arrive)達受要(want)約人(people)時(hour)生(born)效。
采用(use)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people)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of),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of)時(hour)間,視爲(for)到(arrive)達時(hour)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of),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people)的(of)任何系統的(of)首次時(hour)間,視爲(for)到(arrive)達時(hour)間。
第十七條 要(want)約可以(by)撤回。撤回要(want)約的(of)通知應當在(exist)要(want)約到(arrive)達受要(want)約人(people)之前或者與要(want)約同時(hour)到(arrive)達受要(want)約人(people)。
第十八條 要(want)約可以(by)撤銷。撤銷要(want)約的(of)通知應當在(exist)受要(want)約人(people)發出(out)承諾通知之前到(arrive)達受要(want)約人(people)。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要(want)約不(No)得撤銷:
(一(one))要(want)約人(people)确定了(Got it)承諾期限或者以(by)其他(he)形式明示要(want)約不(No)可撤銷;
(二)受要(want)約人(people)有理由認爲(for)要(want)約是(yes)不(No)可撤銷的(of),并已經爲(for)履行合同作(do)了(Got it)準備工作(do)。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要(want)約失效:
(一(one))拒絕要(want)約的(of)通知到(arrive)達要(want)約人(people);
(二)要(want)約人(people)依法撤銷要(want)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want)約人(people)未作(do)出(out)承諾;
(四)受要(want)約人(people)對要(want)約的(of)内容作(do)出(out)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one)條 承諾是(yes)受要(want)約人(people)同意要(want)約的(of)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 承諾應當以(by)通知的(of)方式作(do)出(out),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want)約表明可以(by)通過行爲(for)作(do)出(out)承諾的(of)除外。
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exist)要(want)約确定的(of)期限内到(arrive)達要(want)約人(people)。
要(want)約沒有确定承諾期限的(of),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arrive)達:
(一(one))要(want)約以(by)對話方式作(do)出(out)的(of),應當即時(hour)作(do)出(out)承諾,但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二)要(want)約以(by)非對話方式作(do)出(out)的(of),承諾應當在(exist)合理期限内到(arrive)達。
第二十四條 要(want)約以(by)信件或者電報作(do)出(out)的(of),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of)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of),自投寄該信件的(of)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want)約以(by)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do)出(out)的(of),承諾期限自要(want)約到(arrive)達受要(want)約人(people)時(hour)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born)效時(hour)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arrive)達要(want)約人(people)時(hour)生(born)效。承諾不(No)需要(want)通知的(of),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want)約的(of)要(want)求作(do)出(out)承諾的(of)行爲(for)時(hour)生(born)效。
采用(use)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of),承諾到(arrive)達的(of)時(hour)間适用(use)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of)規定。
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by)撤回。撤回承諾的(of)通知應當在(exist)承諾通知到(arrive)達要(want)約人(people)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hour)到(arrive)達要(want)約人(people)。
第二十八條 受要(want)約人(people)超過承諾期限發出(out)承諾的(of),除要(want)約人(people)及時(hour)通知受要(want)約人(people)該承諾有效的(of)以(by)外,爲(for)新要(want)約。
第二十九條 受要(want)約人(people)在(exist)承諾期限内發出(out)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hour)到(arrive)達要(want)約人(people),但因其他(he)原因承諾到(arrive)達要(want)約人(people)時(hour)超過承諾期限的(of),除要(want)約人(people)及時(hour)通知受要(want)約人(people)因承諾超過期限不(No)接受該承諾的(of)以(by)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 承諾的(of)内容應當與要(want)約的(of)内容一(one)緻。受要(want)約人(people)對要(want)約的(of)内容作(do)出(out)實質性變更的(of),爲(for)新要(want)約。有關合同标的(of)、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land)點和(and)方式、違約責任和(and)解決争議方法等的(of)變更,是(yes)對要(want)約内容的(of)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one)條 承諾對要(want)約的(of)内容作(do)出(out)非實質性變更的(of),除要(want)約人(people)及時(hour)表示反對或者要(want)約表明承諾不(No)得對要(want)約的(of)内容作(do)出(out)任何變更的(of)以(by)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of)内容以(by)承諾的(of)内容爲(for)準。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people)采用(use)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of),自雙方當事人(people)簽字或者蓋章時(hour)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people)采用(use)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of),可以(by)在(exist)合同成立之前要(want)求簽訂确認書。簽訂确認書時(hour)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 承諾生(born)效的(of)地(land)點爲(for)合同成立的(of)地(land)點。
采用(use)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of),收件人(people)的(of)主營業地(land)爲(for)合同成立的(of)地(land)點;沒有主營業地(land)的(of),其經常居住地(land)爲(for)合同成立的(of)地(land)點。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people)采用(use)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of),雙方當事人(people)簽字或者蓋章的(of)地(land)點爲(for)合同成立的(of)地(land)點。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people)約定采用(use)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people)未采用(use)書面形式但一(one)方已經履行主要(want)義務,對方接受的(of),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 采用(use)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exist)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people)一(one)方已經履行主要(want)義務,對方接受的(of),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 國(country)家根據需要(want)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country)家訂貨任務的(of),有關法人(people)、其他(he)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權利和(and)義務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 采用(use)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of),提供格式條款的(of)一(one)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people)之間的(of)權利和(and)義務,并采取合理的(of)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of)條款,按照對方的(of)要(want)求,對該條款予以(by)說明。
格式條款是(yes)當事人(people)爲(for)了(Got it)重複使用(use)而預先拟定,并在(exist)訂立合同時(hour)未與對方協商的(of)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and)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of),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one)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want)權利的(of),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one)條 對格式條款的(of)理解發生(born)争議的(of),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by)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by)上(superior)解釋的(of),應當作(do)出(out)不(No)利于(At)提供格式條款一(one)方的(of)解釋。格式條款和(and)非格式條款不(No)一(one)緻的(of),應當采用(use)非格式條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people)在(exist)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給對方造成損失的(of),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one))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of)重要(want)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he)違背誠實信用(use)原則的(of)行爲(for)。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people)在(exist)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of)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yes)否成立,不(No)得洩露或者不(No)正當地(land)使用(use)。洩露或者不(No)正當地(land)使用(use)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of),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章 合同的(of)效力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of)合同,自成立時(hour)生(born)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born)效的(of),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people)對合同的(of)效力可以(by)約定附條件。附生(born)效條件的(of)合同,自條件成就時(hour)生(born)效。附解除條件的(of)合同,自條件成就時(hour)失效。
當事人(people)爲(for)自己的(of)利益不(No)正當地(land)阻止條件成就的(of),視爲(for)條件已成就;不(No)正當地(land)促成條件成就的(of),視爲(for)條件不(No)成就。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people)對合同的(of)效力可以(by)約定附期限。附生(born)效期限的(of)合同,自期限屆至時(hour)生(born)效。附終止期限的(of)合同,自期限屆滿時(hour)失效。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訂立的(of)合同,經法定代理人(people)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of)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适應而訂立的(of)合同,不(No)必經法定代理人(people)追認。
相對人(people)可以(by)催告法定代理人(people)在(exist)一(one)個(indivual)月内予以(by)追認。法定代理人(people)未作(do)表示的(of),視爲(for)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people)有撤銷的(of)權利。撤銷應當以(by)通知的(of)方式作(do)出(out)。
第四十八條 行爲(for)人(people)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by)被代理人(people)名義訂立的(of)合同,未經被代理人(people)追認,對被代理人(people)不(No)發生(born)效力,由行爲(for)人(people)承擔責任。
相對人(people)可以(by)催告被代理人(people)在(exist)一(one)個(indivual)月内予以(by)追認。被代理人(people)未作(do)表示的(of),視爲(for)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people)有撤銷的(of)權利。撤銷應當以(by)通知的(of)方式作(do)出(out)。
第四十九條 行爲(for)人(people)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by)被代理人(people)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people)有理由相信行爲(for)人(people)有代理權的(of),該代理行爲(for)有效。
第五十條 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負責人(people)超越權限訂立的(of)合同,除相對人(people)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of)以(by)外,該代表行爲(for)有效。
第五十一(one)條 無處分權的(of)人(people)處分他(he)人(people)财産,經權利人(people)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of)人(people)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of),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合同無效:
(一(one))一(one)方以(by)欺詐、脅迫的(of)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country)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country)家、集體或者第三人(people)利益;
(三)以(by)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of);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of)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of)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one))造成對方人(people)身傷害的(of);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big)過失造成對方财産損失的(of)。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people)一(one)方有權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one))因重大(big)誤解訂立的(of);
(二)在(exist)訂立合同時(hour)顯失公平的(of)。
一(one)方以(by)欺詐、脅迫的(of)手段或者乘人(people)之危,使對方在(exist)違背真實意思的(of)情況下訂立的(of)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people)請求變更的(of),人(people)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No)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撤銷權消滅:
(一(one))具有撤銷權的(of)當事人(people)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one)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of)當事人(people)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确表示或者以(by)自己的(of)行爲(for)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of)合同或者被撤銷的(of)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No)影響其他(he)部分效力的(of),其他(he)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of),不(No)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exist)的(of)有關解決争議方法的(of)條款的(of)效力。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of)财産,應當予以(by)返還;不(No)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want)返還的(of),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of)一(one)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arrive)的(of)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of),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of)責任。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people)惡意串通,損害國(country)家、集體或者第三人(people)利益的(of),因此取得的(of)财産收歸國(country)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people)。
第四章 合同的(of)履行
第六十條 當事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of)義務。
當事人(people)應當遵循誠實信用(use)原則,根據合同的(of)性質、目的(of)和(and)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one)條 合同生(born)效後,當事人(people)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land)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的(of),可以(by)協議補充;不(No)能達成補充協議的(of),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people)就有關合同内容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适用(use)下列規定:
(一(one))質量要(want)求不(No)明确的(of),按照國(country)家标準、行業标準履行;沒有國(country)家标準、行業标準的(of),按照通常标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of)的(of)特定标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No)明确的(of),按照訂立合同時(hour)履行地(land)的(of)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of),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land)點不(No)明确,給付貨币的(of),在(exist)接受貨币一(one)方所在(exist)地(land)履行;交付不(No)動産的(of),在(exist)不(No)動産所在(exist)地(land)履行;其他(he)标的(of),在(exist)履行義務一(one)方所在(exist)地(land)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No)明确的(of),債務人(people)可以(by)随時(hour)履行,債權人(people)也可以(by)随時(hour)要(want)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want)的(of)準備時(hour)間。
(五)履行方式不(No)明确的(of),按照有利于(At)實現合同目的(of)的(of)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use)的(of)負擔不(No)明确的(of),由履行義務一(one)方負擔。
第六十三條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of),在(exist)合同約定的(of)交付期限内政府價格調整時(hour),按照交付時(hour)的(of)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标的(of)物的(of),遇價格上(superior)漲時(hour),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hour),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标的(of)物或者逾期付款的(of),遇價格上(superior)漲時(hour),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hour),按照原價格執行。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people)約定由債務人(people)向第三人(people)履行債務的(of),債務人(people)未向第三人(people)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No)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people)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people)約定由第三人(people)向債權人(people)履行債務的(of),第三人(people)不(No)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No)符合約定,債務人(people)應當向債權人(people)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people)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of),應當同時(hour)履行。一(one)方在(exist)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want)求。一(one)方在(exist)對方履行債務不(No)符合約定時(hour),有權拒絕其相應的(of)履行要(want)求。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people)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one)方未履行的(of),後履行一(one)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want)求。先履行一(one)方履行債務不(No)符合約定的(of),後履行一(one)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of)履行要(want)求。
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of)當事人(people),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可以(by)中止履行:
(一(one))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财産、抽逃資金,以(by)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of)其他(he)情形。
當事人(people)沒有确切證據中止履行的(of),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people)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of)規定中止履行的(of),應當及時(hour)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适當擔保時(hour),應當恢複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exist)合理期限内未恢複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當擔保的(of),中止履行的(of)一(one)方可以(by)解除合同。
第七十條 債權人(people)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people),緻使履行債務發生(born)困難的(of),債務人(people)可以(by)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of)物提存。
第七十一(one)條 債權人(people)可以(by)拒絕債務人(people)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No)損害債權人(people)利益的(of)除外。
債務人(people)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people)增加的(of)費用(use),由債務人(people)負擔。
第七十二條 債權人(people)可以(by)拒絕債務人(people)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No)損害債權人(people)利益的(of)除外。
債務人(people)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people)增加的(of)費用(use),由債務人(people)負擔。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people)怠于(At)行使其到(arrive)期債權,對債權人(people)造成損害的(of),債權人(people)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請求以(by)自己的(of)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people)的(of)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At)債務人(people)自身的(of)除外。
代位權的(of)行使範圍以(by)債權人(people)的(of)債權爲(for)限。債權人(people)行使代位權的(of)必要(want)費用(use),由債務人(people)負擔。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people)放棄其到(arrive)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财産,對債權人(people)造成損害的(of),債權人(people)可以(by)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撤銷債務人(people)的(of)行爲(for)。債務人(people)以(by)明顯不(No)合理的(of)低價轉讓财産,對債權人(people)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people)知道該情形的(of),債權人(people)也可以(by)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撤銷債務人(people)的(of)行爲(for)。
撤銷權的(of)行使範圍以(by)債權人(people)的(of)債權爲(for)限。債權人(people)行使撤銷權的(of)必要(want)費用(use),由債務人(people)負擔。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people)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one)年内行使。自債務人(people)的(of)行爲(for)發生(born)之日起五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of),該撤銷權消滅。
第七十六條 合同生(born)效後,當事人(people)不(No)得因姓名、名稱的(of)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people)、負責人(people)、承辦人(people)的(of)變動而不(No)履行合同義務。
第五章 合同的(of)變更和(and)轉讓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people)協商一(one)緻,可以(by)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of),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people)對合同變更的(of)内容約定不(No)明确的(of),推定爲(for)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people)可以(by)将合同的(of)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people),但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除外:
(一(one))根據合同性質不(No)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people)約定不(No)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No)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people)轉讓權利的(of),應當通知債務人(people)。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people)不(No)發生(born)效力。
債權人(people)轉讓權利的(of)通知不(No)得撤銷,但經受讓人(people)同意的(of)除外。
第八十一(one)條 債權人(people)轉讓權利的(of),受讓人(people)取得與債權有關的(of)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At)債權人(people)自身的(of)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people)接到(arrive)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people)對讓與人(people)的(of)抗辯,可以(by)向受讓人(people)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people)接到(arrive)債權轉讓通知時(hour),債務人(people)對讓與人(people)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people)的(of)債權先于(At)轉讓的(of)債權到(arrive)期或者同時(hour)到(arrive)期的(of),債務人(people)可以(by)向受讓人(people)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people)将合同的(of)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people)的(of),應當經債權人(people)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people)轉移義務的(of),新債務人(people)可以(by)主張原債務人(people)對債權人(people)的(of)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people)轉移義務的(of),新債務人(people)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of)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At)原債務人(people)自身的(of)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of),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經對方同意,可以(by)将自己在(exist)合同中的(of)權利和(and)義務一(one)并轉讓給第三人(people)。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and)義務一(one)并轉讓的(of),适用(use)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one)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of)規定。
第九十條 當事人(people)訂立合同後合并的(of),由合并後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people)訂立合同後分立的(of),除債權人(people)和(and)債務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以(by)外,由分立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對合同的(of)權利和(and)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六章 合同的(of)權利義務終止
第九十一(one)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合同的(of)權利義務終止:
(一(one))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people)依法将标的(of)物提存;
(五)債權人(people)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At)一(one)人(people);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people)約定終止的(of)其他(he)情形。
第九十二條 合同的(of)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people)應當遵循誠實信用(use)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people)協商一(one)緻,可以(by)解除合同。
當事人(people)可以(by)約定一(one)方解除合同的(of)條件。解除合同的(of)條件成就時(hour),解除權人(people)可以(by)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當事人(people)可以(by)解除合同:
(一(one))因不(No)可抗力緻使不(No)能實現合同目的(of);
(二)在(exist)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people)一(one)方明确表示或者以(by)自己的(of)行爲(for)表明不(No)履行主要(want)債務;
(三)當事人(people)一(one)方遲延履行主要(want)債務,經催告後在(exist)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people)一(one)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he)違約行爲(for)緻使不(No)能實現合同目的(of);
(五)法律規定的(of)其他(he)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people)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people)不(No)行使的(of),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people)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exist)合理期限内不(No)行使的(of),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of)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of),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arrive)達對方時(hour)解除。對方有異議的(of),可以(by)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确認解除合同的(of)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of),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of),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of),根據履行情況和(and)合同性質,當事人(people)可以(by)要(want)求恢複原狀、采取其他(he)補救措施,并有權要(want)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of)權利義務終止,不(No)影響合同中結算和(and)清理條款的(of)效力。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people)互負到(arrive)期債務,該債務的(of)标的(of)物種類、品質相同的(of),任何一(one)方可以(by)将自己的(of)債務與對方的(of)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No)得抵銷的(of)除外。
當事人(people)主張抵銷的(of),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arrive)達對方時(hour)生(born)效。抵銷不(No)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one)百條 當事人(people)互負債務,标的(of)物種類、品質不(No)相同的(of),經雙方協商一(one)緻,也可以(by)抵銷。
第一(one)百零一(one)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難以(by)履行債務的(of),債務人(people)可以(by)将标的(of)物提存:
(一(one))債權人(people)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people)下落不(No)明;
(三)債權人(people)死亡未确定繼承人(people)或者喪失民事行爲(for)能力未确定監護人(people);
(四)法律規定的(of)其他(he)情形。
标的(of)物不(No)适于(At)提存或者提存費用(use)過高的(of),債務人(people)依法可以(by)拍賣或者變賣标的(of)物,提存所得的(of)價款。
第一(one)百零二條 标的(of)物提存後,除債權人(people)下落不(No)明的(of)以(by)外,債務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通知債權人(people)或者債權人(people)的(of)繼承人(people)、監護人(people)。
第一(one)百零三條 标的(of)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of)風險由債權人(people)承擔。提存期間,标的(of)物的(of)孳息歸債權人(people)所有。提存費用(use)由債權人(people)負擔。
第一(one)百零四條 債權人(people)可以(by)随時(hour)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people)對債務人(people)負有到(arrive)期債務的(of),在(exist)債權人(people)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people)的(of)要(want)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people)領取提存物的(of)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No)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use)後歸國(country)家所有。
第一(one)百零五條 債權人(people)免除債務人(people)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of),合同的(of)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第一(one)百零六條 債權和(and)債務同歸于(At)一(one)人(people)的(of),合同的(of)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people)利益的(of)除外。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一(one)百零七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不(No)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No)符合約定的(of),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one)百零八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明确表示或者以(by)自己的(of)行爲(for)表明不(No)履行合同義務的(of),對方可以(by)在(exist)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want)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one)百零九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of),對方可以(by)要(want)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one)百一(one)十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不(No)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No)符合約定的(of),對方可以(by)要(want)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除外:
(一(one))法律上(superior)或者事實上(superior)不(No)能履行;
(二)債務的(of)标的(of)不(No)适于(At)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use)過高;
(三)債權人(people)在(exist)合理期限内未要(want)求履行。
第一(one)百一(one)十一(one)條 質量不(No)符合約定的(of),應當按照當事人(people)的(of)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受損害方根據标的(of)的(of)性質以(by)及損失的(of)大(big)小,可以(by)合理選擇要(want)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do)、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one)百一(one)十二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不(No)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No)符合約定的(of),在(exist)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he)損失的(of),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one)百一(one)十三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不(No)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No)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of),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At)因違約所造成的(of)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by)獲得的(of)利益,但不(No)得超過違反合同一(one)方訂立合同時(hour)預見到(arrive)或者應當預見到(arrive)的(of)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of)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for)的(of),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of)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one)百一(one)十四條 當事人(people)可以(by)約定一(one)方違約時(hour)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one)定數額的(of)違約金,也可以(by)約定因違約産生(born)的(of)損失賠償額的(of)計算方法。
約定的(of)違約金低于(At)造成的(of)損失的(of),當事人(people)可以(by)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by)增加;約定的(of)違約金過分高于(At)造成的(of)損失的(of),當事人(people)可以(by)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by)适當減少。
當事人(people)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of),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one)百一(one)十五條 當事人(people)可以(by)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擔保法》約定一(one)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do)爲(for)債權的(of)擔保。債務人(people)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do)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of)一(one)方不(No)履行約定的(of)債務的(of),無權要(want)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of)一(one)方不(No)履行約定的(of)債務的(of),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one)百一(one)十六條 當事人(people)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of),一(one)方違約時(hour),對方可以(by)選擇适用(use)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one)百一(one)十七條 因不(No)可抗力不(No)能履行合同的(of),根據不(No)可抗力的(of)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of)除外。當事人(people)遲延履行後發生(born)不(No)可抗力的(of),不(No)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No)可抗力,是(yes)指不(No)能預見、不(No)能避免并不(No)能克服的(of)客觀情況。
第一(one)百一(one)十八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因不(No)可抗力不(No)能履行合同的(of),應當及時(hour)通知對方,以(by)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of)損失,并應當在(exist)合理期限内提供證明。
第一(one)百一(one)十九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違約後,對方應當采取适當措施防止損失的(of)擴大(big);沒有采取适當措施緻使損失擴大(big)的(of),不(No)得就擴大(big)的(of)損失要(want)求賠償。
當事人(people)因防止損失擴大(big)而支出(out)的(of)合理費用(use),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one)百二十條 當事人(people)雙方都違反合同的(of),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of)責任。
第一(one)百二十一(one)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因第三人(people)的(of)原因造成違約的(of),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people)一(one)方和(and)第三人(people)之間的(of)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一(one)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people)一(one)方的(of)違約行爲(for),侵害對方人(people)身、财産權益的(of),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want)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he)法律要(want)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章 其他(he)規定
第一(one)百二十三條 其他(he)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一(one)百二十四條 本法分則或者其他(he)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of)合同,适用(use)本法總則的(of)規定,并可以(by)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he)法律最相類似的(of)規定。
第一(one)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people)對合同條款的(of)理解有争議的(of),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use)的(of)詞句、合同的(of)有關條款、合同的(of)目的(of)、交易習慣以(by)及誠實信用(use)原則,确定該條款的(of)真實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use)兩種以(by)上(superior)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of),對各文本使用(use)的(of)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use)的(of)詞句不(No)一(one)緻的(of),應當根據合同的(of)目的(of)予以(by)解釋。
第一(one)百二十六條 涉外合同的(of)當事人(people)可以(by)選擇處理合同争議所适用(use)的(of)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of)除外。涉外合同的(of)當事人(people)沒有選擇的(of),适用(use)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of)國(country)家的(of)法律。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履行的(of)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do)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do)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适用(use)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法律。
第一(one)百二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and)其他(he)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exist)各自的(of)職權範圍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對利用(use)合同危害國(country)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of)違法行爲(for),負責監督處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one)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people)可以(by)通過和(and)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争議。
當事人(people)不(No)願和(and)解、調解或者和(and)解、調解不(No)成的(of),可以(by)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of)當事人(people)可以(by)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country)仲裁機構或者其他(he)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people)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of),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當事人(people)應當履行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No)履行的(of),對方可以(by)請求人(people)民法院執行。
第一(one)百二十九條 因國(country)際貨物買賣合同和(and)技術進出(out)口合同争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of)期限爲(for)四年,自當事人(people)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arrive)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he)合同争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of)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of)規定。
分 則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一(one)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yes)出(out)賣人(people)轉移标的(of)物的(of)所有權于(At)買受人(people),買受人(people)支付價款的(of)合同。
第一(one)百三十一(one)條 買賣合同的(of)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of)規定以(by)外,還可以(by)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标準和(and)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use)的(of)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一(one)百三十二條 出(out)賣的(of)标的(of)物,應當屬于(At)出(out)賣人(people)所有或者出(out)賣人(people)有權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of)标的(of)物,依照其規定。
第一(one)百三十三條 标的(of)物的(of)所有權自标的(of)物交付時(hour)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一(one)百三十四條 當事人(people)可以(by)在(exist)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people)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he)義務的(of),标的(of)物的(of)所有權屬于(At)出(out)賣人(people)。
第一(one)百三十五條 出(out)賣人(people)應當履行向買受人(people)交付标的(of)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of)物的(of)單證,并轉移标的(of)物所有權的(of)義務。
第一(one)百三十六條 出(out)賣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people)交付提取标的(of)物單證以(by)外的(of)有關單證和(and)資料。
第一(one)百三十七條 出(out)賣具有知識産權的(of)計算機軟件等标的(of)物的(of),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以(by)外,該标的(of)物的(of)知識産權不(No)屬于(At)買受人(people)。
第一(one)百三十八條 出(out)賣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的(of)期限交付标的(of)物。約定交付期間的(of),出(out)賣人(people)可以(by)在(exist)該交付期間内的(of)任何時(hour)間交付。
第一(one)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people)沒有約定标的(of)物的(of)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No)明确的(of),适用(use)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of)規定。
第一(one)百四十條 标的(of)物在(exist)訂立合同之前已爲(for)買受人(people)占有的(of),合同生(born)效的(of)時(hour)間爲(for)交付時(hour)間。
第一(one)百四十一(one)條 出(out)賣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的(of)地(land)點交付标的(of)物。
當事人(people)沒有約定交付地(land)點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适用(use)下列規定:
(一(one))标的(of)物需要(want)運輸的(of),出(out)賣人(people)應當将标的(of)物交付給第一(one)承運人(people)以(by)運交給買受人(people);
(二)标的(of)物不(No)需要(want)運輸,出(out)賣人(people)和(and)買受人(people)訂立合同時(hour)知道标的(of)物在(exist)某一(one)地(land)點的(of),出(out)賣人(people)應當在(exist)該地(land)點交付标的(of)物;不(No)知道标的(of)物在(exist)某一(one)地(land)點的(of),應當在(exist)出(out)賣人(people)訂立合同時(hour)的(of)營業地(land)交付标的(of)物。
第一(one)百四十二條 标的(of)物毀損、滅失的(of)風險,在(exist)标的(of)物交付之前由出(out)賣人(people)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people)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一(one)百四十三條 因買受人(people)的(of)原因緻使标的(of)物不(No)能按照約定的(of)期限交付的(of),買受人(people)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标的(of)物毀損、滅失的(of)風險。
第一(one)百四十四條 出(out)賣人(people)出(out)賣交由承運人(people)運輸的(of)在(exist)途标的(of)物,除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以(by)外,毀損、滅失的(of)風險自合同成立時(hour)起由買受人(people)承擔。
第一(one)百四十五條 當事人(people)沒有約定交付地(land)點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一(one)百四十一(one)條第二款第一(one)項的(of)規定标的(of)物需要(want)運輸的(of),出(out)賣人(people)将标的(of)物交付給第一(one)承運人(people)後,标的(of)物毀損、滅失的(of)風險由買受人(people)承擔。
第一(one)百四十六條 出(out)賣人(people)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one)百四十一(one)條第二款第二項的(of)規定将标的(of)物置于(At)交付地(land)點,買受人(people)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of),标的(of)物毀損、滅失的(of)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people)承擔。
第一(one)百四十七條 出(out)賣人(people)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标的(of)物的(of)單證和(and)資料的(of),不(No)影響标的(of)物毀損、滅失風險的(of)轉移。
第一(one)百四十八條 因标的(of)物質量不(No)符合質量要(want)求,緻使不(No)能實現合同目的(of)的(of),買受人(people)可以(by)拒絕接受标的(of)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people)拒絕接受标的(of)物或者解除合同的(of),标的(of)物毀損、滅失的(of)風險由出(out)賣人(people)承擔。
第一(one)百四十九條 标的(of)物毀損、滅失的(of)風險由買受人(people)承擔的(of),不(No)影響因出(out)賣人(people)履行債務不(No)符合約定,買受人(people)要(want)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of)權利。
第一(one)百五十條 出(out)賣人(people)就交付的(of)标的(of)物,負有保證第三人(people)不(No)得向買受人(people)主張任何權利的(of)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of)除外。
第一(one)百五十一(one)條 買受人(people)訂立合同時(hour)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people)對買賣的(of)标的(of)物享有權利的(of),出(out)賣人(people)不(No)承擔本法第一(one)百五十條規定的(of)義務。
第一(one)百五十二條 買受人(people)有确切證據證明第三人(people)可能就标的(of)物主張權利的(of),可以(by)中止支付相應的(of)價款,但出(out)賣人(people)提供适當擔保的(of)除外。
第一(one)百五十三條 出(out)賣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的(of)質量要(want)求交付标的(of)物。出(out)賣人(people)提供有關标的(of)物質量說明的(of),交付的(of)标的(of)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of)質量要(want)求。
第一(one)百五十四條 當事人(people)對标的(of)物的(of)質量要(want)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适用(use)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one)項的(of)規定。
第一(one)百五十五條 出(out)賣人(people)交付的(of)标的(of)物不(No)符合質量要(want)求的(of),買受人(people)可以(by)依照本法第一(one)百一(one)十一(one)條的(of)規定要(want)求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one)百五十六條 出(out)賣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的(of)包裝方式交付标的(of)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應當按照通用(use)的(of)方式包裝,沒有通用(use)方式的(of),應當采取足以(by)保護标的(of)物的(of)包裝方式。
第一(one)百五十七條 買受人(people)收到(arrive)标的(of)物時(hour)應當在(exist)約定的(of)檢驗期間内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of),應當及時(hour)檢驗。
第一(one)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people)約定檢驗期間的(of),買受人(people)應當在(exist)檢驗期間内将标的(of)物的(of)數量或者質量不(No)符合約定的(of)情形通知出(out)賣人(people)。買受人(people)怠于(At)通知的(of),視爲(for)标的(of)物的(of)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people)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of),買受人(people)應當在(exist)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标的(of)物的(of)數量或者質量不(No)符合約定的(of)合理期間内通知出(out)賣人(people)。買受人(people)在(exist)合理期間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of)物收到(arrive)之日起兩年内未通知出(out)賣人(people)的(of),視爲(for)标的(of)物的(of)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标的(of)物有質量保證期的(of),适用(use)質量保證期,不(No)适用(use)該兩年的(of)規定。
出(out)賣人(people)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of)标的(of)物不(No)符合約定的(of),買受人(people)不(No)受前兩款規定的(of)通知時(hour)間的(of)限制。
第一(one)百五十九條 買受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的(of)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的(of),适用(use)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of)規定。
第一(one)百六十條 買受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的(of)地(land)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land)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買受人(people)應當在(exist)出(out)賣人(people)的(of)營業地(land)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by)交付标的(of)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of)物單證爲(for)條件的(of),在(exist)交付标的(of)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of)物單證的(of)所在(exist)地(land)支付。
第一(one)百六十一(one)條 買受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的(of)時(hour)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hour)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買受人(people)應當在(exist)收到(arrive)标的(of)物或者提取标的(of)物單證的(of)同時(hour)支付。
第一(one)百六十二條 出(out)賣人(people)多交标的(of)物的(of),買受人(people)可以(by)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of)部分。買受人(people)接收多交部分的(of),按照合同的(of)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people)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of),應當及時(hour)通知出(out)賣人(people)。
第一(one)百六十三條 标的(of)物在(exist)交付之前産生(born)的(of)孳息,歸出(out)賣人(people)所有,交付之後産生(born)的(of)孳息,歸買受人(people)所有。
第一(one)百六十四條 因标的(of)物的(of)主物不(No)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of),解除合同的(of)效力及于(At)從物。因标的(of)物的(of)從物不(No)符合約定被解除的(of),解除的(of)效力不(No)及于(At)主物。
第一(one)百六十五條 标的(of)物爲(for)數物,其中一(one)物不(No)符合約定的(of),買受人(people)可以(by)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he)物分離使标的(of)物的(of)價值顯受損害的(of),當事人(people)可以(by)就數物解除合同。
第一(one)百六十六條 出(out)賣人(people)分批交付标的(of)物的(of),出(out)賣人(people)對其中一(one)批标的(of)物不(No)交付或者交付不(No)符合約定,緻使該批标的(of)物不(No)能實現合同目的(of)的(of),買受人(people)可以(by)就該批标的(of)物解除。
出(out)賣人(people)不(No)交付其中一(one)批标的(of)物或者交付不(No)符合約定,緻使今後其他(he)各批标的(of)物的(of)交付不(No)能實現合同目的(of)的(of),買受人(people)可以(by)就該批以(by)及今後其他(he)各批标的(of)物解除。
買受人(people)如果就其中一(one)批标的(of)物解除,該批标的(of)物與其他(he)各批标的(of)物相互依存的(of),可以(by)就已經交付和(and)未交付的(of)各批标的(of)物解除。
第一(one)百六十七條 分期付款的(of)買受人(people)未支付到(arrive)期價款的(of)金額達到(arrive)全部價款的(of)五分之一(one)的(of),出(out)賣人(people)可以(by)要(want)求買受人(people)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out)賣人(people)解除合同的(of),可以(by)向買受人(people)要(want)求支付該标的(of)物的(of)使用(use)費。
第一(one)百六十八條 憑樣品買賣的(of)當事人(people)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by)對樣品質量予以(by)說明。出(out)賣人(people)交付的(of)标的(of)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of)質量相同。
第一(one)百六十九條 憑樣品買賣的(of)買受人(people)不(No)知道樣品有隐蔽瑕疵的(of),即使交付的(of)标的(of)物與樣品相同,出(out)賣人(people)交付的(of)标的(of)物的(of)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of)通常标準。
第一(one)百七十條 試用(use)買賣的(of)當事人(people)可以(by)約定标的(of)物的(of)試用(use)期間。對試用(use)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由出(out)賣人(people)确定。
第一(one)百七十一(one)條 試用(use)買賣的(of)買受人(people)在(exist)試用(use)期内可以(by)購買标的(of)物,也可以(by)拒絕購買。試用(use)期間屆滿,買受人(people)對是(yes)否購買标的(of)物未作(do)表示的(of),視爲(for)購買。
第一(one)百七十二條 招标投标買賣的(of)當事人(people)的(of)權利和(and)義務以(by)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
第一(one)百七十三條 拍賣的(of)當事人(people)的(of)權利和(and)義務以(by)及拍賣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
第一(one)百七十四條 法律對其他(he)有償合同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of),參照買賣合同的(of)有關規定。
第一(one)百七十五條 當事人(people)約定易貨交易,轉移标的(of)物的(of)所有權的(of),參照買賣合同的(of)有關規定。
第十章 供用(use)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一(one)百七十六條 供用(use)電合同是(yes)供電人(people)向用(use)電人(people)供電,用(use)電人(people)支付電費的(of)合同。
第一(one)百七十七條 供用(use)電合同的(of)内容包括供電的(of)方式、質量、時(hour)間,用(use)電容量、地(land)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of)結算方式,供用(use)電設施的(of)維護責任等條款。
第一(one)百七十八條 供用(use)電合同的(of)履行地(land)點,按照當事人(people)約定;當事人(people)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的(of),供電設施的(of)産權分界處爲(for)履行地(land)點。
第一(one)百七十九條 供電人(people)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規定的(of)供電質量标準和(and)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people)未按照國(country)家規定的(of)供電質量标準和(and)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use)電人(people)損失的(of),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one)百八十條 供電人(people)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hour)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use)電人(people)違法用(use)電等原因,需要(want)中斷供電時(hour),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use)電人(people)。未事先通知用(use)電人(people)中斷供電,造成用(use)電人(people)損失的(of),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one)百八十一(one)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people)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及時(hour)搶修。未及時(hour)搶修,造成用(use)電人(people)損失的(of),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one)百八十二條 用(use)電人(people)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和(and)當事人(people)的(of)約定及時(hour)交付電費。用(use)電人(people)逾期不(No)交付電費的(of),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use)電人(people)在(exist)合理期限内仍不(No)交付電費和(and)違約金的(of),供電人(people)可以(by)按照國(country)家規定的(of)程序中止供電。
第一(one)百八十三條 用(use)電人(people)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和(and)當事人(people)的(of)約定安全用(use)電。用(use)電人(people)未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和(and)當事人(people)的(of)約定安全用(use)電,造成供電人(people)損失的(of),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one)百八十四條 供用(use)水、供用(use)氣、供用(use)熱力合同,參照供用(use)電合同的(of)有關規定。
第十一(one)章 贈與合同
第一(one)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yes)贈與人(people)将自己的(of)财産無償給予受贈人(people),受贈人(people)表示接受贈與的(of)合同。
第一(one)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people)在(exist)贈與财産的(of)權利轉移之前可以(by)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of)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of)贈與合同,不(No)适用(use)前款規定。
第一(one)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of)财産依法需要(want)辦理登記等手續的(of),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one)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of)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of)贈與合同,贈與人(people)不(No)交付贈與的(of)财産的(of),受贈人(people)可以(by)要(want)求交付。
第一(one)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people)故意或者重大(big)過失緻使贈與的(of)财産毀損、滅失的(of),贈與人(people)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one)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by)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of),受贈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one)百九十一(one)條 贈與的(of)财産有瑕疵的(of),贈與人(people)不(No)承擔責任。附義務的(of)贈與,贈與的(of)财産有瑕疵的(of),贈與人(people)在(exist)附義務的(of)限度内承擔與出(out)賣人(people)相同的(of)責任。
贈與人(people)故意不(No)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people)損失的(of),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one)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people)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贈與人(people)可以(by)撤銷贈與:
(一(one))嚴重侵害贈與人(people)或者贈與人(people)的(of)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people)有扶養義務而不(No)履行;
(三)不(No)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of)義務。
贈與人(people)的(of)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one)年内行使。
第一(one)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people)的(of)違法行爲(for)緻使贈與人(people)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for)能力的(of),贈與人(people)的(of)繼承人(people)或者法定代理人(people)可以(by)撤銷贈與。
贈與人(people)的(of)繼承人(people)或者法定代理人(people)的(of)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indivual)月内行使。
第一(one)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people)撤銷贈與的(of),可以(by)向受贈人(people)要(want)求返還贈與的(of)财産。
第一(one)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people)的(of)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born)産經營或者家庭生(born)活的(of),可以(by)不(No)再履行贈與義務。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one)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yes)借款人(people)向貸款人(people)借款,到(arrive)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of)合同。
第一(one)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采用(use)書面形式,但自然人(people)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of)除外。
借款合同的(of)内容包括借款種類、币種、用(use)途、數額、利率、期限和(and)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一(one)百九十八條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people)可以(by)要(want)求借款人(people)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擔保法》的(of)規定。
第一(one)百九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people)應當按照貸款人(people)的(of)要(want)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of)業務活動和(and)财務狀況的(of)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 借款的(of)利息不(No)得預先在(exist)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exist)本金中扣除的(of),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one)條 貸款人(people)未按照約定的(of)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people)損失的(of),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people)未按照約定的(of)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of),應當按照約定的(of)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條 貸款人(people)按照約定可以(by)檢查、監督借款的(of)使用(use)情況。借款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people)定期提供有關财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百零三條 借款人(people)未按照約定的(of)借款用(use)途使用(use)借款的(of),貸款人(people)可以(by)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條 辦理貸款業務的(of)金融機構貸款的(of)利率,應當按照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規定的(of)貸款利率的(of)上(superior)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的(of)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of)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借款期間不(No)滿一(one)年的(of),應當在(exist)返還借款時(hour)一(one)并支付;借款期間一(one)年以(by)上(superior)的(of),應當在(exist)每屆滿一(one)年時(hour)支付,剩餘期間不(No)滿一(one)年的(of),應當在(exist)返還借款時(hour)一(one)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的(of)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借款人(people)可以(by)随時(hour)返還;貸款人(people)可以(by)催告借款人(people)在(exist)合理期限内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people)未按照約定的(of)期限返還借款的(of),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 借款人(people)提前償還借款的(of),除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以(by)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of)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條 借款人(people)可以(by)在(exist)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people)申請展期。貸款人(people)同意的(of),可以(by)展期。
第二百一(one)十條 自然人(people)之間的(of)借款合同,自貸款人(people)提供借款時(hour)生(born)效。
第二百一(one)十一(one)條 自然人(people)之間的(of)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的(of),視爲(for)不(No)支付利息。
自然人(people)之間的(of)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of),借款的(of)利率不(No)得違反國(country)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of)規定。
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第二百一(one)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yes)出(out)租人(people)将租賃物交付承租人(people)使用(use)、收益,承租人(people)支付租金的(of)合同。
第二百一(one)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of)内容包括租賃物的(of)名稱、數量、用(use)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and)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one)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No)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of),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people)可以(by)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of)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No)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one)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indivual)月以(by)上(superior)的(of),應當采用(use)書面形式。當事人(people)未采用(use)書面形式的(of),視爲(for)不(No)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one)十六條 出(out)租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将租賃物交付承租人(people),并在(exist)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of)用(use)途。
第二百一(one)十七條 承租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的(of)方法使用(use)租賃物。對租賃物的(of)使用(use)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應當按照租賃物的(of)性質使用(use)。
第二百一(one)十八條 承租人(people)按照約定的(of)方法或者租賃物的(of)性質使用(use)租賃物,緻使租賃物受到(arrive)損耗的(of),不(No)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one)十九條 承租人(people)未按照約定的(of)方法或者租賃物的(of)性質使用(use)租賃物,緻使租賃物受到(arrive)損失的(of),出(out)租人(people)可以(by)解除合同并要(want)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出(out)租人(people)應當履行租賃物的(of)維修義務,但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one)條 承租人(people)在(exist)租賃物需要(want)維修時(hour)可以(by)要(want)求出(out)租人(people)在(exist)合理期限内維修。出(out)租人(people)未履行維修義務的(of),承租人(people)可以(by)自行維修,維修費用(use)由出(out)租人(people)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people)使用(use)的(of),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people)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No)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of),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承租人(people)經出(out)租人(people)同意,可以(by)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he)物。
承租人(people)未經出(out)租人(people)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he)物的(of),出(out)租人(people)可以(by)要(want)求承租人(people)恢複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people)經出(out)租人(people)同意,可以(by)将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people)。承租人(people)轉租的(of),承租人(people)與出(out)租人(people)之間的(of)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people)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of),承租人(people)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people)未經出(out)租人(people)同意轉租的(of),出(out)租人(people)可以(by)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 在(exist)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use)租賃物獲得的(of)收益,歸承租人(people)所有,但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 承租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的(of)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租賃期間不(No)滿一(one)年的(of),應當在(exist)租賃期間屆滿時(hour)支付;租賃期間一(one)年以(by)上(superior)的(of),應當在(exist)每屆滿一(one)年時(hour)支付,剩餘期間不(No)滿一(one)年的(of),應當在(exist)租賃期間屆滿時(hour)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people)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of),出(out)租人(people)可以(by)要(want)求承租人(people)在(exist)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people)逾期不(No)支付的(of),出(out)租人(people)可以(by)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 因第三人(people)主張權利,緻使承租人(people)不(No)能對租賃物使用(use)、收益的(of),承租人(people)可以(by)要(want)求減少租金或者不(No)支付租金。
第三人(people)主張權利的(of),承租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通知出(out)租人(people)。
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exist)租賃期間發生(born)所有權變動的(of),不(No)影響租賃合同的(of)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出(out)租人(people)出(out)賣租賃房屋的(of),應當在(exist)出(out)賣之前的(of)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people),承租人(people)享有以(by)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of)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one)條 因不(No)可歸責于(At)承租人(people)的(of)事由,緻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of),承租人(people)可以(by)要(want)求減少租金或者不(No)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緻使不(No)能實現合同目的(of)的(of),承租人(people)可以(by)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people)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視爲(for)不(No)定期租賃。當事人(people)可以(by)随時(hour)解除合同,但出(out)租人(people)解除合同應當在(exist)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people)。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people)的(of)安全或者健康的(of),即使承租人(people)訂立合同時(hour)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No)合格,承租人(people)仍然可以(by)随時(hour)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people)在(exist)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of),與其生(born)前共同居住的(of)人(people)可以(by)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people)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of)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of)性質使用(use)後的(of)狀态。
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people)繼續使用(use)租賃物,出(out)租人(people)沒有提出(out)異議的(of),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爲(for)不(No)定期。
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yes)出(out)租人(people)根據承租人(people)對出(out)賣人(people)、租賃物的(of)選擇,向出(out)賣人(people)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people)使用(use),承租人(people)支付租金的(of)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of)内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and)方式、币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of)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use)書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條 出(out)租人(people)根據承租人(people)對出(out)賣人(people)、租賃物的(of)選擇訂立的(of)買賣合同,出(out)賣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people)交付标的(of)物,承租人(people)享有與受領标的(of)物有關的(of)買受人(people)的(of)權利。
第二百四十條 出(out)租人(people)、出(out)賣人(people)、承租人(people)可以(by)約定,出(out)賣人(people)不(No)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of),由承租人(people)行使索賠的(of)權利。承租人(people)行使索賠權利的(of),出(out)租人(people)應當協助。
第二百四十一(one)條 出(out)租人(people)根據承租人(people)對出(out)賣人(people)、租賃物的(of)選擇訂立的(of)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people)同意,出(out)租人(people)不(No)得變更與承租人(people)有關的(of)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條 出(out)租人(people)享有租賃物的(of)所有權。承租人(people)破産的(of),租賃物不(No)屬于(At)破産财産。
第二百四十三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of)租金,除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以(by)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of)大(big)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by)及出(out)租人(people)的(of)合理利潤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 租賃物不(No)符合約定或者不(No)符合使用(use)目的(of)的(of),出(out)租人(people)不(No)承擔責任,但承租人(people)依賴出(out)租人(people)的(of)技能确定租賃物或者出(out)租人(people)幹預選擇租賃物的(of)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條 出(out)租人(people)應當保證承租人(people)對租賃物的(of)占有和(and)使用(use)。
第二百四十六條 承租人(people)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people)的(of)人(people)身傷害或者财産損害的(of),出(out)租人(people)不(No)承擔責任。
第二百四十七條 承租人(people)應當妥善保管、使用(use)租賃物。
承租人(people)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of)維修義務。
第二百四十八條 承租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people)經催告後在(exist)合理期限内仍不(No)支付租金的(of),出(out)租人(people)可以(by)要(want)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by)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四十九條 當事人(people)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people)所有,承租人(people)已經支付大(big)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out)租人(people)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of),收回的(of)租賃物的(of)價值超過承租人(people)欠付的(of)租金以(by)及其他(he)費用(use)的(of),承租人(people)可以(by)要(want)求部分返還。
第二百五十條 出(out)租人(people)和(and)承租人(people)可以(by)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of)歸屬。對租賃物的(of)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租賃物的(of)所有權歸出(out)租人(people)。
第十五章 承攬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one)條 承攬合同是(yes)承攬人(people)按照定作(do)人(people)的(of)要(want)求完成工作(do),交付工作(do)成果,定作(do)人(people)給付報酬的(of)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do)、修理、複制、測試、檢驗等工作(do)。
第二百五十二條 承攬合同的(of)内容包括承攬的(of)标的(of)、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of)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标準和(and)方法等條款。
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人(people)應當以(by)自己的(of)設備、技術和(and)勞力,完成主要(want)工作(do),但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承攬人(people)将其承攬的(of)主要(want)工作(do)交由第三人(people)完成的(of),應當就該第三人(people)完成的(of)工作(do)成果向定作(do)人(people)負責;未經定作(do)人(people)同意的(of),定作(do)人(people)也可以(by)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 承攬人(people)可以(by)将其承攬的(of)輔助工作(do)交由第三人(people)完成。承攬人(people)将其承攬的(of)輔助工作(do)交由第三人(people)完成的(of),應當就該第三人(people)完成的(of)工作(do)成果向定作(do)人(people)負責。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承攬人(people)提供材料的(of),承攬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選用(use)材料,并接受定作(do)人(people)檢驗。
第二百五十六條 定作(do)人(people)提供材料的(of),定作(do)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people)對定作(do)人(people)提供的(of)材料,應當及時(hour)檢驗,發現不(No)符合約定時(hour),應當及時(hour)通知定作(do)人(people)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he)補救措施。
承攬人(people)不(No)得擅自更換定作(do)人(people)提供的(of)材料,不(No)得更換不(No)需要(want)修理的(of)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條 承攬人(people)發現定作(do)人(people)提供的(of)圖紙或者技術要(want)求不(No)合理的(of),應當及時(hour)通知定作(do)人(people)。因定作(do)人(people)怠于(At)答複等原因造成承攬人(people)損失的(of),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五十八條 定作(do)人(people)中途變更承攬工作(do)的(of)要(want)求,造成承攬人(people)損失的(of),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五十九條 承攬工作(do)需要(want)定作(do)人(people)協助的(of),定作(do)人(people)有協助的(of)義務。定作(do)人(people)不(No)履行協助義務緻使承攬工作(do)不(No)能完成的(of),承攬人(people)可以(by)催告定作(do)人(people)在(exist)合理期限内履行義務,并可以(by)順延履行期限;定作(do)人(people)逾期不(No)履行的(of),承攬人(people)可以(by)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條 承攬人(people)在(exist)工作(do)期間,應當接受定作(do)人(people)必要(want)的(of)監督檢驗。定作(do)人(people)不(No)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people)的(of)正常工作(do)。
第二百六十一(one)條 承攬人(people)完成工作(do)的(of),應當向定作(do)人(people)交付工作(do)成果,并提交必要(want)的(of)技術資料和(and)有關質量證明。定作(do)人(people)應當驗收該工作(do)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條 承攬人(people)交付的(of)工作(do)成果不(No)符合質量要(want)求的(of),定作(do)人(people)可以(by)要(want)求承攬人(people)承擔修理、重作(do)、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六十三條 定作(do)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的(of)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of)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定作(do)人(people)應當在(exist)承攬人(people)交付工作(do)成果時(hour)支付;工作(do)成果部分交付的(of),定作(do)人(people)應當相應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 定作(do)人(people)未向承攬人(people)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of),承攬人(people)對完成的(of)工作(do)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條 承攬人(people)應當妥善保管定作(do)人(people)提供的(of)材料以(by)及完成的(of)工作(do)成果,因保管不(No)善造成毀損、滅失的(of),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六十六條 承攬人(people)應當按照定作(do)人(people)的(of)要(want)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do)人(people)許可,不(No)得留存複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二百六十七條 共同承攬人(people)對定作(do)人(people)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條 定作(do)人(people)可以(by)随時(hour)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people)損失的(of),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yes)承包人(people)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people)支付價款的(of)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use)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one)條 建設工程的(of)招标投标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of)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二百七十二條 發包人(people)可以(by)與總承包人(people)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by)分别與勘察人(people)、設計人(people)、施工人(people)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people)不(No)得将應當由一(one)個(indivual)承包人(people)完成的(of)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indivual)承包人(people)。
總承包人(people)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people)經發包人(people)同意,可以(by)将自己承包的(of)部分工作(do)交由第三人(people)完成。第三人(people)就其完成的(of)工作(do)成果與總承包人(people)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people)向發包人(people)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people)不(No)得将其承包的(of)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people)或者将其承包的(of)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by)後以(by)分包的(of)名義分别轉包給第三人(people)。
禁止承包人(people)将工程分包給不(No)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of)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将其承包的(of)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of)施工必須由承包人(people)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條 國(country)家重大(big)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規定的(of)程序和(and)國(country)家批準的(of)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第二百七十四條 勘察、設計合同的(of)内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and)文件(包括概預算)的(of)期限、質量要(want)求、費用(use)以(by)及其他(he)協作(do)條件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of)内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of)開工和(and)竣工時(hour)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hour)間、材料和(and)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and)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and)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do)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of),發包人(people)應當與監理人(people)采用(use)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people)與監理人(people)的(of)權利和(and)義務以(by)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by)及其他(he)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 發包人(people)在(exist)不(No)妨礙承包人(people)正常作(do)業的(of)情況下,可以(by)随時(hour)對作(do)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第二百七十八條 隐蔽工程在(exist)隐蔽以(by)前,承包人(people)應當通知發包人(people)檢查。發包人(people)沒有及時(hour)檢查的(of),承包人(people)可以(by)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want)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七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people)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country)家頒發的(of)施工驗收規範和(and)質量檢驗标準及時(hour)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of),發包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use);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No)合格的(of),不(No)得交付使用(use)。
第二百八十條 勘察、設計的(of)質量不(No)符合要(want)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people)損失的(of),勘察人(people)、設計人(people)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
第二百八十一(one)條 因施工人(people)的(of)原因緻使建設工程質量不(No)符合約定的(of),發包人(people)有權要(want)求施工人(people)在(exist)合理期限内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of),施工人(people)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條 因承包人(people)的(of)原因緻使建設工程在(exist)合理使用(use)期限内造成人(people)身和(and)财産損害的(of),承包人(people)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 發包人(people)未按照約定的(of)時(hour)間和(and)要(want)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land)、資金、技術資料的(of),承包人(people)可以(by)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want)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發包人(people)的(of)原因緻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of),發包人(people)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people)因此造成的(of)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and)構件積壓等損失和(and)實際費用(use)。
第二百八十五條 因發包人(people)變更計劃,提供的(of)資料不(No)準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of)勘察、設計工作(do)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of)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people)應當按照勘察人(people)、設計人(people)實際消耗的(of)工作(do)量增付費用(use)。
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people)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of),承包人(people)可以(by)催告發包人(people)在(exist)合理期限内支付價款。發包人(people)逾期不(No)支付的(of),除按照建設工程的(of)性質不(No)宜折價、拍賣的(of)以(by)外,承包人(people)可以(by)與發包人(people)協議将該工程折價,也可以(by)申請人(people)民法院将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of)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of)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百八十七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of),适用(use)承攬合同的(of)有關規定。
第十七章 運輸合同
第一(one)節 一(one)般規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運輸合同是(yes)承運人(people)将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land)點運輸到(arrive)約定地(land)點,旅客、托運人(people)或者收貨人(people)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use)的(of)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條 從事公共運輸的(of)承運人(people)不(No)得拒絕旅客、托運人(people)通常、合理的(of)運輸要(want)求。
第二百九十條 承運人(people)應當在(exist)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内将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arrive)約定地(land)點。
第二百九十一(one)條 承運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的(of)或者通常的(of)運輸路線将旅客、貨物運輸到(arrive)約定地(land)點。
第二百九十二條 旅客、托運人(people)或者收貨人(people)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use)。承運人(people)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use)的(of),旅客、托運人(people)或者收貨人(people)可以(by)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of)票款或者運輸費用(use)。
第二節 客運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條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people)向旅客交付客票時(hour)成立,但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of)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條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of),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people)可以(by)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No)交付票款的(of),承運人(people)可以(by)拒絕運輸。
第二百九十五條 旅客因自己的(of)原因不(No)能按照客票記載的(of)時(hour)間乘坐的(of),應當在(exist)約定的(of)時(hour)間内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of),承運人(people)可以(by)不(No)退票款,并不(No)再承擔運輸義務。
第二百九十六條 旅客在(exist)運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of)限量攜帶行李。超過限量攜帶行李的(of),應當辦理托運手續。
第二百九十七條 旅客不(No)得随身攜帶或者在(exist)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by)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superior)人(people)身和(and)财産安全的(of)危險物品或者其他(he)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of),承運人(people)可以(by)将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of),承運人(people)應當拒絕運輸。
第二百九十八條 承運人(people)應當向旅客及時(hour)告知有關不(No)能正常運輸的(of)重要(want)事由和(and)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of)事項。
第二百九十九條 承運人(people)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of)時(hour)間和(and)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people)遲延運輸的(of),應當根據旅客的(of)要(want)求安排改乘其他(he)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條 承運人(people)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标準的(of),應當根據旅客的(of)要(want)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标準的(of),不(No)應當加收票款。
第三百零一(one)條 承運人(people)在(exist)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of)旅客。
第三百零二條 承運人(people)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of)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yes)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of)或者承運人(people)證明傷亡是(yes)旅客故意、重大(big)過失造成的(of)除外。
前款規定适用(use)于(At)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people)許可搭乘的(of)無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條 在(exist)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people)有過錯的(of),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旅客托運的(of)行李毀損、滅失的(of),适用(use)貨物運輸的(of)有關規定。
第三節 貨運合同
第三百零四條 托運人(people)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people)準确表明收貨人(people)的(of)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of)收貨人(people),貨物的(of)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land)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of)必要(want)情況。
因托運人(people)申報不(No)實或者遺漏重要(want)情況,造成承運人(people)損失的(of),托運人(people)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零五條 貨物運輸需要(want)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of),托運人(people)應當将辦理完有關手續的(of)文件提交承運人(people)。
第三百零六條 托運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的(of)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的(of),适用(use)本法第一(one)百五十六條的(of)規定。
托運人(people)違反前款規定的(of),承運人(people)可以(by)拒絕運輸。
第三百零七條 托運人(people)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of),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of)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do)出(out)危險物标志和(and)标簽,并将有關危險物品的(of)名稱、性質和(and)防範措施的(of)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people)。
托運人(people)違反前款規定的(of),承運人(people)可以(by)拒絕運輸,也可以(by)采取相應措施以(by)避免損失的(of)發生(born),因此産生(born)的(of)費用(use)由托運人(people)承擔。
第三百零八條 在(exist)承運人(people)将貨物交付收貨人(people)之前,托運人(people)可以(by)要(want)求承運人(people)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arrive)達地(land)或者将貨物交給其他(he)收貨人(people),但應當賠償承運人(people)因此受到(arrive)的(of)損失。
第三百零九條 貨物運輸到(arrive)達後,承運人(people)知道收貨人(people)的(of),應當及時(hour)通知收貨人(people),收貨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提貨。收貨人(people)逾期提貨的(of),應當向承運人(people)支付保管費等費用(use)。
第三百一(one)十條 收貨人(people)提貨時(hour)應當按照約定的(of)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of)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應當在(exist)合理期限内檢驗貨物。收貨人(people)在(exist)約定的(of)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對貨物的(of)數量、毀損等未提出(out)異議的(of),視爲(for)承運人(people)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of)記載交付的(of)初步證據。
第三百一(one)十一(one)條 承運人(people)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of)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people)證明貨物的(of)毀損、滅失是(yes)因不(No)可抗力、貨物本身的(of)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by)及托運人(people)、收貨人(people)的(of)過錯造成的(of),不(No)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one)十二條 貨物的(of)毀損、滅失的(of)賠償額,當事人(people)有約定的(of),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hour)貨物到(arrive)達地(land)的(of)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of)計算方法和(and)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一(one)十三條 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承運人(people)以(by)同一(one)運輸方式聯運的(of),與托運人(people)訂立合同的(of)承運人(people)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born)在(exist)某一(one)運輸區段的(of),與托運人(people)訂立合同的(of)承運人(people)和(and)該區段的(of)承運人(people)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百一(one)十四條 貨物在(exist)運輸過程中因不(No)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of),承運人(people)不(No)得要(want)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of),托運人(people)可以(by)要(want)求返還。
第三百一(one)十五條 托運人(people)或者收貨人(people)不(No)支付運費、保管費以(by)及其他(he)運輸費用(use)的(of),承運人(people)對相應的(of)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三百一(one)十六條 收貨人(people)不(No)明或者收貨人(people)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of),依照本法第一(one)百零一(one)條的(of)規定,承運人(people)可以(by)提存貨物。
第四節 多式聯運合同
第三百一(one)十七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people)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people)的(of)權利,承擔承運人(people)的(of)義務。
第三百一(one)十八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people)可以(by)與參加多式聯運的(of)各區段承運人(people)就多式聯運合同的(of)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of)責任,但該約定不(No)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people)對全程運輸承擔的(of)義務。
第三百一(one)十九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people)收到(arrive)托運人(people)交付的(of)貨物時(hour),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按照托運人(people)的(of)要(want)求,多式聯運單據可以(by)是(yes)可轉讓單據,也可以(by)是(yes)不(No)可轉讓單據。
第三百二十條 因托運人(people)托運貨物時(hour)的(of)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people)損失的(of),即使托運人(people)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托運人(people)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二十一(one)條 貨物的(of)毀損、滅失發生(born)于(At)多式聯運的(of)某一(one)運輸區段的(of),多式聯運經營人(people)的(of)賠償責任和(and)責任限額,适用(use)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of)有關法律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發生(born)的(of)運輸區段不(No)能确定的(of),依照本章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章 技術合同
第一(one)節 一(one)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 技術合同是(yes)當事人(people)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of)确立相互之間權利和(and)義務的(of)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條 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于(At)科學技術的(of)進步,加速科學技術成果的(of)轉化、應用(use)和(and)推廣。
第三百二十四條 技術合同的(of)内容由當事人(people)約定,一(one)般包括以(by)下條款:
(一(one))項目名稱;
(二)标的(of)的(of)内容、範圍和(and)要(want)求;
(三)履行的(of)計劃、進度、期限、地(land)點、地(land)域和(and)方式;
(四)技術情報和(and)資料的(of)保密;
(五)風險責任的(of)承擔;
(六)技術成果的(of)歸屬和(and)收益的(of)分成辦法;
(七)驗收标準和(and)方法;
(八)價款、報酬或者使用(use)費及其支付方式;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of)計算方法;
(十)解決争議的(of)方法;
(十一(one))名詞和(and)術語的(of)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of)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and)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and)計劃書、技術标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and)工藝文件,以(by)及其他(he)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people)的(of)約定可以(by)作(do)爲(for)合同的(of)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of),應當注明發明創造的(of)名稱、專利申請人(people)和(and)專利權人(people)、申請日期、申請号、專利号以(by)及專利權的(of)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條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use)費的(of)支付方式由當事人(people)約定,可以(by)采取一(one)次總算、一(one)次總付或者一(one)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by)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of)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of),可以(by)按照産品價格、實施專利和(and)使用(use)技術秘密後新增的(of)産值、利潤或者産品銷售額的(of)一(one)定比例提成,也可以(by)按照約定的(of)其他(he)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of)比例可以(by)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
約定提成支付的(of),當事人(people)應當在(exist)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會計帳目的(of)辦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 職務技術成果的(of)使用(use)權、轉讓權屬于(At)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可以(by)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應當從使用(use)和(and)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of)收益中提取一(one)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hour),職務技術成果的(of)完成人(people)享有以(by)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of)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yes)執行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工作(do)任務,或者主要(want)是(yes)利用(use)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of)技術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條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of)使用(use)權、轉讓權屬于(At)完成技術成果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完成技術成果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可以(by)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條 完成技術成果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有在(exist)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superior)寫明自己是(yes)技術成果完成者的(of)權利和(and)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of)權利。
第三百二十九條 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he)人(people)技術成果的(of)技術合同無效。
第二節 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百三十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yes)指當事人(people)之間就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of)研究開發所訂立的(of)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and)合作(do)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use)書面形式。
當事人(people)之間就具有産業應用(use)價值的(of)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of)合同,參照技術開發合同的(of)規定。
第三百三十一(one)條 委托開發合同的(of)委托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and)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do)事項;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條 委托開發合同的(of)研究開發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制定和(and)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use)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do),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of)技術資料和(and)必要(want)的(of)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people)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條 委托人(people)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do)停滞、延誤或者失敗的(of),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四條 研究開發人(people)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do)停滞、延誤或者失敗的(of),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五條 合作(do)開發合同的(of)當事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by)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do);協作(do)配合研究開發工作(do)。
第三百三十六條 合作(do)開發合同的(of)當事人(people)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do)停滞、延誤或者失敗的(of),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七條 因作(do)爲(for)技術開發合同标的(of)的(of)技術已經由他(he)人(people)公開,緻使技術開發合同的(of)履行沒有意義的(of),當事人(people)可以(by)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條 在(exist)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out)現無法克服的(of)技術困難,緻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of),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people)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風險責任由當事人(people)合理分擔。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發現前款規定的(of)可能緻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of)情形時(hour),應當及時(hour)通知另一(one)方并采取适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hour)通知并采取适當措施,緻使損失擴大(big)的(of),應當就擴大(big)的(of)損失承擔責任。
第三百三十九條 委托開發完成的(of)發明創造,除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以(by)外,申請專利的(of)權利屬于(At)研究開發人(people)。研究開發人(people)取得專利權的(of),委托人(people)可以(by)免費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people)轉讓專利申請權的(of),委托人(people)享有以(by)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of)權利。
第三百四十條 合作(do)開發完成的(of)發明創造,除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以(by)外,申請專利的(of)權利屬于(At)合作(do)開發的(of)當事人(people)共有。當事人(people)一(one)方轉讓其共有的(of)專利申請權的(of),其他(he)各方享有以(by)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of)權利。
合作(do)開發的(of)當事人(people)一(one)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of)專利申請權的(of),可以(by)由另一(one)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he)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people)取得專利權的(of),放棄專利申請權的(of)一(one)方可以(by)免費實施該專利。
合作(do)開發的(of)當事人(people)一(one)方不(No)同意申請專利的(of),另一(one)方或者其他(he)各方不(No)得申請專利。
第三百四十一(one)條 委托開發或者合作(do)開發完成的(of)技術秘密成果的(of)使用(use)權、轉讓權以(by)及利益的(of)分配辦法,由當事人(people)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當事人(people)均有使用(use)和(and)轉讓的(of)權利,但委托開發的(of)研究開發人(people)不(No)得在(exist)向委托人(people)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将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people)。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use)書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可以(by)約定讓與人(people)和(and)受讓人(people)實施專利或者使用(use)技術秘密的(of)範圍,但不(No)得限制技術競争和(and)技術發展。
第三百四十四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隻在(exist)該專利權的(of)存續期間内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of),專利權人(people)不(No)得就該專利與他(he)人(people)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of)讓與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people)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of)技術資料,提供必要(want)的(of)技術指導。
第三百四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of)受讓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No)得許可約定以(by)外的(of)第三人(people)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use)費。
第三百四十七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of)讓與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of)實用(use)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八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of)受讓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使用(use)技術,支付使用(use)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九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of)讓與人(people)應當保證自己是(yes)所提供的(of)技術的(of)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of)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arrive)約定的(of)目标。
第三百五十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of)受讓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的(of)範圍和(and)期限,對讓與人(people)提供的(of)技術中尚未公開的(of)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一(one)條 讓與人(people)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of),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use)費,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use)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of)範圍的(of),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people)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use)該項技術秘密的(of),應當停止違約行爲(for),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of)保密義務的(of),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二條 受讓人(people)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use)費的(of),應當補交使用(use)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No)補交使用(use)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of),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use)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use)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of)範圍的(of),未經讓與人(people)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people)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use)該技術秘密的(of),應當停止違約行爲(for),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of)保密義務的(of),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三條 受讓人(people)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use)技術秘密侵害他(he)人(people)合法權益的(of),由讓與人(people)承擔責任,但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條 當事人(people)可以(by)按照互利的(of)原則,在(exist)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use)技術秘密後續改進的(of)技術成果的(of)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一(one)方後續改進的(of)技術成果,其他(he)各方無權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進出(out)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四節 技術咨詢合同和(and)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條 技術咨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yes)指當事人(people)一(one)方以(by)技術知識爲(for)另一(one)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of)合同,不(No)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and)承攬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條 技術咨詢合同的(of)委托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闡明咨詢的(of)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接受受托人(people)的(of)工作(do)成果,支付報酬。
第三百五十八條 技術咨詢合同的(of)受托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的(of)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out)的(of)咨詢報告應當達到(arrive)約定的(of)要(want)求。
第三百五十九條 技術咨詢合同的(of)委托人(people)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want)的(of)資料和(and)數據,影響工作(do)進度和(and)質量,不(No)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do)成果的(of),支付的(of)報酬不(No)得追回,未支付的(of)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咨詢合同的(of)受托人(people)未按期提出(out)咨詢報告或者提出(out)的(of)咨詢報告不(No)符合約定的(of),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咨詢合同的(of)委托人(people)按照受托人(people)符合約定要(want)求的(of)咨詢報告和(and)意見作(do)出(out)決策所造成的(of)損失,由委托人(people)承擔,但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三百六十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of)委托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do)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do)成果并支付報酬。
第三百六十一(one)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of)受托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do)質量,并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of)知識。
第三百六十二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of)委托人(people)不(No)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No)符合約定,影響工作(do)進度和(and)質量,不(No)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do)成果的(of),支付的(of)報酬不(No)得追回,未支付的(of)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服務合同的(of)受托人(people)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do)的(of),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三百六十三條 在(exist)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people)利用(use)委托人(people)提供的(of)技術資料和(and)工作(do)條件完成的(of)新的(of)技術成果,屬于(At)受托人(people)。委托人(people)利用(use)受托人(people)的(of)工作(do)成果完成的(of)新的(of)技術成果,屬于(At)委托人(people)。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of),依照其規定。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條 保管合同是(yes)保管人(people)保管寄存人(people)交付的(of)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of)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條 寄存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people)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people)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保管是(yes)無償的(of)。
第三百六十七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hour)成立,但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條 寄存人(people)向保管人(people)交付保管物的(of),保管人(people)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of)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條 保管人(people)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people)可以(by)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爲(for)了(Got it)維護寄存人(people)利益的(of)以(by)外,不(No)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條 寄存人(people)交付的(of)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of)性質需要(want)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of),寄存人(people)應當将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people)。寄存人(people)未告知,緻使保管物受損失的(of),保管人(people)不(No)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people)因此受損失的(of),除保管人(people)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of)以(by)外,寄存人(people)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一(one)條 保管人(people)不(No)得将保管物轉交第三人(people)保管,但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保管人(people)違反前款規定,将保管物轉交第三人(people)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of),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二條 保管人(people)不(No)得使用(use)或者許可第三人(people)使用(use)保管物,但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條 第三人(people)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of),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的(of)以(by)外,保管人(people)應當履行向寄存人(people)返還保管物的(of)義務。
第三人(people)對保管人(people)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of),保管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通知寄存人(people)。
第三百七十四條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people)保管不(No)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of),保管人(people)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yes)無償的(of),保管人(people)證明自己沒有重大(big)過失的(of),不(No)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五條 寄存人(people)寄存貨币、有價證券或者其他(he)貴重物品的(of),應當向保管人(people)聲明,由保管人(people)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people)未聲明的(of),該物品毀損、滅失後,保管人(people)可以(by)按照一(one)般物品予以(by)賠償。
第三百七十六條 寄存人(people)可以(by)随時(hour)領取保管物。
當事人(people)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的(of),保管人(people)可以(by)随時(hour)要(want)求寄存人(people)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of),保管人(people)無特别事由,不(No)得要(want)求寄存人(people)提前領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條 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people)提前領取保管物的(of),保管人(people)應當将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people)。
第三百七十八條 保管人(people)保管貨币的(of),可以(by)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of)貨币。保管其他(he)可替代物的(of),可以(by)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of)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條 有償的(of)保管合同,寄存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的(of)期限向保管人(people)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people)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應當在(exist)領取保管物的(of)同時(hour)支付。
第三百八十條 寄存人(people)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by)及其他(he)費用(use)的(of),保管人(people)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二十章 倉儲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one)條 倉儲合同是(yes)保管人(people)儲存存貨人(people)交付的(of)倉儲物,存貨人(people)支付倉儲費的(of)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條 倉儲合同自成立時(hour)生(born)效。
第三百八十三條 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存貨人(people)應當說明該物品的(of)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people)違反前款規定的(of),保管人(people)可以(by)拒收倉儲物,也可以(by)采取相應措施以(by)避免損失的(of)發生(born),因此産生(born)的(of)費用(use)由存貨人(people)承擔。
保管人(people)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of),應當具備相應的(of)保管條件。
第三百八十四條 保管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people)驗收時(hour)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No)符合的(of),應當及時(hour)通知存貨人(people)。保管人(people)驗收後,發生(born)倉儲物的(of)品種、數量、質量不(No)符合約定的(of),保管人(people)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八十五條 存貨人(people)交付倉儲物的(of),保管人(people)應當給付倉單。
第三百八十六條 保管人(people)應當在(exist)倉單上(superior)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一(one))存貨人(people)的(of)名稱或者姓名和(and)住所;
(二)倉儲物的(of)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and)标記;
(三)倉儲物的(of)損耗标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間;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of),其保險金額、期間以(by)及保險人(people)的(of)名稱;
(八)填發人(people)、填發地(land)和(and)填發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條 倉單是(yes)提取倉儲物的(of)憑證。存貨人(people)或者倉單持有人(people)在(exist)倉單上(superior)背書并經保管人(people)簽字或者蓋章的(of),可以(by)轉讓提取倉儲物的(of)權利。
第三百八十八條 保管人(people)根據存貨人(people)或者倉單持有人(people)的(of)要(want)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
第三百八十九條 保管人(people)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he)損壞的(of),應當及時(hour)通知存貨人(people)或者倉單持有人(people)。
第三百九十條 保管人(people)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he)損壞,危及其他(he)倉儲物的(of)安全和(and)正常保管的(of),應當催告存貨人(people)或者倉單持有人(people)作(do)出(out)必要(want)的(of)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people)可以(by)作(do)出(out)必要(want)的(of)處置,但事後應當将該情況及時(hour)通知存貨人(people)或者倉單持有人(people)。
第三百九十一(one)條 當事人(people)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的(of),存貨人(people)或者倉單持有人(people)可以(by)随時(hour)提取倉儲物,保管人(people)也可以(by)随時(hour)要(want)求存貨人(people)或者倉單持有人(people)提取倉儲物,但應當給予必要(want)的(of)準備時(hour)間。
第三百九十二條 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people)或者倉單持有人(people)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存貨人(people)或者倉單持有人(people)逾期提取的(of),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of),不(No)減收倉儲費。
第三百九十三條 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people)或者倉單持有人(people)不(No)提取倉儲物的(of),保管人(people)可以(by)催告其在(exist)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No)提取的(of),保管人(people)可以(by)提存倉儲物。
第三百九十四條 儲存期間,因保管人(people)保管不(No)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of),保管人(people)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of)性質、包裝不(No)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of),保管人(people)不(No)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九十五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of),适用(use)保管合同的(of)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one)章 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條 委托合同是(yes)委托人(people)和(and)受托人(people)約定,由受托人(people)處理委托人(people)事務的(of)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條 委托人(people)可以(by)特别委托受托人(people)處理一(one)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by)概括委托受托人(people)處理一(one)切事務。
第三百九十八條 委托人(people)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of)費用(use)。受托人(people)爲(for)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of)必要(want)費用(use),委托人(people)應當償還該費用(use)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受托人(people)應當按照委托人(people)的(of)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want)變更委托人(people)指示的(of),應當經委托人(people)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by)和(and)委托人(people)取得聯系的(of),受托人(people)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将該情況及時(hour)報告委托人(people)。
第四百條 受托人(people)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people)同意,受托人(people)可以(by)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of),委托人(people)可以(by)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of)第三人(people),受托人(people)僅就第三人(people)的(of)選任及其對第三人(people)的(of)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of),受托人(people)應當對轉委托的(of)第三人(people)的(of)行爲(for)承擔責任,但在(exist)緊急情況下受托人(people)爲(for)維護委托人(people)的(of)利益需要(want)轉委托的(of)除外。
第四百零一(one)條 受托人(people)應當按照委托人(people)的(of)要(want)求,報告委托事務的(of)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hour),受托人(people)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of)結果。
第四百零二條 受托人(people)以(by)自己的(of)名義,在(exist)委托人(people)的(of)授權範圍内與第三人(people)訂立的(of)合同,第三人(people)在(exist)訂立合同時(hour)知道受托人(people)與委托人(people)之間的(of)代理關系的(of),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people)和(and)第三人(people),但有确切證據證明該合同隻約束受托人(people)和(and)第三人(people)的(of)除外。
第四百零三條 受托人(people)以(by)自己的(of)名義與第三人(people)訂立合同時(hour),第三人(people)不(No)知道受托人(people)與委托人(people)之間的(of)代理關系的(of),受托人(people)因第三人(people)的(of)原因對委托人(people)不(No)履行義務,受托人(people)應當向委托人(people)披露第三人(people),委托人(people)因此可以(by)行使受托人(people)對第三人(people)的(of)權利,但第三人(people)與受托人(people)訂立合同時(hour)如果知道該委托人(people)就不(No)會訂立合同的(of)除外。
受托人(people)因委托人(people)的(of)原因對第三人(people)不(No)履行義務,受托人(people)應當向第三人(people)披露委托人(people),第三人(people)因此可以(by)選擇受托人(people)或者委托人(people)作(do)爲(for)相對人(people)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people)不(No)得變更選定的(of)相對人(people)。
委托人(people)行使受托人(people)對第三人(people)的(of)權利的(of),第三人(people)可以(by)向委托人(people)主張其對受托人(people)的(of)抗辯。第三人(people)選定委托人(people)作(do)爲(for)其相對人(people)的(of),委托人(people)可以(by)向第三人(people)主張其對受托人(people)的(of)抗辯以(by)及受托人(people)對第三人(people)的(of)抗辯。
第四百零四條 受托人(people)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of)财産,應當轉交給委托人(people)。
第四百零五條 受托人(people)完成委托事務的(of),委托人(people)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No)可歸責于(At)受托人(people)的(of)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No)能完成的(of),委托人(people)應當向受托人(people)支付相應的(of)報酬。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零六條 有償的(of)委托合同,因受托人(people)的(of)過錯給委托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委托人(people)可以(by)要(want)求賠償損失。無償的(of)委托合同,因受托人(people)的(of)故意或者重大(big)過失給委托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委托人(people)可以(by)要(want)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people)超越權限給委托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七條 受托人(people)處理委托事務時(hour),因不(No)可歸責于(At)自己的(of)事由受到(arrive)損失的(of),可以(by)向委托人(people)要(want)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八條 委托人(people)經受托人(people)同意,可以(by)在(exist)受托人(people)之外委托第三人(people)處理委托事務。因此給受托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受托人(people)可以(by)向委托人(people)要(want)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九條 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的(of)受托人(people)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of),對委托人(people)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百一(one)十條 委托人(people)或者受托人(people)可以(by)随時(hour)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of),除不(No)可歸責于(At)該當事人(people)的(of)事由以(by)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一(one)十一(one)條 委托人(people)或者受托人(people)死亡、喪失民事行爲(for)能力或者破産的(of),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of)性質不(No)宜終止的(of)除外。
第四百一(one)十二條 因委托人(people)死亡、喪失民事行爲(for)能力或者破産,緻使委托合同終止将損害委托人(people)利益的(of),在(exist)委托人(people)的(of)繼承人(people)、法定代理人(people)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people)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第四百一(one)十三條 因受托人(people)死亡、喪失民事行爲(for)能力或者破産,緻使委托合同終止的(of),受托人(people)的(of)繼承人(people)、法定代理人(people)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hour)通知委托人(people)。因委托合同終止将損害委托人(people)利益的(of),在(exist)委托人(people)作(do)出(out)善後處理之前,受托人(people)的(of)繼承人(people)、法定代理人(people)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want)措施。
第二十二章 行紀合同
第四百一(one)十四條 行紀合同是(yes)行紀人(people)以(by)自己的(of)名義爲(for)委托人(people)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people)支付報酬的(of)合同。
第四百一(one)十五條 行紀人(people)處理委托事務支出(out)的(of)費用(use),由行紀人(people)負擔,但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四百一(one)十六條 行紀人(people)占有委托物的(of),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one)十七條 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people)時(hour)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of),經委托人(people)同意,行紀人(people)可以(by)處分該物;和(and)委托人(people)不(No)能及時(hour)取得聯系的(of),行紀人(people)可以(by)合理處分。
第四百一(one)十八條 行紀人(people)低于(At)委托人(people)指定的(of)價格賣出(out)或者高于(At)委托人(people)指定的(of)價格買入的(of),應當經委托人(people)同意。未經委托人(people)同意,行紀人(people)補償其差額的(of),該買賣對委托人(people)發生(born)效力。
行紀人(people)高于(At)委托人(people)指定的(of)價格賣出(out)或者低于(At)委托人(people)指定的(of)價格買入的(of),可以(by)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該利益屬于(At)委托人(people)。
委托人(people)對價格有特别指示的(of),行紀人(people)不(No)得違背該指示賣出(out)或者買入。
第四百一(one)十九條 行紀人(people)賣出(out)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of)商品,除委托人(people)有相反的(of)意思表示的(of)以(by)外,行紀人(people)自己可以(by)作(do)爲(for)買受人(people)或者出(out)賣人(people)。
行紀人(people)有前款規定情形的(of),仍然可以(by)要(want)求委托人(people)支付報酬。
第四百二十條 行紀人(people)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受領。經行紀人(people)催告,委托人(people)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of),行紀人(people)依照本法第一(one)百零一(one)條的(of)規定可以(by)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No)能賣出(out)或者委托人(people)撤回出(out)賣,經行紀人(people)催告,委托人(people)不(No)取回或者不(No)處分該物的(of),行紀人(people)依照本法第一(one)百零一(one)條的(of)規定可以(by)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one)條 行紀人(people)與第三人(people)訂立合同的(of),行紀人(people)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people)不(No)履行義務緻使委托人(people)受到(arrive)損害的(of),行紀人(people)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people)與委托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 行紀人(people)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of),委托人(people)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of)報酬。委托人(people)逾期不(No)支付報酬的(of),行紀人(people)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of),适用(use)委托合同的(of)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章 居間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yes)居間人(people)向委托人(people)報告訂立合同的(of)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of)媒介服務,委托人(people)支付報酬的(of)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people)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of)事項向委托人(people)如實報告。
居間人(people)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of)重要(want)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people)利益的(of),不(No)得要(want)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people)促成合同成立的(of),委托人(people)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people)的(of)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one)條的(of)規定仍不(No)能确定的(of),根據居間人(people)的(of)勞務合理确定。因居間人(people)提供訂立合同的(of)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of),由該合同的(of)當事人(people)平均負擔居間人(people)的(of)報酬。
居間人(people)促成合同成立的(of),居間活動的(of)費用(use),由居間人(people)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people)未促成合同成立的(of),不(No)得要(want)求支付報酬,但可以(by)要(want)求委托人(people)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out)的(of)必要(want)費用(use)。
附 則
第四百二十八條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經濟合同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技術合同法》同時(hour)廢止。
相關新聞
2019.10/09
2018.04/02
2017.08/02
2010.03/08
2007.10/01
上(superior)一(one)篇: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物權法
下一(one)篇: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擔保法